1.新民法典於1生效,婚姻法有效期為12,截止於31。《婚姻法》被《民法典》所取代。
2.新舊法律法規比較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3.與婚姻法相比,民法典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中確立了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二、《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對夫妻共有財產分割的規定。
1,民法典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2.民法典第1089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應承擔相同的債務。* * *同壹財產未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經雙方約定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3.《民法典》第1092條
夫妻壹方隱瞞、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壹方財產的,夫妻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壹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財產。
4.《婚姻家庭匯編解釋(壹)》第七十二條
夫妻分割同壹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難以按市場價格分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5.婚姻家庭組織釋義(壹)第七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涉及分割夫妻壹方以壹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的出資額,另壹方不是公司股東的,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夫妻雙方協商同意將部分或者全部出資轉讓給股東的配偶,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且其他股東均明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
(二)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出資,夫妻協商壹致後轉讓價款,但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出資的,人民法院可以分割轉讓出資所得的財產。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或者不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出資的,視為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
前款規定的用於證明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大會材料或者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渠道獲得的股東書面陳述。
6.《婚姻家庭匯編解釋(壹)》第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以壹方名義分割合夥企業中的夫妻共同財產,另壹方不是企業合夥人,夫妻雙方協商壹致將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另壹方的,應當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1)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的,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身份;
(2)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並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財產進行分割;
(三)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或者行使優先購買權,但同意合夥人退夥或者減少部分財產份額的,結算後的財產可以分割;
(4)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購買權,也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減少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身份。
7.《婚姻家庭解釋(壹)》第七十五條
夫妻以壹方名義投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個人獨資企業中的財產時,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1)壹方主張經營企業的,企業資產評估後,取得企業資產所有權的壹方給予另壹方相應補償;
(2)雙方均主張經營企業的,在雙方競價的基礎上,取得企業資產所有權的壹方給予對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不願經營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8.《婚姻家庭解釋(壹)》第七十六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和權屬不能達成壹致意見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雙方主張房屋所有權,並同意競買,應予允許;
(二)壹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市場價格對房屋進行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壹方應當給予對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未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或變賣房屋,並分割收益。
9.《婚姻家庭匯編解釋(壹)》第七十七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應判決該房屋的所有權歸屬,而應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雙方使用。
當事人取得前款規定的房屋全部所有權後,如有爭議,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0,《婚姻家庭編釋(壹)》第七十八條
夫妻婚前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向銀行借款,婚後以相同財產償還貸款,房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的,離婚時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該房地產歸登記方所有,未清償的貸款為登記方的個人債務。離婚時,不動產登記壹方應當按照《民法典》第1087條第壹款規定的原則對另壹方進行補償。
11,《婚姻家庭編釋(壹)》第七十九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使用夫妻共同財產以壹方父母名義購買參加房改的房屋並登記在壹方父母名下,另壹方主張離婚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房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12,《婚姻家庭編釋(壹)》第八十條
離婚時,夫妻壹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基礎養老金條件的。另壹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基礎養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夫妻以同壹財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離婚時壹方主張將個人實際繳納的部分及養老金賬戶內的利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3,《婚姻家庭編釋(壹)》第八十壹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未在繼承人中實際分割,另壹方起訴離婚時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後另行起訴。
14,《婚姻家庭編釋(壹)》第八十二條
夫妻訂立借款協議,將同壹財產借給壹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個人事務的,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同壹財產的行為,可以按照借款協議辦理離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全部或者部分所有、部分所有。因為這種約定是口頭的,不確定,容易產生糾紛,所以法律規定必須是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