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醉駕處罰2022最新量刑標準

醉駕處罰2022最新量刑標準

對酒後駕車的判決分為兩種情況:

1,醉酒駕駛無事故或者交通事故無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犯危險駕駛罪,處6個月以下拘役,並處罰金。

2、醉酒駕車致人重傷壹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脫逃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緩刑條件的,才能判處緩刑。

壹、醉酒駕車構成犯罪的刑事處罰如下:

(1)危險駕駛罪:

如果行為人明知酒駕違法,會危及公眾安全,卻無視法律,則構成危險駕駛罪: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1,追賽車,情節惡劣;

2.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3、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乘客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4.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眾安全的。

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交通肇事罪:

1.行為人明知醉酒駕駛違法,將危及公眾安全,卻無視法律,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交通肇事罪:

(1) 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註意,這裏的30萬元以上的數額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財產損失數額,而是指行為人無力賠償的數額。按照這個標準,財產直接損失不足30萬元,或者損失遠遠超過30萬元但賠償後不足30萬元的,不構成本罪;

3、交通事故造成壹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飲酒、吸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的;

(三)明知安全裝置不齊全或者安全部件失靈而駕駛機動車的;

(四)明知是無牌照或者報廢的機動車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行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二、醉酒駕車可以判處緩刑的條件:

1.涉嫌危險駕駛罪,處拘役,並處罰金。拘役的期限為壹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在量刑上,適用緩刑,但能否判處緩刑,要看具體案情,是否符合緩刑的規定。

2、涉嫌交通肇事罪,只要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時符合緩刑條件的,可以判處緩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於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宣告緩刑: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

(二)有悔改表現的;

(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宣告緩刑,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三、醉酒駕駛的認定:

醉酒駕駛是指車輛駕駛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於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此外,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發布的《汽車駕駛員血液和呼出氣體酒精含量閾值及檢驗》(GB19522—2010):

飲酒駕駛是指車輛駕駛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於等於20mg/100ml,小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四、酒後駕車的行政處罰:

1、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其戒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其戒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操作機動車。

3、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法律依據

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發布的《車輛駕駛人血液和呼吸中酒精含量閾值及檢測》(GB 19522—2010)4.1:

飲酒駕駛是指車輛駕駛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於等於20mg/100ml,小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醉酒駕駛是指車輛駕駛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於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於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宣告緩刑: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

(二)有悔改表現的;

(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宣告緩刑,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133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133-1條

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壹)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乘客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眾安全的。

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 上一篇:資源工作計劃
  • 下一篇:財務部出納人員保證書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