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勝訴權的勝率要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但還必須符合變更撫養權的條件,具體如下: (壹)原撫養人無撫養能力的;原照顧者有傾向性或其他不良品質,對子女教育不利;原被扶養人犯罪時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原照顧者不與子女同住,由他人撫養;原被扶養人有其他侵害子女權利的違法行為的。所以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原被撫養人的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三十五條: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維護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在履行監護職責時,在作出涉及被監護人利益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監護人在履行監護職責時,應當最大限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和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監護人不得幹預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4條: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滅。離婚後,孩子還是父母雙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撫養。
離婚後,父母仍有權利和義務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
離婚後,不滿兩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對於已滿二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未能就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本著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則判決。年滿八周歲的兒童應當尊重他們的真實意願。
換監護權贏的概率2
1.母親換撫養權成功的幾率有多大?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離婚後,哺乳期的子女,以哺乳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議達不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扶養權的變更有兩種形式:壹種是雙方協議的變更。父母同意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只要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護子女合法權益,就應當允許;第二,壹方要求變更。
壹方請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支持。
(1)與孩子* * *共同生活的父母壹方因嚴重疾病或殘疾,無力繼續撫養孩子。
(二)與子女* * *共同生活的父母壹方未盡到撫養義務或者虐待子女,或者與子女* * *共同生活確實對子女身心健康產生不良影響的。
(3)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願意與對方共同生活,對方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的變更理由。父母雙方同意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
二、面對涉及撫養權變更的糾紛,提起訴訟前應做哪些準備?
1.雙方基本情況的取證。即使夫妻的工資收入、文化程度等基本條件差別不是很大,也不代表沒有差別。比如爭奪孩子撫養權,壹方的思想素質尤為重要,因為直接撫養方的思想素質會直接影響下壹代的健康成長。所以這方面的取證更重要。
2.父母雙方基本情況的取證。城市生活節奏快,很多時候真正帶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兩人,尤其是學齡前的孩子,通常都是父母壹方帶。所以,孩子過去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照顧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和身體條件,往往是影響孩子監護權的重要方面。
3.兒童生活環境的證據收集。離婚案件中子女撫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不影響子女的健康成長。如果雙方離婚,但其中壹方離學校近或居住區域成熟,對孩子入學生活最有利。當然更有可能獲得孩子的撫養權。所以這方面的取證也是必要的。
4.孩子的意見很重要。壹般來說,法院在處理撫養問題時,會認真聽取十歲以上子女的意見,並做好記錄。在離婚前或離婚期間,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讓孩子願意和自己壹起生活,顯得尤為重要。雖然這樣會對他們造成傷害,但是這種傷害是不可避免的。由對孩子成長最有利的壹方來撫養孩子,是壹種補救。
綜上所述,在孩子還在哺乳期的時候,母親能爭取到的撫養權成功幾率比較高。但當孩子過了壹般的哺乳期,如果母親想要孩子的撫養權,就需要和父親協商,協商不成就向法院提起訴訟。這個時候,她要想成功爭取撫養權,就必須做好各方面的準備,比如經濟,孩子的生活環境,孩子。
贏得監護權變更的概率3
第壹,什麽是監護權的變更?
法院對子女撫養費的處理是基於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的原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變更子女撫養權。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壹方因嚴重疾病或者殘疾,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壹方患病或殘疾,必然會影響對子女的教育和照顧。從孩子成長的角度來看,改變監護權的法律規定是壹個非常現實的問題。如果壹方無力撫養子女,只能尋求變更子女撫養權。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壹方未盡到撫養義務或有虐待行為,或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良影響。
3.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願意與對方共同生活。
如果不發生上述情況,想要變更子女撫養權的人必須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包括自己的經濟狀況、生活狀況、撫養照顧等證據,或者提供對方不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相關證據,以此來說服法官,支持變更子女撫養權的主張。
2.贍養費案件當事人應該提交哪些證據?
1.身份證、戶口簿等證明身份關系的證據;
2、是否有血緣關系的證明,如戶口本、派出所證明等。;
3、是否有合法收養關系的證據,如收養關系、收養協議、收養公證、收養登記等。;
4.壹個人生活狀況的證明;
5.被告收入的證據,如工資證明、收入證明等;
6.父母是否死亡或無力贍養的證明,如死亡證明、殘疾證、收入證明等;
7.收入是否明顯減少、是否影響正常生活的證據,如工資證明、收入證明、目前生活狀況證明等。
在變更子女撫養費時,可以分為增加撫養費和減少撫養費。不同情況需要滿足的條件不同,具體數額的確定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否則只能由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