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黨政機關
1.黨政機關、司法行政部門、軍隊、武警部隊和黨政機關主辦的社會團體
黨政機關、司法行政部門和黨政機關主辦的社會組織,如XX省委講師團、XX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學院等,除非符合下列條件:經市或區縣社區管理部門登記的社會組織,經民政局認定為非黨政組織;經國務院社團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社會團體,成立時投資者為會員的,可視為企業投資者。如果不能提供社會組織成立時出資人性質的材料,協會章程明確規定資金來源包括會員,可以是企業出資人。
2.黨政機關下屬具有行政管理和執法監督職能的事業單位,以及黨政機關各部門開辦的後勤和保障性經濟實體(企業法人)、培訓中心,除非屬於下列性質,不得成為股東:本市各區縣設立的新聞、出版、科研、設計、醫院、院校、圖書館、博物館、公園、劇院、演出團體或鄉鎮集體資產運營中心均可。國務院各委、辦所屬機關後勤服務中心可作為為本系統提供相關後勤服務的企業的投資者,但所辦企業不得再投資興辦企業。
第二,自然人
壹般來說,大部分人都可以做股東。但是按照我國的法律,有些人是不能成為股東的。自然人不能成為股東:
1.公務員(禁止)
根據《公務員法》,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不得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以外兼職的,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不得領取兼職報酬。公務員辭職或者退休,原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三年內離職,其他公務員兩年內離職,不得在與原工作崗位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崗位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因此,國家公務員(如國家公務員、法官、檢察官等。)不允許投資公司成為股東。公務員雖然不能以個人利益為目的擔任企業的董事、監事、經理,但可以根據上級決定,到國有企事業單位掛職鍛煉(包括擔任董事、監事、經理)。
2.黨政機關幹部職工(禁止)
根據《關於禁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和《關於進壹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國家機關法人幹部職工,除中央書記處和國務院特別批準外,不得經商辦企業。因此,作為法人的國家機關幹部職工不得投資公司成為股東。《中國* * *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幹準則》第二條規定,禁止私下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個人或者他人經商辦企業。
根據《中國* * *產黨黨員領導幹部若幹準則》(2010年2月23日),黨的機關、人大、行政機關、CPPCC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中的黨員,相當於縣(處)級以上的領導幹部不得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允許下列行為:
(壹)個人或以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二)違規持有未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證券。(三)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投資其他證券。
(d)個人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投資股份。(五)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組織等單位兼職或者兼職取酬,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六)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崗位管轄區域和業務範圍內的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中介機構的聘用,或者從事與原崗位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包括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領導人員中的黨員;縣(市、區、旗)直屬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黨員、鄉鎮(街道)黨員、基層站所黨員、負責人,參照執行本規範。
3.處級以上領導幹部配偶、子女(有條件禁止)
根據中央紀委《關於“個人不得在領導幹部管轄的業務範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相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的解釋》(中〔2000〕4號)、《關於省和地方黨委領導配偶子女經商辦企業的具體規定(實施)》(中〔2006〕5438號)
4 .縣級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離休(假)退休幹部(禁止)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縣級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退休幹部經商辦企業問題的若幹規定》明確禁止縣級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退休幹部經商辦企業。因此,縣級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退休(離異)幹部不得投資公司成為股東。
5.國企領導(有條件禁止)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幹規定》第五條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1)個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和有償中介活動,或者向同類企業、關聯企業和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
6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配偶和子女(有條件禁止)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幹規定》第六條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正確行使經營管理權,防止可能侵害社會公眾和企業利益的行為。不得有下列行為: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向本企業的關聯企業或者與本企業有業務往來的企業投資。
7 .國有企業員工(有條件禁止)
《關於規範國有企業員工持股和投資的意見》(國資發改[2008]139號)規定(三)大中型國有企業實行主輔分離改制,鼓勵輔助企業員工在改制企業中持股,但國有企業主體企業員工不得在輔助企業中持股。國有大型企業改制,重點是引進先進技術和管理,滿足企業發展資金需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提高企業競爭力,選擇最佳投資者,員工持股不宜處於控股地位。(4)嚴格控制員工持股企業範圍。員工持股原則僅限於持有企業的股權。國有企業集團公司及其各級子企業的改制,經國資監管機構或集團公司批準,職工可以投資參與本企業改制,必要時還可以持有上壹級改制企業的股權,但不得直接或間接持有集團公司出資的各級子企業、參股企業及其他企業的股權。科研、設計和高新技術企業的科技人員因特殊情況確需持有子企業股權的,必須經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不得作為子企業國有股東代表。
8.軍人(禁止)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第127條規定,軍人不得經商,不得從事本職工作以外的其他職業、傳銷和有償中介活動,不得參與營利性文藝演出、商業廣告、企業形象代言和教學活動,不得利用工作時間和辦公設備從事證券交易和購買彩票,不得擅自提供軍人肖像用於制作商品。《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第三章第三節第二十七條:參與經營或者偷稅漏稅,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軍銜)、降級(軍銜)、撤職、取消士官資格處分。
9.銀行職員(有條件禁止)
目前沒有統壹的明文規定禁止銀行工作人員投資其他企業,但各商業銀行對員工都有不同程度的限制性規定。
10.在職教師(允許)
我國《教師法》和《教師職業道德規範》沒有規定教師不能成為股東。教師也不是公務員。他們只是被當作公務員或者不低於公務員的待遇。因此,他們可以作為股東投資。但是,不能當公司員工,不能利用教師的權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
11.未成年人(允許)
自然人作為股東,壹般應該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因繼承成為公司股東的,其權利和義務由法定代表人行使和履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07年6月25日關於未成年人能否成為公司股東問題的答復(工商企字第131):《公司法》對未成年人能否成為公司股東沒有限制性規定。因此,未成年人可以成為公司股東,其股東權利可以由法定代理人行使。但需要註意的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2.家庭成員(有條件許可)
家庭成員尤其是夫妻共同成立公司,因為涉及到財產的獨立性,存在公司性質模糊(可能是壹人公司)、權利處置(離婚後股份分割)等問題。家庭成員* * *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以自己的財產作為註冊資本,並承擔相應的責任。登記時,他們必須提交財產分割的書面證明或協議。
三。法人和合夥企業
1.社會團體法人(允許)
民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社會團體業務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從事業務活動的社會團體必須具有法人資格。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不得開展業務活動。社會團體在開展業務活動時,可以投資設立企業法人或者非法人商業組織,但不得以社會團體本身的名義開展業務活動。從事經營活動的社會團體必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
2.壹人公司(有條件許可)
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原則上可以成為公司股東;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壹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壹人有限責任公司。
3.商業銀行(有條件許可)
商業銀行原則上不能成為非金融機構股東,除非國家另有規定,如司法判決或抵押質押等,不屬於主動投資行為。
4.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允許)
擬上市股東的營業執照被吊銷,但其法人資格並未消失。營業執照被吊銷,只是說明其喪失了經營資格,法人資格仍然存在,不影響其持股。但由於營業執照被吊銷,可能存在喪失法人資格的風險,導致股權的不確定性。所以考慮到股權的穩定性,如果有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法人股東,建議轉讓給他人。
5.非營利性非企業法人(有條件許可)
壹般來說,政府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非企業法人可以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和外商投資企業。但壹般來說,具有國家政府性質的非營利性非企業法人不具備股權投資的主體資格。
6.個人獨資企業(允許)
個人獨資企業可以是有限公司的股東,可以設立分支機構。不得投資設立非法人企業法人。
7.外商投資企業(允許)
已足額繳納出資、完成原審批項目並開始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作為發起人。
8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禁止)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不得設立公司。《公司登記管理若幹問題的規定》第21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不得投資其他行業設立公司作為資產主體。
四。其他情況
1.員工持股會(禁止)
2000年7月6日,民政部私函[2000]第110號《關於暫停企業職工持股會社會團體法人登記的函》特別規定,“由於職工持股會屬於單位內部組織,不再由民政部門登記管理,各地民政部門暫不將職工持股會登記為法人;此前註冊的員工持股會在此次社團清理中不再續簽企業證書。”據此,職工持股會不具備企業法人主體資格,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缺乏法律依據。2000年6月5438+2月11日,中國證監會在《批復》中也指出:“職工持股會能否成為公司股東?”
2.村民委員會(允許)
目前沒有禁止。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2011年3月發布的《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進壹步推動全民創業加快城鎮化跨越發展的意見》允許“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投資能力的單位作為股東或者發起人設立公司”。由此可以初步推斷,村委會作為發起人應該是有可能的。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江陰市周莊鎮三房巷村村民委員會持有控股股東三房巷集團95%股權,第二大股東100%股權。
3.分支機構(禁止)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公司制企業、集團制企業投資,但其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得向境外投資。
4.機構(禁止)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各部門行政單位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不得使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其他機構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不得利用國家財政撥款、上級補助資金或者維持其事業正常發展的資產對外投資。
5.學院和大學(禁止)
教育部發布《教育部關於積極發展和規範高等學校科技產業管理的指導意見》(教科文[2005]2號文件),對部屬高校作了如下規定:除投資高等學校資產公司外,高等學校不得以事業單位法人身份對外投資。
根據[2008]15號《中央紀委教育部監察部關於加強高等學校反腐倡廉建設的意見》,學校黨政領導班子成員要集中精力做好本職工作,除因工作需要在學校設立的資產管理公司兼職外,不得在校內外其他經濟實體兼職。確需在高校資產管理公司兼職的,須經黨委(常委會)集體研究決定,並報學校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和上級紀檢監察部門備案。兼職不允許領取報酬。學校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不得在部門和其他下屬單位違規領取獎金和津貼;除作為技術完成人外,不得通過激勵渠道持有高校企業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