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發生糾紛時,我們采取協商調解,當然是在不能讓雙方都滿意的情況下。只能通過訴訟解決。當然,為了避免訴訟過程中的財產損失,會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如果對財產保全有異議,也可以提出。(壹)延長了保全期限,凍結存款的期限由六個月修改為壹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由壹年修改為二年,查封不動產和凍結其他財產權利的期限由二年修改為三年,與試行期基本匹配。(2)取消了延續保全期限不得超過首次保全期限壹半的限制,使得首次保全期限和延續保全期限的規定壹致,避免了執法標準的不壹致。(3)明確審判程序中財產保全的期限。新的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的方法和措施,應當按照執行程序的有關規定辦理。”這壹規定放在“保全”壹章,明確告訴大家,審判程序中財產保全的期限是根據新的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的規定確定的。(4)申請人的訴訟或者訴訟請求被生效判決駁回,財產保全尚未屆滿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新的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壹百六十六條的規定,裁定撤銷保全。二。對財產保全提出異議的法律依據第壹百條:人民法院在判決可能難以執行或者對對方當事人造成其他損害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財產保全、責令其作出某些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某些行為;當事人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第壹百零壹條因情況緊急,利害關系人不立即申請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如果沒有提供擔保,將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第壹百零二條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產。第壹百零三條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財產被保全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再次查封、凍結。第壹百零四條在財產糾紛案件中,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第壹百零五條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第壹百零八條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決的執行。三、申請財產保全的基本流程1。向法院提交財產保全申請材料:財產保全申請書;被調查人財產線索的說明;申請人提供的保函(或擔保)、財產資料、所有權或資信證明;起訴基本材料(案件受理後立即向立案庭申請)。2、制作財產保全申請記錄;3.等待法院審查,審查通過後繳納財產保全申請費。希望以上提出財產保全異議的期限、財產保全異議的法律依據、申請財產保全的基本流程有所幫助。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四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如果沒有提供擔保,將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
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