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制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是必要的條件和程序。《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十條規定的五項條件中,第二項是“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章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的七份文件中,第三份是“全體發起人的章程並簽名蓋章”。
其次,章程的制定是全體發起人民主意誌的體現,是全體發起人真實意思的表達,是合作社民主管理的主要依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非常重視章程的制定,其中41提到了“章程”;並明確規定有25項具體事項需要由章程規定;有兩條規定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合作社怎麽成立,成立後怎麽運營,怎麽實現民主管理,都要盡量想好。具體問題的解決方式可以在章程中盡可能明確地規定。這樣既能防止合作社出現問題後無章可循,又能防止以後自己說了算,違背其他創始人的意願。我們中國,尤其是農民,缺乏民主的傳統和品質。我們制定章程的時候,所有的創始人都可以充分表達自己的意願,培養自己的民主意識。制定章程時,每個創始人都要充分發表意見,對每壹條每壹款都要達成壹致,不要不好意思發言,不要違背自己的意誌。章程壹旦制定,每個創始人都要簽字蓋章並嚴格遵守。
第三,制定章程要從實際出發。不同行業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產品和保險領域差異很大,因此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的制定必須符合合作社的實際情況。起草章程時,可以參照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章程,但必須從合作社實際出發,決不能簡單照搬示範章程。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應明確規定。
該法第十二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應當包括十項內容,至少25項具體內容:
(壹)名稱和住所
1,姓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名稱依次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或者業務特點和專業合作社組成。在登記主管機關管轄範圍內,不得與同行業已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名稱和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否則以後名稱或商標被侵權,無法受到法律保護。
2.住所。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主要辦公場所或者經營活動場所應當在章程中規定。登記機關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住所只能有壹處。住所應當在登記機關管轄範圍內,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的家庭住址也可以登記為住所。
(二)經營範圍
為同類農產品的生產者、經營者提供農業生產資料收購、農產品銷售、加工、運輸、儲存等服務,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和信息。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登記前必須經批準的經營項目,按照國家有關部門許可或者批準的經營項目核定經營範圍;不涉及前置許可的經營項目,可以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或者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表》(見附表)中的中下類別進行核準。
(三)入會和入會、退會和除名。
3.會員資格。在法律第14條的框架下,經營範圍的隸屬關系可以自行確定。
4.加入合作社:社員加入合作社的條件、程序和手續由合作社章程規定。
5.退會:會員只能在規定時間內發表聲明。這裏所說的規定時間是指該法第19條:自然人退股的,應當在會計年度結束前三個月(即每年九月)向董事長或者董事會提出;退出俱樂部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應當在財政年度結束前6個月(即每年6月)提交辭呈;第二,章程除了法律規定外,還可以規定自己的退股時間。章程另有規定的,協會成員的退夥按其規定執行。
6.刪除:社員除名的條件和程序由合作社章程規定。這壹條必須在章程中明確規定,否則以後成員不履行義務或違反規定時,合作社也無可奈何。
(4)成員的權利和義務。除了該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規定的成員權利和義務外,本合作社成員應當享有和履行哪些權利和義務,本合作社章程應當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
(五)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
7.必須成立成員大會作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由誰召集,由理事長或理事會召集,章程應作出具體規定。社員大會除行使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職權外,還需要根據社會的實際需要行使該等職權,章程應作出具體規定。除《公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兩種形式外,在什麽情況下可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由公司章程作出具體規定。
8.是否成立會員人數超過150人的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在章程中規定。如果成立了會員代表大會,應在章程中規定是否行使會員代表大會的部分或全部權力。
9.主任必須被確定為法定代表人。是否設立理事會由章程規定。
10.是否設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
11.設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的,應當在章程中明確董事長、董事、執行監事和監事會的職權。
12、組織成員人數和任期由章程規定。
13、會員大會出席人數必須達到三分之二以上;選舉或決議必須經合作社成員1/2表決權通過,修改章程或合並、分立、解散的決議必須經2/3以上表決權通過。此外,公司章程還可以對修改公司章程或合並、分立、解散的決議規定較高的表決權數,如3/4,但不得少於2/3。上級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會員大會必須壹人壹票。附加投票權不能超過20%。
14.有董事會和監事會的,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在決策時只能是壹人壹票,不能行使追加表決權。
(六)成員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15,會員投稿。這是成員對合作社的義務。至於每個成員應該出資多少,最低和最高限額是多少,章程應該做出具體規定。
16.成員的出資方式由章程規定。貨幣可以出資,實物、知識產權可以固定價格出資;但是:
17.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作價出資。
18.勞務不能以固定價格投入。
19.與本合作社有較大出資額或交易量(金額)的成員可享有額外投票權。出資額比較大,交易量(金額)比較大,應該有幾個附加表決權,章程要做出具體規定。對哪些事項不能表決,哪些事項可以附加表決權表決,應在章程中作出具體規定。但無論投資金額和交易金額,會員的附加投票權不能超過20%。
20.法律上對合作社的註冊資本沒有上下限。農民專業合作社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自行規定。
(七)財務管理和盈余分配、虧損處理。
21.農民專業合作社有盈余的,壹般應先提取公積金。可分配盈余只有提取公積金後。但是,是否提取公積金以及提取的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提取公積金的話,必須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也可以折算成成員的出資額。目前公積金有三種量化方式:壹種是量化成員的貢獻;二是將會員的投資與交易(金額)結合起來,各占壹定比例進行量化;三是簡單量化交易量(金額)。具體如何量化,應該在章程中規定。
22.盈余分配。根據成員與合作社之間的交易額(金額)比例,返還總額不得低於60%。具體返還數額由公司章程規定。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原因和清算方式
23.章程應當規定解散事由。章程可以約定合作社存續期限的,可以約定具體業務的完成。本條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時,社員大會或者社員代表大會可以決定解散合作社,但必須有合作社成員以上。
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章程還可以對解散事由的表決權數作出更高的規定,如3/4。成員大會不願解散合作社的,可以修改章程,但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24.清算措施。根據法律,但應該詳細。
(十)公告事項和發布方式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要求的其他事項。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十二條“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第十壹項為“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那麽,什麽是“其他需要規定的事項”?至少有以下六項:
(1)與合作社進行交易是成員的義務之壹(該法第18條第3項)。成員可以通過出售農產品、購買合作社的生產資料和農業投入品、有償使用合作社提供的技術、信息、儲運等服務等方式與合作社進行交易。章程應當載明成員向合作社的交易量、交易金額、交易內容和交易時間。
(2)成員對合作社承擔損失,這是其對合作社的義務之壹(該法第18條第4項,第21條第2款)。成員不僅要承擔合作社存續期間的損失,被終止資格的成員還必須在資格終止前分擔合作社的損失。如何承接,按照什麽比例和標準,章程要做出具體規定。
(3)終止成員資格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返還成員賬戶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何種方式、在何種期限內返還,由章程規定(法第21條)。
(4)資格終止的成員的章程應規定其資格終止前合作社的債務(法第21條)。
(5)合作社的資金能否借給他人,合作社的資產能否為他人提供擔保,應當在章程中規定(本法第二十九條)。
(六)章程應當對追加表決權的行使範圍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哪些事項可以行使追加投票權,哪些事項不能行使追加投票權,應由全體發起人充分討論,明確寫入章程,防止少數人說了算,濫用追加投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