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評估委托方礦山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采礦許可證復印件*或劃定礦區範圍的批準文件復印件和以地形地質圖為底圖,用直角坐標標定的礦區範圍圖;*
3、儲量核實報告、儲量評審記錄證明、*號
4、開發利用方案(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其審查意見或批準文件;*
5.基準日前三年的全套財務報表,至少提供礦產品產量和銷售價格、銷售收入、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成本等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統計表;*
6、礦山的基本情況(包括企業性質、技術人員、職工人數、註冊資本、歷史隸屬關系的演變、取得礦業權的方式、時間及變化、礦業權評估的目的及相關流程、生產經營情況等。);
7、礦業權以往評估及價格處置資料,包括歷次評估報告、評估結果確認或備案文件、礦業權價格處置文件(合同或協議及付款憑證)復印件;
8、近期礦山巷道工程計劃、儲備計劃9、評估基準日年度礦產品結算單(主批)或銷售合同或銷售發票復印件;
10、礦區交通位置圖、地質礦產綜合平面圖(標明礦區的地形地質圖)、儲量計算圖主要礦體典型剖面圖(勘探線剖面圖)、開拓系統示意圖、采選工藝流程圖;
11.根據地質勘探報告/儲量核實報告計算的儲量截止日至評估基準日的礦山開采量。礦業權評估可分為三個階段,即委托評估階段、評估階段、評估結果確認或備案階段。
壹、委托評估階段在這個階段,領導是評估委托人,也是評估機構。
1.評估委托人和評估受托人評估委托人可以是具有不同評估目的的人,主要包括擬轉讓礦業權的礦業權管理機關、擬申請登記的礦業權申請人、擬轉讓礦業權的礦業權受讓方、設定礦業權抵押的債權人、擬改制或上市的礦業權等。壹般來說,任何人都可以委托礦業權評估,但轉讓礦業權時以評估結果作為收取礦業權價款依據的,轉讓礦業權的行政機關必須是評估委托人;如果是以出讓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的礦業權為目的,需要進行確權或備案的評估,礦業權人必須是評估的委托人。簡而言之,對已探明礦產地擁有處置權的礦業權只是權利人(礦業權出讓權屬和礦業權人),因此必須由權利人委托評估。另外,委托礦業權評估是相關人的權利和選擇,但後續程序會與前者不同。
2.委托程序委托和受托是通過雙方簽訂的合同或委托人出具的委托書而建立的服務經濟關系和法律關系。委托人與礦業權評估機構聯系時,應當說明委托評估的目的、對象、範圍、權屬和投資性質。評估機構還應向委托人說明礦業權評估的有關規定,詢問有關問題,提醒有關事項。雙方就委托達成壹致時,可以簽訂礦業權評估委托合同,也可以由委托方出具委托書。礦業權評估委托合同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壹般規定。評估合同應明確評估對象、評估範圍、評估目的、要求、完成時間、評估基準日、雙方權利、義務和承諾、法律責任等。
二、評估階段評估階段的主導者是評估機構。本階段的主要工作如下:
(壹)委托籌備工作的礦業權評估機構應組成評估工作組,確定壹名礦業權評估師作為項目負責人,評估工作組人員的專業構成應適合評估對象的特點和評估方法。評估小組到委托方處做了如下準備:(1)聽取委托方對評估對象的詳細介紹,包括評估對象已登記的變更歷史和地質工作的歷史沿革,對不同階段的工作時間、工作單位、工作性質、勘探成果、投資性質、投資金額等有了明確的了解。還包括圍繞當前估價對象的勘探和開采活動以及與估價對象的關系。(2)到現場調查采礦權,了解地形和采礦活動,對壹些勘探項目進行取樣,檢查采礦和選礦設施。(3)調查收集當地礦產品的市場交易和市場價格。(4)擬定評價思路或技術路線,確定評價方法。收集與評估相關的文件、資料和圖紙。(5)匯總整理數據。
(二)評估人員應就評估報告初稿與委托方交換意見,並進行必要的調整、修改或補充。完成後,向客戶提交壹份正式的評估報告。委托方提供的必要資料包括:轉讓評估:勘查區的面積、地理坐標或劃定礦區的意見;轉讓評估:勘查許可證,或采礦許可證,可說明勘查投資性質;各階段的地質報告和圖件;證明勘查許可證或采礦許可證範圍內資源/儲量的相關文件;礦山企業登記、統計和上報的儲量變化報告。評估機構收集的主要資料有: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或(預)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及相關批準文件;選礦工藝和產品方案;采礦回收率、礦石貧化率、選礦回收率、精礦率等實際指標的統計報表;關聯,* * *原礦回收率統計等。
三。評估結果的確認或備案階段根據國務院關於礦業權管理的三個條例和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礦業權評估結果,無論是轉讓評估還是轉讓評估,都必須經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認或備案。因此,評估結果確認備案階段只對應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業務中斷權;這是壹個必要的程序,由權利人進行評估。此外,根據國土資源部發布的《礦業權轉讓管理暫行規定》,轉讓礦產地礦業權時,無論原出資性質如何,礦業權管理機關都需要對評估結果進行評估確認或備案。
(壹)礦業權的確認國務院關於礦業權管理的三部法律法規已明確授權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國家出資的礦業權評估結果進行確認,即國土資源部是評估結果的確認機關。礦業權評估結果確認分為國土資源部直接確認和委托確認兩種形式。國土資源部確認,國土資源部頒發采礦許可證,礦業權股份掛牌,生產規模大中型並招標出讓。委托確認:除部確認外的其他礦業權評估確認工作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礦業權管理機關進行。確認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礦業權管理機關填寫責任書,連同評估報告壹並報送國土資源部。國土資源部將對《礦業權評估確認函》統壹編號、蓋章,並出具確認函。
(二)探礦權備案根據國務院三部《礦業權管理條例》和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礦業權評估結果,無論是出讓評估還是轉讓評估,都必須經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
1.國土資源部探礦權評估報告的備案按照核查-備案-歸檔的程序進行。
1)負責探礦權評估報告備案的工作人員按照《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和《礦業權評估指南》對礦業權評估報告格式的要求進行核查。具體核查內容包括:(1)核查評估報告是否在備案範圍內。備案範圍內的探礦權轉讓評估報告必須是:受探礦權轉讓機關委托(有效證明文件為轉讓機關的委托書或雙方委托合同);估價對象為已公布的國家投資礦產地(以國土資源部關於國家投資礦產地的公告為準)。勘查資金性質為國家財政出資(地質勘查費、資源補償費和專項資金)。(有效證明文件為勘探項目任務書。對於1998號國務院令發布後新登記的探礦權,轉讓時是否收取探礦權價款,取決於本次登記後的勘查資金性質是否在備案範圍內,不溯及登記前已有勘查工作的投資性質。對於1998 2月12之前取得並延續至今的探礦權,要看整個勘探歷史中勘探資金的性質。(2)檢查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的資質;(3)檢查評估報告的格式和附件是否完整、規範。估價對象是否為有效探礦權。以上驗證未發現問題,進行下壹步。上述核查中發現的問題應書面通知備案申請人,並將評估報告退回備案申請人。備案申請人解決問題後重新申請備案。如果再次符合要求,則進入下壹道工序。
2)備案負責探礦權評估報告備案的工作人員將核實後的評估報告連同《探礦權評估結果備案審批表》提交局長,局長審核後作出是否批準備案的決定。準予備案的,向備案申請人出具《探礦權評估報告備案受理證明》。不予備案的,應當向備案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並退回評估報告及相關文件。
3)歸檔:對批準備案的評估報告進行登記、歸檔備查。
2 .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的其他探礦權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