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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繼承錯誤:夫妻壹方死亡,房屋必須過戶。

在房產繼承方面,很多人都有壹些誤區。房產繼承常見的誤區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說到房產繼承,難免會給人壹種沈重的感覺。但是生老病死是自然規律。作為家庭的壹員,每個人都面臨著繼承財產和被繼承財產的問題。在房產繼承方面,很多人都有壹些誤區。房產繼承常見的誤區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夫妻共有並登記在各自名下的房屋,認為其中壹方死亡的,屬於存續方,不轉移。

張持有的房屋產權證上有其本人和其丈夫的名字。丈夫去世後,張賣了房子,過戶受阻。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我國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權利登記發證制度。兩個人* * *有房子,包括夫妻* * *,必須有壹個人進行房屋過戶登記。寫有夫妻名字的房子,如果其中壹方死亡,幸存壹方必須辦理繼承、過戶手續,登記為自己的名字。

第二,只要是老人的血,就可以得到壹部分財產。

梁肖的母親說,她離婚時,孩子判給男方撫養。梁肖的父親經常出差,所以梁肖基本上和他的祖父母住在壹起。去年,梁肖的祖父去世,但長孫梁肖沒有得到任何財產。對此,梁瀟的母親感到不解。根據《繼承法》的規定,遺產按以下順序繼承: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是兄弟姐妹,爺爺奶奶,外公外婆。從法律上可以看出,兩個序列中都沒有孫子孫女,也就是說第三代不在法定繼承人之列。所以,孩子的父親在世時,孫子不能直接分享祖父留下的遺產。

三、很多人都有房子,作為壹個人的遺產。

張成年後與父親和繼母壹起生活。同居期間,我蓋了五間平房。父親去世後,張以繼承的名義占有了所有的房子。但實際上,房子是屬於他的父親張和繼母的。其父死後,只繼承其父的那份房產,而張的繼母不僅屬於該房屋的所有人,也有權像張壹樣繼承張的父親的那份房產。如果張的繼母不能工作,她應該得到更多的房產份額。《繼承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遺產在家庭財產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割他人的財產。也就是說,張要分遺產,要先把自己的財產和繼母分了,再分父親的遺產。

四、承租公有住房的權利視為繼承。

李生前在單位公房居住多年。房改後,他還是把房子租出去了,沒有買。最近李因病去世,李的子女要求繼承房子。《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的個人合法財產。李租了房子,沒有買。該房屋不是李的合法財產。承租人只有出租房屋的權利,沒有權利,繼承人也不能將房屋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五、繼承開始前,不屬於被繼承人的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劉守寡後,娶張為妻。結婚時,劉將其房屋以書面形式贈與張某,生前在房屋登記部門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劉去世後,劉的子女要求按照劉的遺囑繼承房屋。但由於房屋的權利已經屬於張某,即使劉有遺囑,劉的子女也無法繼承現在屬於張某的房屋。

六、認為繼子女和養子女有相同的財產繼承權。

《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21條規定:?如果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的遺產,不會影響他對親生父母的繼承?。第九條規定:?被收養人盡到了贍養養父母的義務,但同時也更多地贍養了親生父母。除了根據《繼承法》第0條繼承養父母的遺產,還可以根據《繼承法》第4條分享親生父母的適當遺產?。這裏養子女與繼子女的繼承權是有區別的,因為我國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滅。

七、同居多年者享有配偶繼承權。

某,趙某並未登記結婚,而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多年。最近,有人死於壹場事故。趙認為同居也有繼承權,要求繼承壹處房產。未結婚的,無權繼承對方的財產,但被認定為事實婚姻的除外。雖然根據《繼承法》第四條的規定,死者壹方對其盡了較多義務的,可以獲得適當份額的遺產,但其享有的不是其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而是繼承人以外的人的互幫互助權。

八、認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繼承是夫妻的共同財產。

張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張某從其父處繼承壹處房產,並使用多年。現在離婚,要求按照夫妻* * *同財產分割這筆財產。張某拿出父親的遺囑,明確寫明遺產由張某繼承。根據《婚姻法》第八條的規定,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只屬於夫妻壹方的財產,為夫妻財產。除另有約定外,上述房產均為張的個人財產,無論共同使用多長時間,房產性質不發生變化。

九、認為婚後買房,房產證上只寫壹個人的名字,就不是夫妻同壹財產。

林和張是夫妻。林病逝。他生前和張某壹起買房,房產證上只登記了林的名字。林的父母認為房子只屬於林,要求按其財產繼承。根據《婚姻法》第七條的規定,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法律另有規定並經當事人以個人身份證明外,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上述房屋雖僅登記在林名下,但不能變更為夫妻財產。

十、未出生的胎兒,妳不應該保留其房產份額。

擁有壹套商品房的李先生死於車禍。在繼承遺產時,李先生的妻子提出要為他肚子裏的胎兒預留壹份。李先生父母不同意,認為胎兒未出生與繼承無關。《繼承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即死亡,保留份額按法定繼承辦理。

十壹、不贍養老人不能分遺產。

張女士來自壹個大家庭。她年近60,有6個兄弟姐妹。目前只剩下壹個媽媽。張女士在家裏排行老三。現在,照顧老人的重擔幾乎全在她身上。她認為,母親去世後,生前未盡孝老人的子女沒有資格分割財產。不贍養老人或者贍養義務較少的人,在道德上應該受到譴責,但從法律上講,這種人不壹定有繼承權。壹般沒有贍養老人,但是又沒有證據證明自己傷害過老人,像這樣?不孝?孩子還是有繼承權的。本案中,張燦女士在分配遺產時,要求更多的遺產,因為她已經盡到了贍養老人的主要義務。

十二、只要做了婚前財產公證,財產就與妻子無關。

李先生的父親想復婚,子女怕繼母是為了財產分配而來,就給老父親提出了條件:如果要復婚,必須進行婚前財產公證。李先生認為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實現它?保衛財產?目的。事實上,即使再婚者對婚前財產進行了公證,也並不意味著壹方去世後,什麽都不能留給妻子。因為,婚前財產公證後,可以說婚前財產部分屬於個人財產。後來,他的妻子作為法定繼承人,有權繼承李先生父親的個人財產。

由於國人法律意識薄弱,在涉及房產繼承時,往往有些遮遮掩掩,導致對其缺乏了解,很多時候不知道自己有沒有吃過苦頭。遇到相關問題時,要了解相關法律知識,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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