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發現,近三年來,該院受理機動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件477件。通過對此類案例的分析和研究,總結出五個有爭議的問題:
壹是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發生交通事故後,保險人未及時定損,導致財產損失不確定,訴訟期間保險人能否申請評估鑒定維修工程價格。
典型案例:交通事故發生後,兩原告應保險公司要求提供各種材料辦理理賠手續,但保險公司找了壹些理由不予理賠,故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保險公司辯稱,雖然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但對第三者的賠償金額過高,申請對相關維修項目的價格進行評估鑒定。法院認為,本案中,壹方面不能因保險公司未能及時定損而禁止劉、金向第三人支付賠償金,另壹方面,保險公司在訴訟中未提供初步證據證明維修價格不合理。因此,保險公司申請鑒定是不允許的,應當按照保險限額對原告進行賠償。
法官建議,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應按照理賠流程及時報案,保險人應及時受理,並盡快進行查勘定損。未能在合理期限內定損,損害被保險人權益的,應當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第二,車輛發動機因天氣原因損壞。訴訟中,保險人能否以車輛未年檢為由主張免責,可以支持。
典型案例:原告車輛因暴雨漏水,報案後被被告某保險公司告知不承擔車損事故責任。被告辯稱,事發時原告車輛未進行年檢,根據《保險法》和保險合同的規定,屬於免責範圍,故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事故原因與車輛不定期檢驗無直接關系,不定期檢驗不能作為拒絕索賠的依據。根據我國保險法律法規規定,保險合同中約定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應當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向投保人明確說明。如果沒有明確說明,該條款將不會生效。本案中,被告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其對原告盡到了提示和告知義務,免責條款不生效,故被告應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向原告支付。
法官提示:“明確說明”應當是指保險人不僅要提醒投保人註意保險單中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和法律後果,而且要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說明,使投保人了解該條款的真實意思和法律後果。
第三,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是否在駕車時發生交通事故,保險人主張非醫保藥品費用在免責範圍內的說法能否得到支持。
典型案例:原告員工駕駛的車輛與趙駕駛的客車相撞,造成趙及車上人員受傷,兩車受損。原告先行墊付了趙等人的醫療費用,後起訴其保險公司要求賠償。被告辯稱,雙方在保險合同中約定,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保險合同,在保險單載明的賠償限額內核定賠償金額。保險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的,保險人應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傷者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核定醫療費用,趙等人醫療費用的自費部分不予賠付。法院認為,原告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限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義務。被告沒有明確自費費用的具體數額,該條款的約定屬於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但在書面文字中沒有足夠引起原告註意的提示,被告也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其就該條款內容向原告作了明確說明,故其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法官建議:投保人在投保時應仔細閱讀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了解免責條款的具體內容後再簽字確認。保險合同的書面文本要有足夠的提示,以引起投保人的註意,保險公司要註意保留並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向投保人明確說明了免責條款。
四是駕駛證被扣12分,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訴訟中,保險人主張原因是否屬於免責條款,可以支持。
典型案例:王已向保險公司為其所有機動車輛辦理了強制保險。保險條款規定,發生事故時,駕駛人在駕駛證丟失、損毀、過期、被依法扣留、暫扣或者記分達到12分的情況下仍駕駛機動車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後王某放任司機寧某駕車與車外人員發生碰撞,寧某負全責。王賠償案外人後,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保險公司認為寧的駕駛證扣分已達12分,符合免責條款,故拒賠。於是,王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法院認為,被告制定的免責條款中的事項為行政法規所禁止,其已將該條款用黑色字體書寫,並在保單正面提醒被保險人閱讀。寧在駕駛證扣分已達到12分的情況下仍駕駛機動車,既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又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事由,故被告無需承擔保險責任。
法官建議,駕駛人在駕駛證分數達到12時,應接受交警部門組織的相關培訓和考試,並取得新的駕駛證。在此期間,他們不得駕駛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機動車發生事故的,只要保險公司將這種“法律、行政法規中禁止性的規定”作為保險合同的免責事由並給予提示,免責條款就有效。
第五,發生交通事故,被保險人被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為不負責任,被保險人向其保險公司索賠是否可以在訴訟中得到支持。
典型案例:
案例壹:楊在保險公司為其所有車輛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期間,楊某駕駛的車輛與劉某駕駛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劉某負事故全責,楊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後,楊花了32萬元進行維修。楊將劉及其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車輛損失。因劉某未履行相應賠償責任,楊某將其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機動車損失保險項下修理費31.8萬元。被告保險公司辯稱,楊在這起交通事故中是不負責任的壹方。根據保險條款,如果被保險人沒有責任,保險公司將不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二:張將自己的全部汽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機動車損失險、三險等。保險期間,張某與侯某駕駛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侯某負事故全責,張某無責任。這次事故,張花了14500元修理費。因找不到責任方要求賠償,張將其所在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機動車損失保險項下的賠償責任。被告辯稱,在這起事故中,張是不負責任的壹方。根據相關規定,張某應向全責方侯某主張賠償,其不應承擔責任。
法官提示,這兩起案件的原告都是交通事故中的非責任方,在未能向全責方主張賠償或者找不到全責方的情況下,向法院起訴保險公司要求賠償車輛損失。不同的是,案例1的原告在對責任方的索賠用盡後,沒有向保險公司索賠,而案例2的原告向保險公司索賠,沒有向責任方索賠。法院經審理認為,在保險期間,如果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有權根據雙方的保險合同向保險人要求賠償。在這兩個案例中,被保險車輛的損壞是由第三方造成的。根據《保險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無責任方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擔責任或者向自己的保險公司要求賠償,無需重復賠償。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理賠後,有權向責任方索賠。在這兩起案件中,法院都支持原告的主張。
在保險代位求償糾紛案件中,為盡快解決糾紛,保護自身合法權益,被保險人應明確索賠對象和訴訟當事人。代位權是壹種請求權,是保險人代替被保險人向第三人進行陳述的權利。保險公司享有該權利應滿足三個條件,即保險標的的損害是由第三人的損害造成的,保險公司已賠償被保險人保險金,被保險人有權向第三人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