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案仲裁程序終止。撤回仲裁申請的直接法律後果是本案仲裁程序的終止。因此,對於仲裁庭來說,它不能再享有仲裁案件的權利,不能再行使審理和裁決案件的權利;對於當事人,仲裁庭不得要求繼續本案的其他仲裁程序。
實踐中,仲裁反請求被受理後,由於反請求本身基於與本請求相同的法律關系且當事人相同,為了節省時間、費用和便於審理,仲裁庭往往將申請人提出的本請求與被申請人提出的反請求合並審理。提出仲裁申請的申請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撤回仲裁申請的,不影響反訴的繼續進行。
2.仲裁協議的再利用。所謂仲裁協議重用,是指在當事人援用有效的仲裁協議後,由於事件的發生,當事人仍可根據仲裁協議再次申請仲裁的情形。如果壹方因和解以外的其他原因撤回仲裁申請,也應允許其根據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原因有二:
第壹,撤回仲裁申請只是對申請人程序權利的處分,而不是對其實體權利的處分,仲裁庭也沒有認定實體權利義務關系。撤回仲裁申請後,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存在。因此,應當確認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後可以再次仲裁。否則,不利於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也不利於維護社會經濟秩序。
第二,無論是當事人自願撤回仲裁申請,還是法院根據仲裁申請的撤回處理仲裁程序的終止,都只能視為仲裁庭行使仲裁權的終結而非仲裁權的消滅。仲裁權直接來源於有效的仲裁協議。只要當事人不同意放棄仲裁協議,仲裁協議不發生變化,仲裁庭享有的仲裁權就是客觀存在的,當事人有權請求仲裁庭重新行使仲裁權。
仲裁協議重復使用後,原仲裁庭仍可作為再次行使仲裁權的主體。由於原仲裁庭了解案情,原仲裁庭恢復仲裁權有利於及時、快速解決糾紛,同時可以有效防止當事人以此為手段更換仲裁員,規避法律。當然,如果雙方完全自願就爭議解決方式、仲裁權內容或仲裁庭組成達成新的協議,也應尊重其新的選擇。
3.排除管轄法院的法律效力仍然存在。由於仲裁協議的重復使用不影響當事人之間仲裁協議的效力,就仲裁機構和民商事糾紛法院的主管權限而言,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後,當事人就同壹糾紛提起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仍無權受理。但雙方書面解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有權受理訴訟。
4.僅限於尚未部分裁決的仲裁請求。部分獎勵(部分
裁決)是指仲裁庭為了及時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或便於其他問題的審理,對壹些已經明確審理的實體性爭議所作出的裁決。因為部分裁決是對壹些實體爭議的預裁決,已經部分裁決的爭議在性質上必須是可分割的。因此,部分裁決作出後,申請人撤回仲裁請求只能撤回此前未作出裁決的部分請求,申請人撤回仲裁請求不影響已作出的部分裁決的效力,可視為申請人將仲裁請求變更為已作出的部分裁決的範圍。在這種情況下,仲裁申請撤回後重新仲裁的範圍是有限的,已經作出部分裁決的爭議不能再次仲裁。此後,當事人在仲裁協議項下有其他爭議的,當事人仍可利用原仲裁協議就剩余爭議申請仲裁。
撤回仲裁申請的條件
撤回仲裁申請是指仲裁委員會受理當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請後,但在仲裁庭作出仲裁裁決前,仲裁申請人撤回其仲裁申請,不再請求仲裁庭審理爭議案件並作出仲裁裁決。
從仲裁實踐的具體情況來看,撤回仲裁可以包括兩種情況:第壹種是申請撤回仲裁申請,即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仲裁申請人主動撤回仲裁申請;《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37條規定:
(壹)申請仲裁後,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的內容作出裁決,申請人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二)申請人在開庭前撤回仲裁申請的,由本會作出撤訴決定;申請人在仲裁庭組成後撤回仲裁申請的,由仲裁庭作出撤訴決定。
(三)申請人在開庭前撤回仲裁申請的,委員會將退還預收的案件受理費,但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收取部分案件受理費;申請人在法院組成後撤回仲裁申請的,我會根據實際情況退還預收的部分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第二種情況,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即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基於仲裁申請人的某種行為,仲裁庭推定其有撤回仲裁申請的意思表示,視為撤回仲裁申請。《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申請撤回仲裁申請的當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仲裁申請的撤回,由仲裁申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特別授權的委托代理人提出;
(二)撤回仲裁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
(三)撤回仲裁申請的時間應當在仲裁委員會受理爭議案件之後,仲裁庭作出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之前。在仲裁委員會受理爭議案件之前,不需要申請仲裁回避,但壹旦仲裁庭作出仲裁裁決或仲裁調解書,就意味著仲裁庭對爭議案件作出了終局判決,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利義務已經明確,不能申請仲裁回避;
(4)撤回仲裁申請需要當事人自願。
畢業論文中期報告範文樣本1
壹、選題依據(擬研究項目的目的和意義)
研究項目的目的:
電子政務是指政府機構在管理和服務職能中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實現政府組織結構和工作流程的重組和優化,超越時間、空間和部門分割的限制,構建精簡、高效、廉潔、公正的政府運行模式。作為電子政務服務的重點應用工程,網上行政審批服務是實現黨的十六大報告提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