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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目的基礎)

為加強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落實電梯安全責任,預防和減少電梯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範圍)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電梯生產(含制造、安裝、改造和維修,下同)、銷售、使用、維護保養、檢驗和監督檢查,應當遵守本辦法。

房屋建築工地或者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載人施工電梯和個人或者單戶使用的電梯不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職責分工)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全市電梯的安全監管工作;區(市)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電梯安全監管工作。

建設、工商、房管、安監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電梯應急處置協調機制,督促和支持相關部門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監管和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電梯使用和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電梯的安全監管和監督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電梯使用單位的安全檢查工作。第四條(宣傳教育)

各級人民政府、學校、新聞媒體、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電梯使用單位應當開展電梯安全知識和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倡導文明乘坐電梯,增強公眾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第五條(新技術和保險的應用)

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方法,提高電梯的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鼓勵推行電梯安全責任保險制度。第二章電梯生產和銷售管理第六條(生產單位要求)

從事電梯制造、安裝、改造、維修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行政許可,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書或者監督檢驗報告。

電梯制造單位應當承擔電梯生產和維護保養的主體責任,並對電梯質量和安全終身負責。

電梯的安裝、改造和維修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應行政許可的單位實施。電梯制造單位委托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和維修的,應當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並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校準和調試。

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前,施工單位應當將取得相應行政許可的情況和擬進行的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建設單位不得將承包的業務轉包或分包。第七條(對員工的要求)

電梯制造、安裝、改造、維修單位聘用的從事電梯安裝、改造、維修的作業人員應當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操作人員應持證上崗。第八條(產品質量要求)

電梯(包括整機和零部件)的生產質量應當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和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電梯出廠時,應當附有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安裝維護說明書以及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其他文件。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對電梯安裝、改造和重大維修過程進行監督檢查。未經監督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第九條(技術服務)

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向電梯用戶提供下列技術服務:

(壹)指導制定電梯救援應急預案;

(2)提供電梯應急備件和相應的技術支持;

(三)提供電梯管理、應急處置等知識和技能培訓。第十條(銷售要求)

禁止銷售或安裝下列電梯及相關產品:

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和安全技術規範的;

(二)產品存在缺陷,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

(三)零配件是假冒、偽劣和舊的;

(四)已被法律法規明令禁止、淘汰、報廢或禁止的;

(五)由無電梯制造許可證的單位制造的;

(六)沒有制造單位附具的電梯技術資料。第十壹條(建設單位的責任)

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電梯安全管理職責:

(壹)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建築結構、設施、選型配置等與電梯相關的施工圖設計,確保建築結構符合電梯安裝使用的特殊要求,確保電梯滿足建築物的使用需要,確保設計文件依法通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

(二)保證所購電梯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承擔所購電梯的連帶質量保證責任,督促、協調電梯制造、安裝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履行電梯保修責任和義務;

(三)電梯投入使用時,施工單位與使用單位不壹致的,施工單位應當保證移交給使用單位的電梯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同時移交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警示標誌和《電梯使用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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