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水法》中有哪些關於節約用水的法律規定?

《水法》中有哪些關於節約用水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2002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4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章水資源的配置和節約利用

第四十四條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水資源的宏觀配置。全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水長期供求規劃,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經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審查批準後實施。地方水長期供求規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上壹級水長期供求規劃和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經同級人民政府發展計劃部門審查批準後實施。

長期水資源供需規劃應當根據水資源供需現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流域規劃和區域規劃,按照水資源供需協調、綜合平衡、保護生態、厲行節約、合理開源的原則制定。

第四十五條為調蓄徑流和調配水量,應當依據流域規劃和水資源長期供求規劃制定水量分配方案。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幹旱緊急情況下的水量調度方案,由流域管理機構商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務院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準後實施。其他跨行政區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抗旱應急水量調度方案,由上壹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商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水量分配方案和抗旱應急水量調度方案經批準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必須執行。

在不同行政區域之間的邊界河流上建設水資源開發利用項目,應當符合經批準的流域水量分配方案,並由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上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批準。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預報來水,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劃,實施水量統壹調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必須服從。

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年度水量分配計劃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四十七條國家實行用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業用水定額,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質量監督檢驗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後,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自治區、直轄市並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計劃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量分配方案確定的本行政區域的用水定額、經濟技術條件和可用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計劃,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年度用水實行總量控制。

第四十八條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取水許可,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但是,除家庭生活、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用水外。

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九條用水應當按照批準的用水計劃計量和使用。

實行用水計量收費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

第五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行節水灌溉方式和節水技術,對農業蓄水和輸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滲措施,提高農業用水效率。

第五十壹條工業用水應當采用先進的技術、工藝和設備,增加循環用水次數,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國家逐步淘汰耗水量高的落後技術、設備和產品,具體名單由國務院經濟綜合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生產、經營中的生產者、銷售者或者使用者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停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列入名錄的工藝、設備和產品。

第五十二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廣節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網漏損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加強城市汙水集中處理,鼓勵使用再生水,提高汙水循環利用率。

第五十三條新建、擴建、改建項目,應當制定節水措施,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供水企業和自建供水設施的單位應當加強供水設施的維護和管理,減少漏水。

第五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采取措施,改善城鄉居民的飲水條件。

第五十五條使用水工程供應的水,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供水單位繳納水費。供水價格應當按照成本補償、合理收益、優質優價、公平負擔的原則確定。具體辦法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制定。

/bdxs 0519150/blog/item/c 42 fc 07 a 223 aa 7280 DD 7 da 68 . html

  • 上一篇:《如何理解和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道路》這篇論文怎麽寫?
  • 下一篇:創新質量的次要指標包括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