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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建築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原因及法律解決?

農民工是中國特殊時期的特殊群體。他們獲得勞動報酬,但現實是拖欠農民工工資相當嚴重,已經成為壹個突出的社會問題,影響了社會穩定。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很多:施工企業違規操作;農民工自我保護能力差,法律意識淡薄;相關法律法規尚不完善;行政執法部門執法手段單壹,執法不到位。從法治的角度,結合本人的工作,提出了依法處理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措施,如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加強行政執法、建立農民工權益保護的法律援助機制等,並提出了具體的解決辦法。只有依法治理農民工工資,才能從源頭上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實現和諧社會,達到依法治國的目的。

關鍵詞:農民工工資拖欠解決方案

壹、建築領域

隨著城市化程度的提高和城市經濟的不斷發展,大量農民從農村遷移到城市,成為城市中的壹員。但都是農業戶口,登記為農民,主要從事二三產業。就職業而言,他們是工人,這就是農民工。

農民工為城市經濟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但他們的合法權益卻很缺失,尤其是在建築行業。據新華社報道,中國建築業目前有3800萬從業人員,其中農民工超過3000萬。拖欠工程款和工資將直接影響這些農民工的切身利益。建設部提供的數據顯示,全國累計拖欠工程款3660多億元。截至8月6日,已結清農民工工資282.79億元,占拖欠農民工工資總額23.49億元的87.42%。從以上數據可以知道,建築行業的工人中農民工占了絕大多數,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情況依然存在。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不僅是維護農民工的切身利益,也關系到社會的和諧發展和國家的穩定。因此,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必須得到重視和解決。

二,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原因

1,建築企業問題

(1)勞動合同簽訂率低,無勞動用工記錄。在建築行業,只有極少數管理人員簽訂了勞動合同,這些人的工資基本可以兌現,而大部分農民工都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據勞動部調查信息數據顯示,農民工合同簽訂率僅為12.5%,建築企業招用人員後未進行勞動用工備案。根據勞動部頒布的《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後,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到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用工備案手續,並為被招用人員辦理用工登記。”

(2)建築企業轉包是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重要原因。在工程發包、承包、分包的過程中,往往會將工程分包給壹些沒有資質的個體老板,這樣在承包商和施工單位結算工程款之前,農民工的工資是發不出來的。建築勞務分包過多,導致支付環節和利潤分配次數較多,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建築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施工企業違法分包,造成違約後果的。

2.農民工的原因。

(1)法律意識不強的農民工,往往認識包工頭,經常跟著出來做工作。他們不簽勞動合同,只和包工頭達成口頭協議。如果出現欠薪,農民工不知道如何通過法律手段解決,往往會采取跳樓、堵門等極端手段。結果他們違法了,後悔了。

(2)沒有拖欠工資的證據。在壹些農民工投訴案件中,由於農民工與包工頭的口頭約定,很少簽訂勞動合同。壹旦發生欠薪,包工頭不會寫借條,甚至拒絕承認,勞動監察部門或仲裁部門處理起來困難、費時、費力,甚至不可能。

3.作為業主(承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另壹個主要原因是承包單位沒有及時向施工企業支付工程款,施工企業沒有工程款,自然不可能支付農民工工資。

4.執法監督的理由。

法律規定對欠薪的處罰力度小,處罰程序復雜,耗時長。農民工工資的執法監察主要依據勞動法律法規,依托勞動監察部門。根據2004年6月5438+065438+10月1國務院頒布的《勞動監察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壹款“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薪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工資、薪金,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50%以上1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從上述規定來看,違約發生後,勞動部門先責令其限期支付,再責令用人單位支付,但並沒有對用人單位進行處罰。另外,根據《行政處罰法》和《勞動監察條例》,執法程序是勞動監察部門先調查取證,然後責令未支付單位限期支付。逾期不繳納的,拒絕勞動監察,向單位發出聽證通知書。經過三天的聽證,仍不繳納的,將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規定三個月內由不繳納單位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如果對方仍不履行,勞動行政部門將依據行政訴訟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在這三個月內,如果欠薪單位倒閉或負責人轉移財產,導致無財產支付農民工工資,勞動部門沒有法律授權,缺乏強有力的先發制人的強制力,使得壹些欠薪單位鉆了法律的空子,逃避責任,最終受害的是農民工。下面的例子很能說明問題:杭州臨川房屋建築公司的包工頭牟鵬,承包了上饒宏發實業有限公司的工程,卻仍拖欠400多名農民工工資30多萬元。當地勞動監察大隊已下達協查10多月,但因包工頭牟鵬畏罪潛逃,杭州臨川房屋建築公司法院在沒有任何資金、辦公場所和資產的情況下,無法執行到位,導致4000欠款。

第三,解決方案

勞動立法

加強勞動工資立法原勞動部1994年頒布《工資支付暫行條例》,沒有規定對拖欠工資的用人單位進行處罰。《勞動法》規定“責令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可以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與未支付的單位無關。目前我國還沒有制定工資法,很多老板鉆了這個法律空子,隨意發工資。所以制定了工資法,提高立法層次,增強可操作性。可以增加以下內容:

(1)靈活就業人員增加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靈活就業人員是指以非全日制、臨時性或彈性工作等靈活形式就業的人員。其中包括季節性工人和勞務承包商。農民工作為靈活就業人員,應根據其工作特點和工作崗位支付工資。

(3)在刑法的處罰方面,刑法應將欠薪入罪。《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唯壹責任是補發工資和支付壹定的賠償金,不承擔任何行政或刑事責任。因此,壹些包工頭在欠薪後往往會卷走財物,這不僅損害了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容易引發群體性事件,影響社會穩定。為了打擊惡意欠薪行為,可以采取刑法明確規定逃避欠薪的經營者的刑事責任。

法律的基本原則是法律適用上人人平等。企業(包工頭)和農民工是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我國刑法設定了挪用資金罪、職務侵占罪等保護企業(承包人)合法財產的刑法規範,以從刑法角度保護企業(承包人)的合法財產。《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了侵占罪,保護公民合法的特定財產不受他人非法占有。現實中,如果農民工私自出售工地上的材料,可能會以侵占罪或盜竊罪受到刑法的處罰。比如前段時間媒體報道,廣東壹位16歲的打工妹,因為對工資的“激情”,被法院以毀壞財物罪判刑。但是,在農民工遭遇類似侵害時,缺乏保護其工資的刑法規定。當農民工的工資受到包工頭的侵害,民事法律無能為力的時候,對農民工是非常不公平的。因此,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律法規,故意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壹條規定,“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營者隱匿拖欠工資,致使勞動者工資難以追回,嚴重影響社會治安的,由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惡意拖欠工資罪的構成,犯罪客體是拖欠工資侵犯了社會主義私有財產關系;該罪的客觀方面是拖欠工資造成了壹定的危害結果;犯罪主體是單位和自然人;該罪的主觀方面是被拖欠工資者明知拖欠工資結果的發生會對他人利益和社會秩序造成損害而故意放任這壹結果的發生。

因此,立法機關將惡意欠薪入罪勢在必行,也是大勢所趨。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這壹重大問題。

(四)制定地方性法規,加強立法我國《立法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因此,地方立法機關可以制定《勞動合同條例》,規定勞動合同的內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以及企業欠薪預警制度的具體措施,並將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作為評價企業信用等級的重要依據。建設部門可對少數嚴重或惡意拖欠工資的施工企業采取規定清理出當地建築市場,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五)加大執法力度,完善監督機制,強化農民工工資權益保護。制定法律的關鍵在於如何實施。在執法方面,也要建立長效機制,切實落實農民工權益法律法規。聘請工會、婦聯、紀檢和人大作為法律監督員,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監察部門應積極開展對農民工勞動就業和工資的執法檢查,特別是在麥收和春節等特殊敏感時期,以及窯場和建築工地工人越來越多的地方。在執法上,也要建立健全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和保障制度,糾正和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違法問題,確保有關工資支付法律法規能夠得到全面落實。各級行政執法部門對欠薪單位的處罰不僅僅是經濟上的,還包括企業信譽、行業準入等壹系列降級限制。因此,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加強執法力度,是依法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六)通過法律援助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依法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能之壹。農民工可以根據工會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受理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時,對確有經濟困難的當事人,應當作出減收、緩收或者免收訴訟費的決定。受理案件後,他們要盡量縮短審理時間,多使用簡易程序,依法快速立案,快速審理,快速執行;可以采取措施提前落實條件;判決時,應當將農民工訴訟的誤工費、差旅費等直接損失納入賠償範圍;對故意不履行判決給付義務的,遲延履行的款項應當在執行期間支付。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大普法宣傳力度,不斷提高農民工維權的法律意識,廣大律師要積極為符合合同法律援助條件的農民工提供免費援助,法律援助中心也要為農民工提供維權服務。公證機關應積極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服務。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單位,由拖欠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強制債權(債務)公證。拖欠到期後,農民工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退出工程款。

總之,依法徹底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需要將相應的立法、加強執法、強化監管和建立法律援助機制有機結合起來,保護農民工權益,從源頭上預防和制止拖欠農民工工資,從而真正堵塞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漏洞,更好地維護農民工最基本的權益,對促進社會經濟健康發展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參考文件和法律資料

1,①摘自江西法制報?新聞焦點:2005年2月報道+65438

2.②寧夏新聞網2005年2月5日報道。

3.③楚天都市報2005年2月第17期報道。

4.勞動法(1994年7月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5.立法法(2000年3月6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6.建築法(1997年10月6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1997年3月6日實施)。

7.河南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2年10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十壹次會議審議通過,2004年3月30日施行)

8.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動部1994年2月6日制定,1995年10月0日實施)

9.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2005年6月65438+10月9日廣東省人大通過2005年5月65438+10月實施)

10,《河南省農民工權益保障辦法》(2005年9月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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