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和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之路摘要:探索中國法治建設之路,出發點必須立足中國實際國情,必須建設中國特色法治。因此,必須以馬克思的主叉思想為指導,堅持和改善黨的領導,正確處理黨的領導與社會主義法治的關系;必須提高全民族的民主意識,擴大民主權利,彰顯法律至上,鑄造法治精神;必須完善權力制約和民主監督制度;必須把“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結合起來;借鑒具有普遍價值的西方方法經驗,加快立法進程。關鍵詞:中國特色;法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法律至上;黨的十六大提出:“繼續積極穩妥地推進政治體制改革,擴大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當今中國,沒有法治就沒有社會主義,這已成為人們的認識。改革開放後,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法治國家的建立已經具備了經濟、政治和文化基礎,因此法治建設被提上了歷史日程。所謂法治的抽象,表現為過分強調法治的壹般性和* * *性,而將法治的壹般性和* * *性定位於西方法治觀念之上。因此,如何建設中國的法治,是壹個需要深入探討的問題。探索中國法治建設之路,應當遵循壹個基本原則,即必須從中國的實際國情出發。在法治問題上,需要註意的主要國情有兩個:壹是中國是社會主義國家,馬克思主義是中國社會主義建設的指導思想,中國* * *產黨是中國社會主義建設的領導核心;其次,由於經濟文化相對落後和傳統法律文化的缺失,中國社會的法治氛圍並不濃厚,這是我們建設法治社會不可回避的現實。因此,中國的法治建設之路必須不同於其他國家,換言之,我們必須走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之路。第壹,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堅持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堅持和改善黨的領導,正確處理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法治的關系。中國是社會主義國家,馬克思主義是主導意識形態,中國* * *生產黨是社會主義建設的領導核心。因此,我們必須在整個法治建設中毫不動搖地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指導和中國* * *產黨的領導,這是中國與西方法治建設的基本區別。同時,法律至上是法治建設中最基本的價值和理念。沒有法律至上,法治只能是空想。因此,正確處理堅持黨的領導和堅持法律至上的關系,成為法治建設中不可回避的問題。為此:第壹,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這是法治的本質要求。從歷史上看,資本主義建立了比較完整的法治國家,但其法律制度的階級性決定了其法治的資本主義性質。中國作為社會主義國家,要建設高於資本主義的法治國家,黨的領導是根本的政治保證。另壹方面,西方國家經歷了幾百年的商品經濟和市場經濟發展,催生了發達的“市民社會”。以公民社會為主導力量,西方的法治正通過自然進化而日趨完善。由於市場經濟不發達,中國未能形成強大的公民社會。因此,中國的法治不能等待市場經濟和公民社會的自發發展。在中國的法治建設中,歷史能動性會非常突出,而自覺地在黨的領導下進行法治建設,就是歷史能動性的鮮明體現。第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必須改善黨的領導。之所以必須改善黨的領導,是因為壹些人長期以來把黨的領導視為“黨幹壹切”、“黨的權力高於法律的權力”,以至於黨的領導和法律至上的關系沒有理順。正如有學者指出的,黨與法的關系存在以下問題:“1,嚴重的黨與法不分,許多黨組織直接指揮法制機關。很大程度上是直接行使國家機關的職權。2.幹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和審判權。因為黨委直接幹預處理法律問題,容易幹擾司法獨立。3.不利於司法機關的相互制約和配合。4.不利於樹立法律的權威和培養人們的法律觀念。“[1]因此,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過程中,必須依法治國,改善黨的領導,克服黨為所欲為的做法,改變黨的權力高於法律權力的觀念,牢固樹立黨的領導就是政治領導、組織領導、思想領導的意識。第三,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必須理順黨的領導與憲法和法律的關系。在社會主義中國,壹切權力屬於人民。權力屬於人民,既在法律上,也在黨的領導下。憲法和法律由人民代表大會制定,體現了人民的根本意誌。黨是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它的最高宗旨是人民利益高於壹切。所以,依法治國和堅持黨的領導絕不是不壹致的,而是壹致的。黨是否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很重要的壹點就是能不能在憲法和法律(即人民意誌)的範圍內活動。如果超越憲法和法律,就會背離人民的意誌,失去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資格。1982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黨的十五大重申了這壹根本原則,指出:“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組織都沒有超越法律的特權。“這說明黨的各級組織不能淩駕於憲法和法律之上,黨的決議政策必須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黨的決議政策決不能代替憲法和法律。第二,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增強民主意識,擴大民主權利,彰顯法律至上,鑄造法治精神。建設法治國家,最深的根在人民。不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識,不擴大人民的民主權利,法治建設必然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在中國的法治建設中,壹個不可忽視的因素是人們的法律意識還相當薄弱,這使得法治建設既有必要性,又有艱巨性。由於中西方文化傳統的差異,也由於中國沒有經歷過資本主義充分發展的階段,中西方的法治理念有很大不同。中國人法律冷漠,西方人法律至上。中國人把法律當作治理人民的工具,而西方人把法律當作維護權利的工具。中國人無視法律,懼怕訴訟,而西方人重視法律,喜歡訴訟。歷史上,中國人民期待“誠實正直”。即使在現代,中國人遇到困難,也往往想到找政府,而不是去打官司。因此,“上訪”成為中國多年來的壹道獨特風景。法治精神是法治建設的靈魂。由於法治精神的缺失,中國的法治建設似乎舉步維艱。早在新中國成立前,就有學者指出:“法治精神是實現法治的另壹個因素。法治精神是尊重和支持法律的勇氣和毅力。假設每個人都有這種勇氣和毅力,經過相當壹段時間,就可以形成壹種氛圍。氛圍久了,就會變成習慣。只要這個習慣沒有養成,法治的實現就不靠譜。真正的法治是以這種習慣為條件的。”經過新中國半個多世紀的洗禮,中國人的法律意識當然有所提高,但要建設真正的法治社會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因此,教育中國廣大民眾,擴大民主權利,提高民主意識,彰顯法律至上,塑造法治精神,動員人民群眾積極參與法治建設,將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不可或缺的社會資源和強大力量源泉。第三,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完善權力制約和民主監督制度。權力的有效制約和監督是法治的基本標誌。相反,不受限制的權力和監督是人治的象征。中國是壹個社會主義國家。不能照搬西方的“三權分立”制度。但要樹立法治的理念和精神來制約和監督權力,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國實際的制約和監督機制。改革開放後,我國建立了民主監督和權力制約機制,但還很不完善,主要是政府的權力沒有得到有效的制約和監督。實踐中,政府濫用權力時有發生,腐敗也滋生蔓延。正如壹些學者所指出的:“重要的是,政府的權力也應該受到法律的制約,這才是法治的實質意義。”傳統人治社會,不是沒有法制和法制,而是“刑不如醫”,法律只是統治者治理百姓的工具。法治社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最重要的不是人與人之間的平等,而是民官平等,所以政府必須受法律約束。黨的十六大報告明確指出:“建立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度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從決策和執行等方面加強對權力的監督,確保人民賦予的權力真正用於為人民謀利益。重點加強對領導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的監督,加強對人財物管理和使用的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內部監督,完善重大事項和重要幹部任免的決策程序。改革和完善黨的紀律檢察制度,建立健全巡視制度。充分發揮司法機關、行政監察、審計等職能部門的作用,實行多種形式的領導幹部述職述廉,完善重大事項報告制度、質詢制度和民主評議制度。認真落實政務公開制度。加強組織監督和民主監督,發揮輿論監督作用。“這既是對我國權力制約和監督機制不完善的反思,也是對完善我國權力制約和監督機制的積極回應。換句話說,它是對中國法治建設現實(即現狀)的反思,也是中國法治建設的定位(即方向),因此對中國法治建設具有指導意義。
上一篇:博士畢業感謝信下一篇:《水法》中有哪些關於節約用水的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