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

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

我國刑事訴訟法已經頒布多年,但在司法領域並沒有真正發揮其相應的作用,經常出現理論與實踐脫節的現象。根本原因在於我國重實體輕程序的傳統,使得對訴訟程序的研究不夠深入。程序法的獨立性和優先性在實踐中往往被忽視。程序法只是作為實體法的工具而存在。人們壹般根據實體正義的規定來判斷壹個訴訟結果的正義性,而很少關註程序正義這壹重要問題。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往往以實現實體正義為最高目標,卻不知道實體正義仍然需要程序正義作為保障。《刑事訴訟法》第壹條明確規定,制定刑事訴訟法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程序法和實體法其實就像兩棵長在壹起的大樹,枝葉交叉,根系相連,但又相互獨立。首先,從程序法和實體法的產生來看,社會是有糾紛的,所以通過壹定的社會制度來解決糾紛就顯得尤為必要。出於維護社會穩定的本能,人們傾向於對某類糾紛采取大致相同的解決方式,社會成員也認識到這壹點,並形成特定的預期。長期演變的結果是,只要沒有特殊情況,掌權者就會逐漸被這種糾紛解決方式所約束。實體法正是通過這壹過程得以形成。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根源——在英國法和羅馬法中,私法實體法的重要規則都是通過現實訴訟形成的。按照當時的社會習俗,通常是先有解決糾紛的實際程序,最後才是總結法官判例和逐漸形成的實體法。因此,程序法對實體法的形成具有母體作用。其次,從程序法和實體法的發展來看,訴訟程序的發展推動了實體法的進程。無論是習慣的確認,還是因社會發展帶來的新事態而增加的新的訴訟形式和訴訟權利,都必須通過訴訟程序予以確認。當然,實體法的發展也帶動了程序法的發展。比如,刑法對壹些高科技、高智商犯罪的規定明確後,刑事訴訟法對這些新型犯罪的證據理論研究有所深化。可以說,實體法的發展促進了程序法的發展,確立了壹些新的程序原則,使程序法適應了變化了的實體法。程序法的獨立性表現在程序正義上。實體法追求實體正義,但在不斷變化的社會現實中不可能形成完善的實體法。法官審判的正義不僅是實體正義,也是程序正義。訴訟程序本身追求程序正義,保證訴訟參與人地位平等,人格尊嚴和人身權利得到尊重,能夠在公正的立場上充分行使指控權、辯護權和作證權;保證法官能夠公平聽取各方意見,遵守回避制度,保證司法獨立。有壹句古老的英語諺語: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這種“看得見的方式”只是訴訟程序。程序正義的核心在於公正的審理,它體現了司法正義。訴訟的目的是實現訴訟結果的公正,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相結合才能真正實現訴訟結果的公正。如果單純強調實體正義,為了實現實體正義就會不擇手段,刑訊逼供就會成為常用手段,人權和人格尊嚴就會被踐踏。但是,單純強調程序正義可能會導致審判的僵化,不利於實體正義的實現,甚至阻礙實體正義的實現,這當然違背了訴訟的根本目的。程序法有其獨特的內在價值。壹方面,它是實現實體正義的工具和手段;另壹方面,它追求自身特有的內在品質,即程序的公平、獨立和公正。正是因為這種屬性,程序法獨立於實體法,具有獨立性。訴訟程序在實現實體正義過程的同時,向訴訟參與人展示和證明判決的公正性,吸收實體法差異帶來的弊端,消除人們對實體結果的不滿。當今世界變得越來越復雜,其價值體系也是五花八門。在實體的某壹點上往往很難達成壹致。壹個問題的答案往往因人而異,因組織而異。程序是他們能達成協議的唯壹地方。壹旦他們同意程序,他們必須接受商定程序的結果,不管結果是什麽。程序正義也是衡量法官司法公正的壹個依據。法官應當根據實體法的規定來判案,而法官對實體法規定的執行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程序法。因此,法官的法律意識中必須具有程序正義,這也是司法正義對法官素質的壹個基本要求。程序法的另壹個特點是它的優先性。相對於個案而言,實體案件的判決結果是否正確,是否再審,案件的判決結果是否產生積極或消極的影響,都是個案,不會也不可能影響整個司法系統。如果為了滿足個案的需要而犧牲程序法的優先性,形成壹種習慣,那麽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就會被濫用,法律的引導、教育、評價和預測功能就會下降,當事人無法對自己的利益做出正常的預測,人們就會對法律的威嚴失去信心。訴訟程序是社會全體成員壹致同意的解決糾紛的方式。即使在訴訟程序下實體不公,即案件不公,人們還是會認為是合理的結果。訴訟程序優先性的內在要求是要求人們樹立壹種沒有經過正當程序的審判結果是非法的意識。雖然各國的文化、歷史、經濟背景不同,但人們對這方面的認識已經走向趨同。程序優先在審判中變得越來越重要。雖然在某些情況下,程序優先與案件的實體公正存在沖突,但在保護個人尊嚴、確保參與者的公平法律地位和充分表達意見方面,利大於弊。訴訟程序屬性是訴訟程序的固有屬性,因其獨立性而獨立於實體法;由於它的優先性,決定了它保持著完整統壹的訴訟程序體系,不受個案的影響。程序法和實體法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但又相互獨立,自成體系。雖然兩者發展不平衡,但是差距在縮小。實體與程序並重的時代已經到來,二者不可偏廢,對其中任何壹個都會帶來不利影響。只有將二者和諧地結合起來,消除和減少沖突,才能實現訴訟結果的公正,實現立法者和公眾的願望。程序性是現代法治的壹個極其重要的特征。在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之間,法律堅定地站在程序正義壹邊。這裏最重要的壹點,我認為,來自英美思想的經驗主義氣質。法律的經驗主義觀點是非常謙虛的。它認為嚴格遵守程序是凡人實現實體正義的唯壹途徑。這就像瞎子摸著大象的腿喊這是大象。這在我們看來很可笑,但這確實是人類社會的現實及其理性空間。除了觸摸,沒有其他方法能更接近真相。程序正義是壹種看得見的正義。即使實現了無形的正義(妳怎麽知道是實現了),也可能有壹方不信服,也可能雙方都不滿意。當然,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之間往往存在差距甚至巨大差距,這是現代法律必須關註的問題,但其關註的方式也是非常謹慎和適度的,即放棄直接追求實體正義,轉而追求無懈可擊的程序。他假設程序不合法的事情就是不合法的,比如非法逮捕就是不合法的,即使被逮捕的人真的是罪犯。這個觀點,劉少奇同誌在1956中講過,但是馬上就被否定了。幾十年後,我們在刑法中重新確立了這種態度,但仍有相當壹部分執法人員仍然不服氣。然而,“真的是罪犯”的判斷是如何做出的?沒有程序,實際上我們無法檢驗和還原這個結論,也無法放心地把裁判權交給壹個法官。從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的關系來看,審判正義包括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刑事審判的實質正義是指法院的最終判決使有罪的人受到法律的制裁,輕罪輕判,重罪重判,無罪的人免於法律追究。這是結果的正義,也是實體法的要求。同時,刑事審判過程中體現的程序正義也是極其重要的。公正不僅是設定程序的基本要求,也是程序的終極目標。程序正義是實體正義的保障和體現。“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程序正義要求法官在刑事訴訟中公平對待控辯雙方,保證他們平等充分地享有和行使上訴權,做到公正判決,不徇私情。在刑事訴訟中,由於被告人特殊的訴訟角色和社會身份,任何程序上的偏袒和不平等,甚至法官的態度、語言和表情所表達的先入為主的感受,都可能使被告人及其家屬和社會關系感到不公平。即使裁判是實體公正的,也不容易服從判決,會影響裁判的權威性和公信力。司法實踐中,有的法官不重視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不聽,甚至聽不進去,不僅形象不公平,也無法保證判決的公正。因此,法官的形象正義尤為重要。轟動全國的沈陽劉湧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因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最終判處壹審法院死刑立即執行,改為緩期二年執行,在全國引起巨大爭議。關於這個案件,柳永是否應該被判處死刑,只能由人民法院經過公正的審判才能下結論,但是這個案件給我印象最深的是對這個案件截然相反的兩種評論。壹是主要由非法律專業人士主張的觀點:柳永殺人未果不足以平息“民憤”,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劉湧案是逆世界而動;另壹方面,主要是法律界人士倡導的,即劉湧案的改判顯示了法治的進步;說明我們國家對人權的保障在進步,對程序違法應該有強有力的制裁。如果劉湧案的事實如判決書所述,那麽對劉湧案的兩種觀點就代表了兩種理念,前者是包青天的實體正義理念,後者是辛普森的程序理念。劉湧案凸顯了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碰撞,引起了人們更廣泛的思考。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已經走向對抗,我們的許多司法改革措施也是以英美等崇尚程序正義的國家為模式,程序正義在學術界得到了高度評價。臺灣學者蘇教授在評價臺灣司法改革時,曾稱之為“司法改革在兩種司法理念之間漂流”。仔細考量劉湧案,人們對本案的評論之所以“兩種觀念之間的漂移”,深層原因是我國實體正義至上的傳統司法傳統使得普通民眾難以接受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他們認為“令人發指”的群體犯罪的首犯沒有被判處死刑。然而,人們對刑訊逼供的行為深惡痛絕,這充分體現在由雲南杜案引發的關於刑訊逼供的討論中,也曾轟動全國。當然,兩種情況有很大的區別,壹種是罪行累累,壹種是冤獄。具體而言,劉湧案引發兩種司法理念碰撞的直接原因在於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我們不難發現,在這樣壹個判決中使用了許多模糊和不確定的表述。按照常理,凡是在全國有較大影響的案件,司法機關都會進行審判,其做出的判決也代表了我院的最高水平。但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如此模糊的判決文本結案,很難讓人認為這純粹是技術性錯誤。反而更容易讓人陷入無限遐想,這個案子是不是有什麽隱情,審判長是不是有壓力,法院的訴訟是不是用這種方式做出這樣的判決,是不是在為以後的再審埋下伏筆,等等。就是這樣壹個模糊的判決,普通人甚至法律人都對判決結果的合理性提出了“合理懷疑”。壹些法學家也對劉湧案持謹慎的批評態度,並討論了劉湧案的壹些問題。為什麽劉湧案有那麽多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經得起歷史檢驗”的判決,為什麽又因判決而激起“民憤”?壹個更直接的原因大概是信息沒有公開。當壹個案件的真實情況還沒有公開的時候,當普通人幾乎看不到壹個完整的判決的時候,他們完全有理由去想象和猜測。他們完全可以認為,案件之所以被改判,是因為權力在犯罪,尤其是在當前刑事司法實踐中存在諸多黑幕的情況下,人民群眾有理由這麽認為。今天,我們的司法機關也在倡導“司法為民”,這也是“三個代表”的體現。試想壹下,如果我們的法院在做出判決,尤其是像這樣影響巨大的判決,卻不向公眾說實話,這樣的司法如何讓公眾滿意?我們註意到,我們周邊國家和地區的司法改革都在強調“人民”。日本推出的“壹攬子司法改革計劃”明確提出了公民的司法參與。《日本司法改革白皮書》中明確規定“在刑事訴訟中,應建立普通公民和法官共同承擔責任、相互配合、積極參與決定審判內容的新制度”。其目的是讓人民群眾參與司法,了解司法。中國人參與司法有兩種方式。壹種是參加庭審或者旁聽(電視上能被媒體詳細報道的案件很少),另壹種方式是裁判文書。如果裁判文書是司法程序的最終結果,我們就不能告訴被它審判的人,告訴公眾案件是什麽,法庭上發生了什麽。然後,法院向公眾隱瞞了真相,公眾有理由懷疑案件結果的合法性。因此,公開其裁判文書是公開審判主體的應有之義。雖然劉湧案的判決書措辭模糊,並且認為在案件偵查過程中可能存在刑訊逼供的情況,法院也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了判決,但就判決本身而言,雖然我們批評該判決理由不充分,但我們不得不承認,這份判決書在形式上是有進步的。從這個判決可以看出,我國法院在刑事司法實踐中越來越意識到程序的重要性,敢於排除刑訊逼供取得的證據,並因此改判。當然,這種進步並不意味著真正的非法證據已經被排除,但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畢竟邁出了這壹步。但是,正是本案對刑訊逼供所得證據的排除以及由此引發的大討論,促使我們在未來的刑事司法改革中密切關註程序違法問題的解決。如何建構中國的“程序性判決”是另壹個重要問題,也是壹個迫切的問題。本案突出的是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構建。然而,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只規定了言詞證據排除規則,這些規定還缺乏可操作性。目前,確立“程序違法的法律後果”的呼聲日益高漲。然而,對劉湧案的討論所展現出的“人民的聲音”讓我們不得不認真思考如何建構中國的程序性裁判。在包青天實體正義觀的深刻影響下,能否移植程序正義觀指導下的程序審判制度?移植或借鑒後,在我國構建程序性裁判後,人們能否接受這壹制度?這壹制度能否發揮積極作用等壹系列問題,都是我們不得不認真思考的問題。
  • 上一篇:陳發的名字是什麽?比如陳律師
  • 下一篇:有哪些傳統的典型企業?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