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礦山企業開采礦產資源應當辦理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等生產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應當辦理建設用地手續。認為只要取得采礦許可證,就同時取得礦區範圍內開采期內的土地使用權的觀點沒有法律依據。
在取得采礦權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國家對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實行許可制度。《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開采礦產資源,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批準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三十條第壹款規定,采礦權人有權根據生產建設需要取得土地使用權,該條第二款規定,采礦權人行使前款所列權利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批準或者辦理其他手續。《廣東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采礦權人有權根據礦山建設的需要申請土地使用權。在取得土地使用權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造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建設用地是指修建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和軍事設施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辦理用地手續。可見,從事非農業建設(包括礦山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並經批準後,方可使用土地進行建設。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礦產資源開采權和土地使用權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分別由礦產資源法律規範和土地管理法律規範調整。因采礦需要取得采礦權和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采礦權人取得采礦權後,因開采礦產資源等生產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國土資源局雖然集地質礦產行政管理和土地管理職能於壹身,但在行使地質礦產行政管理職能時,扮演的是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的角色,其管理依據是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在行使土地管理職權時,發揮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作用,管理的依據是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土地使用權和采礦權壹樣,都是通過申請和審批獲得的。取得采礦權後不申請用地,是不可能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權的。我建議妳根據礦業生產的需要,及時辦理用地手續。
範俊銘,廣東省國土資源廳政策法規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