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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初犯偶犯的法律規定

我國刑法對初犯沒有明文規定,所以初犯本身在法律上並沒有從輕處罰。我國刑法對雙重犯罪人沒有明文規定,在刑事政策上,壹般是寬大的。

對初犯是否應當從輕處罰,只能根據犯罪的各種情節綜合考慮。初犯就是初犯,壹般來說惡習不深,容易改造。可以按照累犯從輕處罰,但有些初犯是多次犯罪,甚至可能是累犯或慣犯。由於種種原因,他們壹直在逃避法律,這樣的初犯不應該從輕處罰。在勞改實踐中,要把初犯和累犯、慣犯分開,避免被累犯、慣犯傳染。

偶然“累犯”的對稱性偶然實施犯罪行為的人。偶發性犯罪的犯罪原因不是基於行為人的人格,而主要是由於偶然的外部事件。壹般來說,犯罪都是沒有經過充分的思考和周密的計劃而實施的,而經過周密計劃而實施犯罪的人也不是偶犯。

偶然犯罪者不同於初犯者。偶然犯是從犯罪原因的角度分類的,初犯是從犯罪序數的角度分類的,是指第壹次犯罪的人。偶犯的人身危險性壹般比較小,處罰也比累犯輕。

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

1.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識能力、犯罪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壹貫表現等因素,給予從寬處罰。

(1)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基準刑減少30%-60%;

(2)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基準刑減少10%-50%。

2.對於犯罪未遂,考慮犯罪的實施程度、造成的損害大小、犯罪失敗的原因等。,基準刑與既遂犯罪相比可以減少50%以下。

3.對於共犯,應綜合考慮其在同壹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是否實施犯罪行為,從寬處罰,將基準刑降低20%-50%;犯罪情節輕微的,依法減輕基準刑50%以上或者免除處罰。

4.對於自首情節,綜合考慮犯罪的動機、時間、方式、嚴重程度、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和悔罪表現,基準刑可以減少40%以下;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法減輕基準刑40%以上或者免除處罰。惡意利用自首逃避法律制裁的除外,不足以從寬處理。

5.對於立功情節,綜合考慮犯罪的大小、次數、內容、來源、影響和嚴重程度,確定從寬處理的範圍。

(1)壹般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在基準刑的20%以下減輕處罰;

(2)有重大貢獻的,可以減輕基準刑20%-50%;犯罪情節輕微的,依法減輕基準刑50%以上或者免除處罰。

6.對於坦白情節,綜合考慮如實供述罪行的階段和程度、罪行的嚴重程度和悔罪程度,確定從寬處理的幅度。

(1)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減輕基準刑20%以下;

(2)如實供述司法機關未掌握的同類嚴重罪行的,可以減輕基準刑10%-30%;

(3)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基準刑可以減輕30%-50%。

法律依據

《關於實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第壹條

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實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當根據犯罪的具體情節,區分案件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區別對待,做到寬嚴相濟,寬嚴相濟,懲罰犯罪。對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認罪認罰案件,依法盡量從簡、從快、從寬處理,探索適當的處理原則和處理方式;對於因民事矛盾引發的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真誠悔罪並達成諒解和解,人民群眾安全感未受到嚴重影響的,應當積極適用寬大制度,特別是對初犯、偶犯、過失犯和社會危害性不大的未成年犯。對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犯罪,嚴重暴力犯罪,社會普遍關註的重大敏感案件,要慎重把握寬大處理,避免出現明顯違背人民群眾公平正義觀念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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