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屬於食品範疇,應該監管。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該有標簽。標簽應當註明以下項目: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成分或配料清單;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保質期等。
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和其他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食用農產品標簽規定如下:
1.在包裝上標明或者貼上標簽,標明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生產日期;有分級標準或者添加劑的,還應當標明產品質量等級或者添加劑名稱;
2.農產品標識使用的文字應當是規範的中文,標識上標註的內容應當準確、清晰、顯著;
3、銷售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等質量標誌使用權的農產品。,應當標註相應的標誌和發證機構,禁止冒用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等質量標誌。;
4.食用農產品產地應當標註其種植或者養殖的省、市、縣、鄉、鎮(街道)名稱。非養殖或者養殖的食用農產品,應當標註能夠表明其原產地的原產地信息。
綜上所述,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的標簽上必須標註食品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標簽上未標註其他內容的,應當在說明書或者合同中註明。預包裝食品需要完整合法的標簽,初級農副產品不需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
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該有標簽。標簽應註明以下內容:
(1)名稱、規格、凈含量和生產日期;
(2)配料或成分清單;
(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4)保質期;
(5)產品標準代碼;
(6)儲存條件;
(七)國家標準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的通用名;
(八)生產許可證編號;
(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其他應當標註的事項。
專為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設計的主輔食品的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識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125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可以並處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和其他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壹)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和運輸工具汙染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
(三)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進行標識的;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改正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標簽、說明書中存在的不影響食品安全、誤導消費者的缺陷;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