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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管理條例儲蓄管理條例

(1992 65438+2月1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107號令發布,根據《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2011,1,8修訂)。

銀發[1993]7號

為了貫徹國務院《儲蓄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若幹實施《儲蓄管理條例》的規定。現印發給妳們,請認真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和宣傳工作。

第壹條儲蓄存款是指存放在中國境內儲蓄機構的個人所有的人民幣或外幣存款。任何單位不得將公款轉為個人儲蓄存款。公款的範圍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會計科目所列的任何款項;各類保險機構、企事業單位吸收的保險存款;屬於財政存款範圍的貨幣;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庫存現金等。

第二條儲蓄機構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批準,依法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的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和郵政企業。

第三條國家憲法保護個人合法儲蓄存款的所有權不受侵犯。儲蓄機構辦理儲蓄業務,必須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儲戶保密”的原則。

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是中國儲蓄行業的主管機關,負責全國儲蓄管理工作。根據宏觀經濟、金融和保護存款人利益的需要,經國務院批準,中國人民銀行可以采取壹些必要的措施,穩定儲蓄和金融。

第五條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任何部門、單位和居民個人不得辦理個人儲蓄業務或類似的儲蓄業務。

第六條設立儲蓄機構應當遵循統壹規劃、合理布局、方便群眾、講求實效和安全的原則。儲蓄機構的業務主管部門應將下壹年度設立儲蓄機構的計劃報當地人民銀行,由當地人民銀行審核匯總,於年底前報人民銀行總行批準。地方人民銀行應按批準的計劃逐壹辦理儲蓄網點審批手續,統壹頒發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設立儲蓄機構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壹是機構名稱、組織機構和營業場所;二是熟悉儲蓄業務的工作人員不少於4人,營業時間保證2人在櫃臺;第三,有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

第八條直接辦理儲蓄存款業務的儲蓄網點均為具體辦理儲蓄業務的銀行、其他金融機構和郵政企業的基層單位,不具有法人資格。

第九條儲蓄機構網點是指受銀行委托,為企業、事業、學校、部隊等單位辦理儲蓄業務的機構。代理業務的設立和管理必須嚴格按照本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儲蓄機構的更名、遷址、合並,應當事先向當地人民銀行報告,並按規定程序批準後,方可正式向社會公告。

第十壹條儲蓄機構的業務主管部門對其所屬的儲蓄機構及其儲蓄業務負有直接領導和管理責任;要認真執行國家儲蓄政策,做好對其下屬儲蓄機構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二條儲蓄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營業,不得擅自停業或者縮短營業時間。

第十三條儲蓄機構必須保證儲蓄存款的支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儲蓄存款的支取。

第十四條儲蓄機構的宗旨是發展中國的儲蓄事業,為存款人提供優質服務。下列做法屬於“采用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

(壹)以贈送貴重禮品為條件吸收儲蓄存款;

(二)以各種名義發放保管費;

(三)使用不準確的廣告;

(四)以匯款、貸款或者其他業務手段強迫存款人存款;

(五)利用各種名義多支付利息、獎金或其他費用。

第十五條下列種類的儲蓄,儲蓄機構可以根據條件開辦全部或部分種類的儲蓄:

(1)活期儲蓄存款。壹元存款由儲蓄機構發行,開戶後可隨時存取。

(2)整存整取存款。壹般50元起存,存期分為三個月、半年、壹年、兩年、三年、五年。本金壹次性存入,由儲蓄機構出具存款證明。到期時,憑存單支取本息。

(3)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每月定期存款金額壹般為五元,存期分為壹年、三年、五年。存款金額由存款人確定,每月存入壹次。中間有漏的,下個月要補。如果沒有補繳,到期支取時按照實際存款金額和實際存款期限計算利息。

(4)存入本金的定期存款。本金壹次性存入,壹般5000元起。存款期限分為壹年、三年、五年。存單由儲蓄機構出具,到期支取本金。憑存單可分期支取利息,每月或幾個月支取壹次,由存款人與儲蓄機構協商確定。如果在計息日不計息,以後可以隨時計息。存款人需要提前支取本金的,按照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規定計算存款期內的利息,並扣除多支付的利息。

(五)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本金壹次性存入,壹般1000元起存,存期分為壹年、三年、五年。存單由儲蓄機構出具,分期支取本金。支取期限分為壹個月、三個月、半年,由儲戶和儲蓄機構協商確定,到期支取利息。

(6)定期便捷的儲蓄存款。儲蓄機構發行的存單壹般50元起,存單有記名和不記名兩種,可以掛失,不記名不掛失。《規定》實施後,存款利息按統壹規定計算,即存款期限不限,存款期限不滿三個月的,按天數計付活期利息;存期三個月以上(含三個月)不滿半年的,整個存期按支取日三個月存款利率六折計息;存款期限半年以上(含半年)不滿壹年的,整存整取按照支取日整存整取半年存款利率上浮60%計息;存期壹年以上(含壹年)的,無論存期多長,整個存期均按支取日壹年期存款利率打六折計息。本條例施行前交存的保證金,仍按原規定執行。

(七)華僑(人民幣)定期儲蓄。華僑、港澳臺同胞從國外或港澳地區匯入或帶入的外幣和外匯(包括金銀),賣給中國人民銀行,在各專業銀行兌換成人民幣存放。存款為定期整存整取。存款期限分為壹年、三年、五年。存款利息按規定的優惠利率計算。開戶時,應持“外匯兌換券”或“匯款憑證”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入庫手續,由儲蓄機構出具存款憑證。存款到期時,憑存單支取。如果存款人在存款時已同意加蓋印鑒,取款時也必須加蓋印鑒。提前支取的,按人民幣整存整取定期存款規定辦理。這種儲蓄只能用人民幣支取,不能用外幣,不能匯往港澳臺或國外。存款到期後,可以辦理轉存手續,支付的利息也可以和本金壹起存儲。

第十六條儲蓄機構辦理上述第十五條範圍以外的儲蓄業務,必須報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負責查處儲蓄機構未經批準開設的新的儲蓄種類和檔次,並將這些存款劃轉當地人民銀行。存款應存入中國人民銀行,直至到期,這部分利息仍由儲蓄機構支付。

第十七條經省外匯管理部門批準,儲蓄機構可以辦理外幣儲蓄業務。個人外幣儲蓄存款的種類、利率、檔次和付息方式,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統壹規定執行;辦理其他外幣儲蓄業務需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

第十八條儲蓄機構在為存款人開立定期存款賬戶時,可以根據存款人的意願,辦理定期存款到期協議或自動轉存業務。協議轉讓和自動轉讓的具體辦法由儲蓄業務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十九條經中國人民銀行省分行批準,儲蓄機構可以辦理個人住房儲蓄業務。住房儲蓄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規定執行。住房儲蓄存款的使用必須與商品房的建設和銷售直接掛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條儲蓄機構經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批準,可以辦理下列金融業務:

(壹)以居民個人為對象的國債、金融債券、企業債券等有價證券的銷售和兌付;

(二)開辦個人定期存單小額抵押貸款業務,具體辦法由儲蓄機構主管部門擬定,報省人民銀行批準。

(三)其他經批準的金融業務。

儲蓄機構申報批準後辦理的不屬於儲蓄業務的其他金融業務,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壹條儲蓄機構可以辦理代發工資、代收房租、水電費、電話費等業務。代理服務業務由各儲蓄機構的主管部門和受托業務部門確定。

第二十二條儲蓄存款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統壹制定,經國務院批準後公布,或者由國務院授權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並公布。各儲蓄機構必須掛牌公告,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統壹利率標準,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改變。

第二十三條《條例》施行前的各種定期儲蓄存款,在原存期內,如遇利率上調,仍實行分期計息的辦法。

第二十四條《條例》施行前的各種定期儲蓄存款,儲戶如提前支取,其提前支取部分,仍按原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條例施行前存入的各類定期儲蓄存款逾期部分的利息,以條例施行之日(1993年3月1日)為基數,以前的逾期部分仍按原辦法計付,以後的逾期部分按存款支取日銀行公布的存款利率計付。

第二十六條《條例》實施後,在原存期內,各種新存入的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如有調整,無論是上調還是下調,均按存單開戶日確定的利率計付利息,不分期計息。

第二十七條《條例》生效後,新存入的定期儲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和部分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公布的活期儲蓄利率計息,未提前支取的部分仍按原存單確定的利率計息。

第二十八條《條例》實施後,新存入的各種定期儲蓄存款,其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掛牌的存款利率計算支付。

第二十九條《條例》實施後,活期儲蓄存款無論何時存入,如遇利率調整,均按結息日掛牌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每年6月30日為結息日,結息壹次,利息並入本金,人民幣以下尾數不計算利息)。結息日未結賬的,按照結息日掛牌的存款利率計為結息前壹日。

第三十條定期存款到期日為法定節假日,存款人不能按時支取的,存款人可在儲蓄機構節假日的前壹天支取,在程序上視同提前支取,但利息按到期支取計算。

第三十壹條存款人發現利息支付有誤,有權向經辦儲蓄機構查詢,儲蓄機構應當及時為存款人復核。經核實確有錯誤的,應當如實更正。

第三十二條儲蓄機構擅自或者變相提高利率的,由當地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並通報批評;因加息吸收的存款存入當地人民銀行專戶管理,不支付利息。直到存款到期,這部分利息仍由儲蓄機構支付給儲戶。

第三十三條吸收公眾資金的儲蓄機構,由當地中國人民銀行責令限期清理。不按期清理的,按照吸收存款的數額,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違約金;儲蓄機構吸收的公款,按吸收存款金額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罰息,並追回向銀行收取的利息或代理費。對未經批準擅自開業的儲蓄機構,要責令其限期關閉,將其吸收的儲蓄存款轉移到當地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就近儲蓄機構。

第三十四條存款人憑存單和本人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軍人身份證,外籍存款人憑護照和居住證,下同)支取未到期的定期儲蓄存款。代理支取未到期定期存款的,代理支取人還須出具其居民身份證件。辦理提前支取手續,其他身份證明無效,特殊情況的處理可由儲蓄機構業務主管部門決定。

第三十五條儲蓄機構在核實賬戶持有人姓名與上述第三十六條條件下的證件名稱壹致後,可以支付未到期的定期存款。

第三十六條存款人的存單(存折)可分為記名式和無記名式。記名存單(存折)可以掛失,無記名證書不能掛失。

第三十七條存款人遺失存單或存折,必須立即出示身份證,提供姓名、存款時間、種類、金額、賬號、地址,並向原儲蓄機構正式書面聲明掛失止付。儲蓄機構只有在存款未被支取的前提下,才能受理掛失手續。掛失七天後,存款人需要到儲蓄機構預約辦理新的存單(折)或支取存款。如果儲戶不能親自去辦理,可以委托他人代為辦理掛失手續,但委托人必須出示身份證明。存款人未書面掛失,而是電話、電報、信函掛失的,必須在掛失後五日內辦理書面掛失手續,否則掛失不再有效。在掛失前或掛失失敗後,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儲蓄機構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八條儲蓄機構發現偽造、變造的存單和騙取的存款,應予以扣留(折),並報告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九條為了維護存款人的利益,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存款,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查詢、凍結、扣劃存款人的存款。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部門因偵查、起訴、審判需要向儲蓄機構查詢與案件直接有關的個人存款時,必須向儲蓄機構提交縣級以上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正式查詢函,並提供存款人的相關線索,如存款人姓名、儲蓄機構名稱、存款日期等。儲蓄機構不能提供原始賬簿,只能提供復印件。查詢單位應當為儲蓄機構提供的存款保密。

第四十條儲蓄存款權屬糾紛,涉及轉賬或支付手續的,應慎重處理。

(1)存款人死亡後,為證明其身份並有權支取存款,法定繼承人應向儲蓄機構所在地的公證處(沒有公證處的,向縣、市人民法院申請——下同)申請繼承證書,儲蓄機構據此辦理轉移或支付手續。存款繼承權有爭議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儲蓄機構憑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或調解書辦理轉賬或支付手續。

(2)存款人死亡,但存款證明持有人未向儲蓄機構說明繼承過程,也未憑存款所在地法院的判決書在存款人生前直接到儲蓄機構提取或轉移存款。儲蓄機構視為正常取款或轉賬,儲蓄機構對事後引起的存款繼承糾紛不負責任。

(三)華僑、港澳臺同胞及其他在國內儲蓄機構的存款或委托銀行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其合法繼承人在國內的,憑原存款人的死亡證明向儲蓄機構所在地的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證明,儲蓄機構據此辦理存款的轉移或支付手續。

(四)定居中國的外國公民(包括無國籍人),其存入中國儲蓄機構的存款的轉移或支取手續與中國公民的存款相同,按上述規定辦理。同中國締結雙邊領事協定的外國人,按協定的具體規定辦理。

(五)繼承人在國外的,可以憑原存款人的死亡證明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親屬證明,向我國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證書,由儲蓄機構辦理存款的轉移或支付手續。如果繼承人所在國為外匯禁入國,按上述規定難以辦理時,當地僑團、友好社團、愛國僑領、友好人士可提供證明,經我國駐所在國使領館認證後,可向我國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證書,儲蓄機構再據此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如果繼承人所在國沒有同中國建立外交關系,應根據特殊情況特殊對待。居住在境外的繼承人從境內儲蓄機構繼承的存款能否匯出境外,按照我國外匯管理法規的有關規定辦理。

(六)存款人死亡後,沒有法定繼承人又沒有遺囑的,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和群眾團體的職工存款,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上繳國庫,收歸國有。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可以轉為集體所有制。這種上繳國庫或轉為集體所有制的存款不計利息。

第四十壹條有《儲蓄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所列行為之壹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有權責令改正。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可能被處以罰款、停業整頓、吊銷金融業務許可證。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當事人對有關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申請復議。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作出裁定。但當事人不履行復議決定又不提起訴訟的,依照《行政復議條例》執行。

第四十二條儲蓄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侵害存款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條例》和《規定》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反饋給中國人民銀行利率儲蓄管理司。

第四十四條根據《條例》和本規定的實施情況,中國人民銀行將適時頒布《儲蓄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貫徹《儲蓄管理條例》的通知

銀川[1992]47號

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分行,專業銀行、綜合銀行、郵政儲匯局:

《儲蓄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國務院批準頒布。《條例》的頒布是金融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由於《規定》涉及存款人的切身利益,請各辦理儲蓄業務的銀行和機構在實施前集中做好宣傳、解釋和準備工作。現將《條例》中有關儲蓄種類和計息方式的事項通知如下。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有關問題的批復

銀復[1993]第217號

中國人民銀行福建省分行:妳行傳(1993)082號《關於貫徹<儲蓄管理條例>有關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現答復如下: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可以依據《儲蓄管理條例》對違反金融法規經營儲蓄業務的郵政企業進行處罰。《儲蓄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全國的儲蓄管理工作,監督、審計儲蓄機構的業務工作,糾正和處罰違反國家儲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郵政企業在金融業務上應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指導。因此,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對以不正當手段從事儲蓄業務的郵政企業進行處罰是有法律依據的。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公告

第15號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65,438+0,365,438+0規範性文件(附件65,438+0)、《關於城鄉居民實行定期儲蓄的請示》等76件規範性文件(附件2)自公告之日起廢止。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0年十月26日

附錄1:廢止的規範性文件(* * * 131件)

二十壹、關於貫徹實施《儲蓄管理條例》有關事項的通知(銀傳〔1992〕47號)

二十五、關於貫徹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復函(銀發〔1993〕2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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