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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邀請。2.有效。3、無效。第九條訂立合同,當事人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第十條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訂立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十壹條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第十二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下列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二)標的物;(3)數量;(4)質量;(五)價格或者報酬;(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第十三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采取要約和承諾的形式。第十四條要約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內容明確;(2)要約人通過表明他已接受要約而受意思表示的約束。第十五條要約邀請是期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發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是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第十六條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受送達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明具體系統的,數據電文第壹次進入收件人任何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第十七條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同時到達受要約人。第十八條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要約不得撤銷: (壹)要約人規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確表示要約不可撤銷;(二)受要約人有理由相信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且已經為履行合同做好準備。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要約無效: (壹)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第二十壹條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第二十二條承諾應當以通知方式作出,但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第二十三條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未規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壹)要約通過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即時作出,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2)如果要約是通過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在壹段合理的時間內到達。第二十四條要約以信函或者電報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函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送達之日起計算。信件未註明日期的,從信件寄出的郵戳日期起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起計算。第二十五條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條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如果承諾不需要通知,則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時間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第二十七條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同時到達要約人。第二十八條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非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否則為新要約。第二十九條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作出承諾,並且按照通常情況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超過承諾期限到達要約人的,該承諾有效,除非要約人及時告知受要約人該承諾超過承諾期限。第三十條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壹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進行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合同的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式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第三十壹條對要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改變的承諾有效,除非要約人立即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該承諾不能改變要約的內容。合同內容以承諾內容為準。第三十二條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第三十三條當事人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前要求簽署確認書。該合同在簽署確認函時成立。第三十四條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以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要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要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地。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從其約定。第三十五條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第三十六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但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條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在合同簽字或者蓋章之前,壹方當事人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當事人認可的,合同成立。第三十八條國家根據需要下達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定購任務的,有關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第三十九條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采取合理措施提請對方註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予以說明。格式條款是雙方當事人為重復使用而事先擬定的條款,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沒有相互協商。第四十條格式條款有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或者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第四十壹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壹方的解釋。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壹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第四十二條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壹)假借訂立合同惡意協商的;(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第四十三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都不得泄露或者不當使用。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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