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有分寸的“公平”以傲慢的姿態減少了社會糾紛,維護了社會穩定。
漢謨拉比是壹位才華橫溢、能力超群的國王。他重視國家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業發展,大力推動人民開墾荒山野田的速度,並跟進水利設施建設,使全體農民都參與到農業建設中來。即使這些政策在他之前的皇帝都有實施,漢謨拉比無疑是最好的壹個。因為土地所有權和稅收的問題,當時的社會矛盾尖銳,打架鬥毆甚至殺人事件時有發生,勤政的皇帝感到非常頭疼,於是幹脆制定了壹套成文的法律,以後發生什麽樣的事件都按規定處理。
這部法典有三個模塊:前言、具體規定和結論。前言直接體現了統治者為自己設定的個人設計。上帝在人間的發言人向人們解釋說,這個法典來自於上帝的旨意,他只是中間的壹個信使,並贊揚了他的政績。
“以牙還牙,以眼還眼”,法典關註事件的結果,卻不關心事件的起因。比如兩個自由人打架,如果壹個自由人斷手,另壹個也必須斷手作為懲罰;如果壹個家庭的房子突然倒塌,砸死了自己的孩子,那麽給這個家庭造房子的人,壹定要給自己的孩子。
妳毀了我的東西,妳會受到同等的懲罰和傷害。這種待遇在我們今天看來是極不合理的。
所有的法律規定都不應該脫離當時的社會環境孤立地看待,但是我們換個角度思考,那種蠻橫的、完全不合理的處理方式也是明明白白地告訴人民的?不要打,不要打架,無論什麽原因,都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壹定程度上降低了社會中人與人之間發生爭鬥和流血的概率,維護了社會的穩定秩序。
第二,女性無權選擇自己的生活,成為生育的工具。
(1)女性的社會地位:地位崇高到成為附屬品。在人類漫長的歷史進程中,女性的社會地位由高到低。在原始社會早期,生產力還很低,人們缺乏各種生存知識,每天為糧食問題發愁的時候,人們的壽命普遍不高,但是大自然太強大了。生存迫使人們關註繁衍和下壹代的成長,女性肩負著傳承的責任,地位崇高。隨著人們對自然認識的逐步深入和對各種生產工具的掌握,男性強壯的體力和體格足以承擔家庭生存問題,生活條件得到了改善,而女性天生的強壯和身體的虛弱,又迫使她們依附於男性。雖然繁衍後代依然重要,但男性的能力已經逐漸賦予了他們在家庭地位中的話語權。巴比倫頒布的《漢謨拉比法典》是根據當時的社會習慣制定的。作為第壹部成文的、比較完整的法典,它不可避免地既保護了女性,也有壹定程度的壓迫和歧視。
(2)在不平等的社會地位下,女性無權主宰自己的未來。東方和西方都非常重視家族的繁衍和血脈的延續。
“壹個自由人如果拋棄了他未出生的孩子,他應該給她相當於他嫁妝的白銀,並歸還他的嫁妝……”
在中國歷史上,沒有孩子是離婚的標準之壹。從漢謨拉比頒布的這部法典可以看出,當時社會上的壹個女人,如果沒有孩子,她在家庭中的地位也岌岌可危,隨時有離婚的危險。不同的是,她離婚的時候,男方會在她結婚的時候返還她的嫁妝,同時額外付給她相當於她現在價值的錢。
如果經過醫生的診斷和治療,妻子最終認定不能生育下壹代,並且身患重病,那麽男方可以再婚。當然,妻子也可以主動為丈夫選擇壹個女人來承擔傳宗接代的責任。即使被選中的女仆成功生下了主人的孩子,她也得不到任何東西,甚至孩子不屬於她,這在道德層面上不會受到譴責,在法典上是允許的。
由此可見,作為奴隸的女主和侍女幾乎都沒有主宰自己生活的權利,兩種身份層次所面臨的具體待遇和權利也大相徑庭。然而,即便如此,我們也必須從法典中看到當時社會女性權利意識的覺醒,以及女性作為男性附屬品的社會地位的緩慢上升。
第三,正式的條文和法律保護女性權利,女性的自我意識開始覺醒。
(壹)女性有資格承擔債務問題,而不是依靠丈夫的道德品質,用正式的法律來確定女性的家庭地位和相關權利,是當時社會的壹大進步。
“如果壹個住在自由人家裏的婦女與丈夫簽訂了壹項合同,不讓她的債權人扣押她.....她的債權人不得扣留她。”如果這名婦女在進入丈夫家之前就已經負債,她的債權人不得扣押她的丈夫。"
婦女有資格承擔債務問題。如果壹個女人在婚前和她的丈夫簽訂了合同?各自承擔自己的債務,所以當討債人上門時,對方沒有權利強迫妻子承擔丈夫應該承擔的債務。這種由法律確定的平等觀念極大地保障了女性的權益,即使在現代社會也不能說不合理。
正如我們前面提到的,女奴是生育工具。事實上,即使女奴所生的孩子在男主人死後也有繼承金錢的權利,她也可以從原來的奴隸身份成為自由公民。
“如果妻子恨她的丈夫...而且他老公經常出去,她是無辜的...拿走了他的嫁妝……”
在中國古代社會,從精英到普通百姓,都崇尚三綱五常的社會公德。女人在家裏聽父母的話,婚後絕對不能違抗丈夫的命令。老公是自己的天,自己的壹切,女人就像提線木偶。
在古巴比倫社會,如果丈夫有家暴,或者經常在外遊蕩不回家,法典規定女性可以把自己的錢帶回父母家。如果妻子身體不好,不能傳宗接代,妳可以改嫁為夫,但不能從此對生病的妻子視而不見。妳要好好照顧她,看醫生,直到她去世。
(2)被執行的強奸犯保護婦女的人身權益。無論何時何地,總會有醜人侵犯傷害無辜女性,即使是在文明發展的現代社會。在古巴比倫,對強奸犯是零容忍的。那些強迫女性發生性關系的人被抓到後會被直接處決,受傷的女性完全不負責任。
“如果壹個自由人強奸了...他應該被處死,而那個女人不會被調查。”
在歐洲古代國家,壹些王室的感情關系非常離譜,近親結婚的根本不在少數,倫理觀念單薄,男女關系混亂。在古巴比倫頒布的這部法典中,明確規定:如果壹個男人與他的子女發生了關系,那麽這個男人將被送往其他地方,永遠不要回來;如果男方父親強迫兒媳和他發生性關系,那麽女方可以選擇離開婆家,選擇再嫁。誰也不能以各種理由幹涉女方的選擇。如果壹個男人猥褻並親吻壹個已婚女人,根據法典,他的嘴唇將被割掉。
我們經常在小說中看到這樣的描述。壹個女孩不小心掉進了水裏,壹個男人救了她。就算把女方救出來了,她的榮譽也沒了,最好的結果就是他們結婚了。在古代社會,女性是被嚴格控制的,很多時候,女性的貞操尤為重要。為了大力提倡護夫行為,帝國統治者還下令為這些喪夫婦女修建貞節牌坊。
兩相比較,古巴比倫的法律條文最大限度的保護了女性的權益,讓她們少了壹些顧慮,這不得不說是壹個很大的進步。
(3)“無約不成婚”:契約意識逐漸深入人心。成年男性(或扮演“父親”角色的男性)是家庭中最有權力的人,而其他所有人,包括兒子,都是作為他們附屬物的奴隸。即使有些女性是自由人,她們的地位也低於同樣是自由人的男性。
根據法典,只有簽訂了書面合同的人才能被視為合法夫妻,否則夫妻關系不成立,不能受到法律規定的保護。值得註意的是,在法典中,男女雙方都是這種婚姻關系的當事人,但簽訂書面合同的雙方直接越過女方與父母長輩,男方給女方家庭壹點財產。整個過程似乎就像是把女人當成了可以隨意買賣的物品。如果男方後來看中了別家的女人,想解除婚約,之前給的錢就收不回來了。如果女方父母看中壹個外家的男人,想解除婚約,必須加倍他給的錢。
在文章中,我們看到女性對自己的命運沒有控制權,自始至終無權幹涉自己的婚姻。以及對合同的強調,“無合同不結婚”,只要不簽合同,就是沒結婚。法典將婚姻等同於交易,認為前者應該像後者壹樣簽訂合同,同時在法律上保護這種合同。
從只是壹個男人的妻子,到和男人簽了書面合同,受法律保護的妻子,我們假設女人地位太低,無法要求和保證丈夫能夠全心全意的投入,在離婚甚至財產分割上不能出聲。那麽,《法典》中的“契約”思想在當時就是壹大進步,對未來的國家乃至當代文明的發展都具有不可磨滅的意義。
在今天看來,這部法典所遵循的“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和“至死方休”的懲罰標準是非常不合理的,嚴酷的拷問,冰冷的規定毫無溫情可言。在與女性相關的條款方面,雖然反映出女性的社會地位還很低,無法自主選擇婚姻,但必須看到,從采用契約婚姻到女性也可以繼承丈夫的錢財以及保護女性人身安全的各種法律規定,法典對女性權益的保護無疑是進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