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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角度來說,“親戚”和“親戚”有什麽區別?

“親屬關系”是壹個法律概念,包括直系血親(如祖父-父親-子女-孫子女)、旁系血親(表兄弟姐妹等。)三代以內,姻親(夫妻、嶽父、嶽母、女婿、兒媳)和因收養關系(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產生的合法的虛構的親屬關系。

因為這些群體之間有血緣或法律擬制的緊密聯系,所以他們之間存在著關於親權、贍養、撫養、繼承、監護等方面的法律關系。至於“親戚”,那是民間說法,範圍比“親戚”廣得多。

親屬是指有血緣或婚姻關系的親屬,更註重事實與法律的關系。

但親戚,感情更深的,不壹定是血緣、姻親關系,壹定是感情親近的人。

擴展數據:

親屬分類

1,舊中國

舊中國的親屬分類是以男性為中心的宗法制度的產物,不能科學地反映親屬關系的親疏。在中國,親戚首先分為兩種:族人和外族親戚。到了明清時期,妻子與外國親戚分居。因此,舊中國的親屬可分為三種:宗族親屬、外族親屬和妻子親屬。

2.親屬關系

宗族,又稱木親戚、木家族。是指父系男性血親及其配偶和來自同壹祖先的“內女”。它由三部分親屬組成:壹是來自同壹祖先的父系男性血緣親屬。如父親、祖父、叔叔、舅舅、兄弟、兒子、孫子等。這種親戚同姓,在舊法中也叫“穆宗”或“正宗”。二是來自同壹祖先的父系男性血緣親屬的配偶,如母親、祖母、妻子、兒媳、姨媽等。

雖然這些婦女屬於外國姓氏,但她們是因為與“穆宗”男子結婚而加入的。“夫教”。舊法稱之為“還妻”;第三,來自同壹祖先的未婚父系女性的血親,如未婚女兒、姐妹、姑姨、侄女等。舊法稱之為“房中女子”。壹旦結婚,她們就脫離父母的宗族,成為丈夫宗族的親戚。

如果她真的被丈夫“離婚”,回歸家庭,就恢復父親的宗族成員身份。在現實生活中,未能改變封建社會的親屬傳統,男性木質在親屬關系中仍起著決定性作用。

3.姻親

姻親是指通過婚姻產生的親屬關系,配偶本身除外。如果壹個男人和壹個女人結婚,他們是彼此的親戚。再比如壹個人的親戚和別人結婚。讓自己和別人有關系。這些親戚被稱為姻親。根據我國婚姻家庭法中比較公認的觀點。姻親分為三種形式:血親配偶、血親配偶、血親配偶。

第壹,血親的配偶。指與自己有血緣關系的親屬(包括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的配偶,如兒子的妻子(兒媳)、女人的丈夫(女婿)、兄弟的妻子(嫂子、姐夫)、叔伯的妻子(姑、姨、姨)、姨(叔、姨)的丈夫

第二,配偶的血親。指配偶的血親,如妻子的父母(嶽父、嶽母)、丈夫的父母(公婆)、妻子的叔伯、姑姑、妓女及其子女,丈夫的叔伯、姑姑及其子女。

第三,配偶的血親的配偶。指配偶的血親的丈夫或妻子。這種姻親是兩次婚姻而不是壹次婚姻形成的。如:夫妻的姐姐的老公(姐夫),老婆和老公的哥哥的老婆(嫂子)等等。因為這種關系比較間接和疏遠,所以有些國家的立法並不把配偶血親的配偶作為姻親。

中國有承認這種姻親關系的歷史傳統。比如在國民黨政府民法的“親屬關系”中,規定公婆不僅包括血親的配偶,還包括血親的配偶。至於血親配偶,國家立法壹般不將其列為姻親的例子。

第四,新中國

1,配偶。

2.血親。有兩種:壹種是自然血親。二是提出血親。

3.姻親。有三種:壹種是血親的配偶。二是配偶的血親。三是配偶血親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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