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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英傑不是自衛嗎?

去年65438+2月65438+2月,北京小販崔英傑打死城管隊長李誌強壹案,在北京市第壹中級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我壹直關註著這場不同尋常的審判,並把網上的實時審判記錄下載到我的電腦上。事後我也和幾個經常在網上聊起本案壹審庭審的網友私下討論過幾次。其中有兩三位網友了解到我壹直在國內基層政法部門工作,於是建議我從法律角度分析預測判決的最終結果。我立即委婉地拒絕了這個建議。這是因為,我深知,在當代中國的特殊國情下,壹些具有廣泛社會影響的刑事案件,遠遠不是所謂簡單的法律問題所能涵蓋的,它們實際上涉及到政治、經濟、社會乃至道德、文化領域的更深層次的問題。所以這種案件,不是主審法官,甚至不是壹審法院審判委員會就能決定案件的審判結果。像我這種已經進入準退休狀態的人,自然更難預見判決結果。我們正在談論的崔英傑案件顯然不僅僅是壹個法律問題。

我壹直認為,崔英傑案在某種程度上,比孫誌剛殺人案更尖銳、更殘酷、更血腥地觸動甚至引爆了當代中國壹系列深層次的政治、經濟、社會問題。這個案例不僅發人深省,發人深省,更讓人對中國社會的走向產生擔憂和懷疑。

2月初,隨著壹年壹度的春節臨近,南方周末的壹些人再次談論案,從法律的角度猜測和期待崔案可能的判決結果。被這篇文章再次驚醒,我在2月6日夜裏用兩三個小時寫了壹篇2000字左右的短文,題目是《審判崔英傑:凸顯當代中國的尷尬、恥辱和絕望》,並在深夜和第二天早上把這篇短文發布到我在賀勛網和博客中國網設立的個人博客上,同時也發到我經常去的百靈論壇和博客網站上。

但很有意思的是,這篇文章在上述網站上的命運卻大相徑庭:在賀勛網站和博客中國網站上,這篇文章短暫地活了2、3天,就被網站編輯“處決”了,被徹底刪除;在凱蒂論壇被編輯鎖定發帖,被判“無期徒刑”,幾乎沒有被解鎖的可能。在百靈論壇,壹度引起網友熱議後,被編輯並沈沒。只有我這個作者可以搜索③。在天壹論壇和大家談論壇,這篇文章受到了版主的高度重視。前者已經把這篇文章當成了精華文章,後者壹直把這篇文章當成論壇各個子頁面的置頂文章。最讓我感到驚訝和興奮的是,新華網發展論壇深水版塊的編輯竟然把這篇文章的標題做成了醒目的紅色,並且在將近壹周的時間裏,把這篇文章壹直放在論壇首頁供評論,點擊量已經超過6000次,帖子數量超過230⑤。

這個有趣的現象使我陷入了對崔英傑案最終結果的神話的泥潭,於是我在某種程度上把我小文的命運和崔英傑的命運聯系在了壹起。

我的社會經驗和政治經驗告訴我,那些“處決”我的文章的人,我敢肯定,都是想要崔英傑命的人。

這些人顯然不同意我在文章中所說的:“崔英傑,他不僅是壹個活生生的人,實際上是當代中國底層人民的壹個縮影。他把當代中國所有的尷尬、恥辱和絕望都集中到了自己身上。對崔英傑的審判,在文化和歷史的意義上,已經不再是對壹個人的審判,而是對壹個民族的道德和良知的審判。”他們自然不會同意我的說法:“崔英傑拿刀殺人是犯罪,但把崔英傑推入犯罪深淵的‘城管系統’更是罪大惡極!誰來審判這個罪惡的制度?”如果這些人領導了對的審判,崔就會死。

高度認同我的觀點的,按帖子來說,占絕大多數。這些人對崔英傑深表同情。

從這些人的留言中,我想,只要不是鐵石心腸的人,看了之後都會產生憐憫和同情,都會希望中國的法律和法院在陽光下運行,給崔英傑留壹條改過自新的路。即使判他死緩,也是壹種可以說的恩情。

綜上所述,我的看法是,新華網對我這篇文章的態度,確實讓我看到了崔英傑有路可走的希望。

眾所周知,新華網是黨和政府的喉舌。只是因為我的聲音,這個和壹些地方主流媒體完全不同的聲音,能在這個黨和政府最重要的喉舌聽到,能被他們的編輯重視,這本身就是壹個積極的信號。因為,據知情人透露,賀勛網、博客中國網這種大型網站的編輯不可能不知道隨意刪除我的法律言論是極其可恥的。如果不是迫於不可抗拒的壓力,他們的編輯是不會幹這種“臟活”的。我想,正因為新華社能繼續看我的文章,他們的編輯只要有壹點點羞恥感,就會感到說不出的羞恥或屈辱。

最後,我想說,我對崔英傑案的最終審判結果持樂觀態度:崔英傑不太可能被判處死刑。

如果有人堅持要告訴我依據,我只能告訴他我的想象和猜測:我想中國寺廟裏那些有良知的人,會給準備追隨崔英傑腳步的崔英傑和李英傑、王英傑和陳英傑壹條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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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英傑的辯護律師之壹,李勁松的律師崔英傑已經明確表示,他將服從判決,不會上訴。因此,壹審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崔英傑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 # # # # # # #原判決如下:

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2006)第3500號刑事判決書。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壹分院,公訴機關。

被告人崔英傑,男,23歲(1983、15年7月出生),漢族,河北省保定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為名貴餐飲娛樂(北京)有限公司員工,暫住北京市海澱區中關村51號樓南側出租屋(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縣老村65438號)於2008年8月65438日被刑事拘留現羈押在北京看守所。

辯護人林夏,北京市壹派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李勁松,北京市易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張磊,男,21歲(198,6年前出生,1.6),漢族,吉林省公主嶺市人,初中文化程度,金伯瀚國際商務會所員工,暫住北京市海澱區民莊路3號(戶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嶺市楊大城子鎮楊大城子村12)2011年8月65438日被刑事拘留現羈押在北京看守所。

辯護人趙,北京市君泰博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牛,男,20歲(1986年2月7日出生),漢族,河北省定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系北京市海澱區中關村常恒科技有限公司員工,住河北省定州市開元鎮勝友村348號。因涉嫌窩藏罪於2006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因涉嫌窩藏罪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看守所。

辯護人王紅普,北京市郭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段玉立,男,24歲(1982、14年4月出生),漢族,河北省阜平縣人,高中文化程度,北京陳余視美科技有限公司員工,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縣平陽鎮王快村。因涉嫌包庇罪於2006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張建華,男,20歲(1986、12年4月出生),漢族,吉林省公主嶺市人,初中文化,金伯瀚國際商務會所員工,現住北京市海澱區民莊路3號(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嶺市楊大城子鎮楊大城子村1屯)。因涉嫌包庇罪於2006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審。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以(2006)京檢字第24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崔英傑犯故意殺人罪,被告人、牛、、段玉麗犯窩藏罪,於2006年6月5438+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壹分院指派檢察員徐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趙,被告人牛及其辯護人,被告人張建華、段玉立到庭參加訴訟。審判現在結束了。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壹分院指控,被告人於2006年8月0日117時許,在海澱城管大隊查處李無照經營行為時,持刀捅刺海澱城管大隊副支隊長頸部,致李右頭臂靜脈及右上葉受傷。

被告人、牛、、段玉麗明知刺死城管人員的犯罪事實,但、仍聯系在津的賈××為幫助崔安排住宿,牛徐明、段玉麗向崔英傑提供人民幣500元,幫助崔英傑逃跑。被告人、、牛、、段玉麗作案後分別被抓獲歸案。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壹分院向我院調取了指控被告人、、牛、張、段玉立犯罪的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刑事科學技術鑒定結論、逮捕過程及多名被告人的供述,認為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牛、。

被告人崔英傑在法庭上辯稱,自己並不知道對方是城管工作人員,也沒有故意殺害李誌強的行為,因此其行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牛、、段玉麗對公訴機關的指控沒有提出異議。

崔英傑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崔英傑不具有殺人的主觀故意,不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辯護人還申請對屍體進行復查鑒定。

張磊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張磊對崔英傑所犯罪行的嚴重性認識不足,犯罪情節輕微,請求對張磊免予刑事處罰。

牛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牛認罪態度較好,且系初犯,請求從輕處罰。

經審理發現:

被告人崔英傑於2006年8月0日約117時,在北京市中關村壹號橋東南側路邊無證擺攤經營香腸食品,被北京市海澱區城管監察大隊執法人員查處。崔英傑對此不滿,並以持刀威脅的方式抵制執法。當執法人員查獲崔英傑經營香腸的三輪車並將其裝上執法車時,崔英傑攔住了他。持刀將市城管監察大隊海澱分局現場指揮長李誌強(男,36歲)捅傷後,刀柄折斷,逃離現場。李誌強在右頭臂靜脈和右肺上葉受傷後死於急性失血性休克。

被告人、牛、、段玉立明知有犯罪行為,而、仍為聯系藏匿地點。牛、段玉麗提供人民幣500元給,幫助逃跑。

2006年8月12日3時,公安機關在向被告人張磊詢問崔英傑情況時,張磊對其窩藏崔英傑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並揭發了其他共犯。被告人段玉立於2006年9月1日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被告人、牛、分別被抓獲歸案。

以上事實,有下列當庭出示並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證人崔高海(北京市海澱區城管監察大隊隊員)的證言證明,2006年8月6日下午,他們在中關村地區對無照商販進行了清理。當他們走到中關村科貿大廈的西北角時,看見李誌強在追壹個人。那人當時在追壹輛城管執法的車輛,他就跟著。之後,男子停下腳步,轉身快速朝他們跑去。走在他們後面時,李誌強對其他同事說了些什麽。剛壹轉身,追車的人向他撲來,右手拿著匕首,從上到下捅了李誌強的脖子,然後逃跑了。

公安機關出具的辨認筆錄證明,證人崔高海在辨認了12張不同男子的照片後,指出2號照片中的人(崔英傑)就是用匕首殺死李誌強的人。

2.證人狄(北京市海澱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工作人員)的證言證明:2006年8月6日下午,城管大隊對中關村地區的無照商販進行了清理。當車輛行駛至科貿電子城西北角時,壹男壹女正在路邊經營香腸,副隊長李誌強帶領城管執法人員按住了商販的三輪車。男小販總是右手拿著壹把匕首。和隊員推推搡搡阻止隊員沒收攤位,最後幾個隊員把商販的三輪車擡進她開的桶裏。女攤販哭著抓住三輪車車頭,車輪不松手。幾名執法隊員將女攤販拖離執法車。李誌強站在她駕駛的右邊,告訴她趕快開走。李剛轉過身來。男攤販跳過護欄,用匕首刺傷了李誌強的左頸。他也把手橫放,刀片斷了。男攤主捅了匕首。

公安機關出具的辨認筆錄證明,證人迪·於梅辨認出12張不同男子的照片後,指出10張照片中的人(崔英傑)就是用匕首殺死李誌強的人。

3.證人盧福才(北京市海澱區城管監察大隊協管員)的證言證明:2006年8月30日下午11時,他們在中關村對無證旅遊經營者進行管理。17左右,李隊長帶領5名協管員在科貿電子商城北巡邏胡,同時看到壹名男子持水果刀護著壹輛三輪車。李隊長要求這個人這麽做。男子不肯扣車,李隊長搶了三輪車。那人沒有下車,就跑到壹個大院子裏。李隊長讓他們把三輪車裝上車。過了壹會兒,拿刀的人回來了。見三輪車已被搶走,他走到李隊長身邊,用刀捅了李的脖子後逃跑。

4.證人張建國的證言證明,2006年8月0日116時許,他們在配合城管隊員執法時,駕車行駛至中關村大街科貿電子商城北側時,發現兩名新疆籍無照商販在胡同口賣哈密瓜,壹名男商販在胡同口賣香腸。他們沒收了壹個新疆人的車,之後沒走多遠。聽後面的。

公安機關出具的辨認筆錄證明,證人張建國辨認出12張不同男子的照片後,指出照片1(崔英傑)中的人是案發前在案發現場賣香腸的商販。

5.證人趙俏然的證言證明,其父親的朋友說,崔英傑在北京市海澱區中關村科貿大廈當保安。她平時擺攤賣香腸,想找人幫忙。她也想在北京工作,這樣她就能在2006年8月6日下午到達北京。第二天下午,她和在崔的住處做了香腸。16左右,他們來到中關村科貿大廈擺攤賣烤香腸。之後城管人員要沒收他們的三輪車和香腸。崔英傑拿出壹把刀,威脅城管人員不要扣留這輛車。城管人員將三輪車裝上壹輛貨車。她在旁邊央求,把車拉走了。後來,她看見崔英傑跑掉了。她站了壹會兒,離開了現場。

6.證人賈鳳祥的證言證明:2006年8月20日20時許,有壹個叫的朋友打電話給他,說有壹個叫崔的朋友來找他,問他在天津的住址,讓他去接崔。當天22時許,崔給他打電話,約好見面地點後,他帶崔回單位宿舍休息。第二天早上,警察去宿舍把崔帶走了。

7.證人範寶山證言證明:2006年8月6日7時左右,11,在科貿中心工作時,聽朋友說崔英傑打傷了城管。後來在壹樓遇到段玉理,他對段說:小崔出事了,好像捅了城管隊員。

8.證人方的證言證明,段玉立於2006年8月0日約117時借用其手機,至次日上午,段玉立仍未歸還。他的手機是西門子S65。

9.北京市公安局海澱分局刑偵支隊出具的現場勘驗筆錄及現場照片證明,現場位於北京市海澱區中關村壹號橋東南側主幹道右側車道。中心站點位於中關村壹號橋路口由南向北停車標誌線南30米右側車道。中心遺址地面有1.7m長的血跡(已提取),血跡附近地面有紅色塑料手柄(已提取)。海龍大廈壹樓海澱城管大隊海澱分局辦公室內停放著壹輛三輪車(被告使用過)。桶裏有壹個爐子,壹個鐵鍋等東西,在東西下面發現了壹個紅色的塑料刀鞘(已提取)。在海澱醫院急診室,從海澱城管大隊海澱分局尹體內取出壹把刀片,長10.5cm,寬2.3cm(據介紹是搶救時從其頸部取出的刀片)。

在北京市海澱區中關村科貿電子城8樓名櫃娛樂城安保部監控室過道79號儲物櫃內撿到壹件大衣(送檢)。

10.北京市公安局法醫檢驗鑒定中心出具的《屍體檢驗鑒定書》鑒定結論證明,李誌強頸前喉結左側有壹斜條狀傷口1,傷口方向沿皮下淺肌層向右傾斜,致右側頭臂靜脈破裂,進入右側胸腔,止於右肺上葉,長度為65433。

11,北京市公安局法醫檢驗鑒定中心出具的《生物物證鑒定書》鑒定結論證明,檢驗現場有兩處血跡,刀刃上的血跡和襯衫上的血跡(名桂娛樂城保安部監控室過道79號儲物櫃結構)均為李誌強有力佐證。

12.執法工作現場視頻證明,在崔英傑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時,崔英傑先是持刀阻攔城管人員,後在執法車離開現場時沖向執法車。

13.當庭出示的公安機關出具的三輪車、刀身、刀柄、刀鞘等照片,經被告人崔英傑鑒定為其使用的物品和兇器。

14.北京市公安局海澱分局刑偵支隊出具的《刑事案件受理登記表》證明,2006年6月11日,舉報人崔工發帖稱,其與同事李誌強在海澱區中關村科貿大廈西北角執行公務時,壹男子持刀勒住李誌強的脖子。

15、到案情況及北京市公安局海澱分局刑偵支隊出具的工作說明,證明經查有重大作案嫌疑,隨後於2006年8月12日3時許在北京市海澱區金伯翰國際商務會所傳喚崔的朋友,由告知讓其砍城管並借錢藏匿,後由帶走牛和他。當日4時許,公安人員在北京市海澱區渤海國際商務會所將被告人張建華抓獲;下午5時30分,被告人崔英傑在天津市塘沽開發區萬聯別墅72號樓5樓被抓獲。2006年8月31日16時左右,公安人員在北京市海澱區中關村常恒科技有限公司將被告人牛抓獲。同年9月1日9時許,段玉麗主動聯系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公安人員立即前往北京市海澱區科貿大廈將被告人段玉麗帶回審查。

16.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被告人、張磊、牛、、段玉麗、被害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住址。

17.被告人崔英傑在偵查期間供述:2006年8月,大約116時,他剛擺攤,城管人員前來執法,要沒收他的三輪車。他拒絕扣留它,並用刀子威脅它。後來城管人員把他的三輪車裝到執法車上,他想拿回去。

18、被告人、張磊、牛、張建華、段玉麗供述的犯罪事實與上述證據相符,可以相互印證。

關於崔英傑的辯護人申請對公安機關出具的《屍體檢驗鑒定書》進行重新鑒定壹事,經審理查明,辯護人申請重新鑒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對辯護人的申請不予支持。

對於被告人辯稱不知道對方是城管工作人員壹事,經調查,結合視聽資料和證人迪的證言,證實現場有穿制服的城管人員執法;案發時與壹起無照經營香腸的證人趙俏然也證實“城管人員將沒收其三輪車”,且同案被告人、牛在偵查過程中的供述證實了曾告訴他們“城管被綁”,故當庭的辯解與卷宗證據不符。崔英傑沒有故意殺害李誌強的行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崔楷潔的辯護人認為崔英傑沒有殺人的主觀故意,不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經調查,崔英傑明知用刀刺傷他人會導致他人死亡,但仍不顧壹切地捅刺被害人頸部並逃離現場。因此,崔英傑對用刀刺傷他人頸部的後果采取了放任的態度,這可能導致被害人的死亡。其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罪。崔英傑的辯解及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張磊的辯護人關於張磊不知道崔英傑犯罪行為的嚴重性,要求對張磊免予刑事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明屬實,本院予以酌情采納。對於牛的辯護人提出的牛認罪態度較好,且系初犯的辯護意見,本院酌情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崔英傑以暴力阻礙城市管理監察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持刀故意剝奪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且犯罪性質惡劣,後果特別嚴重,依法應予懲處。考慮到崔英傑犯罪的具體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崔英傑可能會被判處死刑而不立即執行。被告人、牛、、段玉立明知是犯罪分子,分別為其提供藏身之地和金錢,幫助脫逃,均已構成窩藏罪,依法應予懲處。鑒於張磊、段玉立有自首情節,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且張磊到案後能揭發同案犯的犯罪事實,故依法對張磊免予處罰,對段玉立從輕處罰;鑒於張建華所犯罪行輕微,依法應當免除其刑罰。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壹分院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殺人罪,被告人、牛、、段玉立犯包庇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罪名成立。根據被告人崔英傑、張磊、牛徐明、段玉立、張建華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三百壹十條第壹款、第四十八條第壹款、第五十壹條、第五十七條第壹款、第二十五條第壹款、第六十七條第壹款、第七十二條第壹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1條和第64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

1.被告人崔英傑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限,從高級人民法院核準之日起計算。)

2.被告人牛犯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3.被告人段玉立犯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壹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四、被告人張磊犯窩藏罪,免予刑事處罰。

五、被告人張建華犯窩藏罪,免予刑事處罰。

6.隨案移送的壹雙鞋、壹條褲子、壹件上衣、壹個手柄、壹個刀鞘、壹把鉆頭、壹把勺子、壹輛三輪車、壹個小火爐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狀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壹份,副本六份。

主審法官劉俊言

代理審判員鄭

代理法官黃曉娟

2007年4月10日

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蓋章)

職員顧鑫

職員張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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