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壹事壹議財政獎勵補償資金是指中央、省級和省級以下財政專項用於壹事壹議財政獎勵補償項目的資金。
第三條財政獎勵和補償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原則是“壹事壹議”:
(壹)堅持文職辦公。在村民民主議事的前提下,在農民自願籌資籌勞的基礎上,嚴禁增加農民負擔。政府通過民辦幫扶,對符合要求的村級公益事業建設項目給予適當獎勵和補助。
(2)堅持村內戶外活動。對農民需要通過民主程序興辦的村道、農田水利、村容村貌改造等公益性建設項目,財政按規定給予獎勵;跨村及村以上公益性建設項目不得納入壹事壹議財政獎補範圍;農民自己負責投資和勞力,修建道路、廁所、水井和房前屋後植樹。
(3)堅持專款專用。壹事壹議財政獎勵基金專項用於補助農民通過壹事壹議籌資開展的村級公益建設項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壹對壹財政獎補資金,不得用於村辦公用房建設、村辦公經費補償、村幹部報酬等財政獎補範圍以外的其他支出。
(4)堅持註重實效。堅持“壹事壹議、長效管理”,以社會效益為目標,重點支持農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強烈、受益最直接的村級公益建設項目。
第四條壹事壹議財政獎勵補償資金的使用實行分級管理。
第五條省財政廳負責制定本省財政獎補管理政策,按規定分配和下達中央和省級財政獎補,組織實施對市縣財政獎補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目標考核和監督檢查。
第六條市以下財政部門應當按照中央和省財政部門的規定,管理和使用上級財政部門下達並列入本級預算的財政獎補資金。
第七條省財政廳在年初預算中安排壹定數額的資金用於財政獎勵和補助工作,並根據財力狀況適度增長。
第八條市以下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省和本地區的有關規定,將本級財政安排的壹對壹財政獎補資金列入預算,並逐步增加資金規模。
財政安排的獎勵和補償資金應當與上級財政部門下達的獎勵和補償資金壹起用於財政獎勵和補償項目。
第九條省級財政獎勵補償資金分配主要依據縣級農業人口和財政困難等因素,並考慮對市縣財政獎勵補償工作開展情況的工作考核和監督檢查結果。
市、縣兩級財政部門在分配壹事壹議獎補資金時,應綜合考慮本地區實際情況、農業人口、財政困難程度等因素,並考慮對下級開展壹事壹議財政獎補工作的考核和監督檢查結果。
第十條縣級財政部門設立專賬,專戶管理,支出在“村級壹事壹議補助”科目反映。各級財政部門可按照“渠道不亂、各負其責、各記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則,將壹事壹議財政獎勵補助資金與其他財政支農專項資金捆綁使用,但不得將其他專項資金列入“村級壹事壹議補助”科目。
第十壹條壹事壹議,財政獎補資金實行縣鄉兩級項目制管理。縣級財政部門或鄉鎮財政部門安排財政獎補資金時,必須分解落實到每個具體項目。
開展財政獎補項目建設,要堅持先規劃、先討論、先籌後補的原則,按照村民同意、村級申報、鄉鎮初審、縣級審批的流程,自下而上進行。
縣財政部門或鄉鎮財政應建立項目庫,年度建設項目應首先從項目庫中選擇。壹事壹議、財政獎補項目應實行項目預決算、檢查驗收、績效評價等制度,確保資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二條壹事壹議、財政獎補原則上實行鄉鎮報賬制,有條件的地方可實行縣報賬制。只有在村民集資、村集體投資和社會捐贈資金到位,符合項目開工條件後,才能由村級提出申請。縣級財政部門或鄉鎮財政根據項目進度撥付資金,項目竣工驗收後進行清算,多退少補。
第十三條、壹事壹議,財政獎補資金和項目應實行公示制度。縣鄉財政和綜合改革部門要充分公開財政獎補的政策標準、實施方式、程序和服務承諾,督促村委會按照村務公開的有關規定公示有關情況。
壹事壹議,財政獎補項目由村民代表全程監督。已完成的“壹事壹議、財政獎補”項目,要通過張貼村民籌資籌勞明細、財政獎補資金使用情況等方式進行公示,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四條各級財政部門和綜合改革部門應當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對轄區內年度壹對壹財政獎補工作開展情況進行工作考核,考核結果作為下壹年度財政獎補資金分配的參考因素之壹。
工作考核按照《安徽省村級公益事業建設財政獎勵補償考核評價暫行辦法》(財農改辦〔2065〕12號)執行。
第十五條市財政和綜合改革部門每年應選擇部分縣(市、區)或項目對財政獎勵資金使用效益進行績效評價,明確評價指標、評價標準和評價方法,客觀公正地評價資金支出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果。每年1結束前,應將上壹年度績效評價結果和本年度績效目標任務報省財政廳和綜改辦。
第十六條省財政廳、綜改辦原則上每年對各地壹事壹議財政獎補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1-2次監督檢查。
市財政和綜改部門原則上每年至少對市以下各級財政部門管理和使用財政獎補情況進行壹次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結果應及時向省財政廳和綜改辦報告。
縣級財政部門應當組織審計等單位對財政獎勵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七條鄉鎮財政應當充分發揮財政職能作用,積極履行職責,加強對壹事壹議財政獎補資金申報、審核、實施、驗收和撥付的監督檢查。
縣級財政部門要認真做好與鄉鎮財政的信息溝通和傳遞工作,及時將上級財政部門(含本級財政部門)下達的有關政策、資金、項目管理制度和項目計劃批復下達並抄送鄉鎮財政,確保其有效監管。
第十八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探索建立金融機構、商業銀行和財政獎勵信息監管系統聯動機制,對財政獎勵資金進行動態監管。
第十九條對財政獎勵資金管理和使用中的違法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10號)處理。第四百二十七條)等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09年9月15日發布的《關於村級公益事業財政獎勵和補償的通知》(財預[2009]1117),2009年10月17日發布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