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村官換屆選舉不繳費的原因
1.村官不買單的主要原因是文化程度低,民主意識差,法律意識差。壹些年齡較大的村官文化素質普遍較差,民主意識淡薄,法律知識貧乏。目前農村35歲以上的村官普遍沒有受過高等教育,缺乏依法辦事的意識,容易形成“壹言堂”,把村裏的收入當成自己的“錢櫃”。
2.壹些村官觀念錯誤,不交賬,形成“惡性循環”。壹些村官對經濟社會的性質和責任認識模糊,法制觀念淡薄。他們認為經濟社是獨立的經濟組織,是自治組織,社社的幹部由社員直接選舉產生,不領取政府工資,可以不受黨和政府的監督。此外,在大選中失利誘發反抗,故意不把賬本交給新的社會委員會,給工作造成障礙。而這種做法容易導致惡性循環。上壹任村官吃了虧,不願意占下壹任村官的便宜,故意刁難下壹任村官。
3.壹些村經濟社財務管理混亂,賬目無法核對。由於農村幹部變動頻繁,誰是幹部誰管錢,根本不遵守會計制度。部分社管幹部未落實“村賬鎮代管、社賬村錄”基本財務制度,未按要求將賬目移交鎮村代管。財務人員聘用把關不嚴,財務人員素質低,未按規定領取鎮財政所統壹財務收據,導致賬簿設置、記賬核算、原始憑證缺失、財務報表編制不規範、審批手續不全等會計行為隨意性大。因為財務管理沒有明確分工,村幹部沒有收支計劃,誰收錢誰留著,收入多少就花多少。壹些村官還利用收入不記賬、少記賬或虛報等手段,主動從中獲取利益。財務管理的混亂,讓壹些村幹部在離職時無法交代清楚集體資金的用途。
4.壹些村官以涉嫌違法犯罪為由拒絕交出賬本。壹些社會幹部壟斷經濟決策權,在簽訂集體經濟合同時徇私舞弊,收受賄賂低價轉包工程,或在任職期間侵占、挪用集體資金,私自設立賬外賬,因怕行賄、貪汙、挪用被揭發而拒不交出賬本。
5.監督制度不健全,對不交書等行為缺乏約束和懲罰機制。長期以來,經濟社的監管制度不健全、不完備,導致壹些社幹部誤以為不上交賬本和公章就不用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因此不服從街道和合作社的監管。有的街道黨工委在改辦前請壹些社管幹部談話或者街道請壹些社管委配合專項審核。監督制度的不完善讓壹些村幹部有了底氣,在村務管理中幕後操作,缺乏民主和透明度。事實上,壹些村幹部為了自己的方便,不想讓群眾了解村務、財務、政務,沒有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構建陽光村務公開制度。
6.對村官類似行為的打擊力度不大。由於村社管理混亂,在查處村官職務犯罪時,很難摸清村社的經濟賬。由於證據不足,對村官違法犯罪的制裁不力。通常檢察機關只能對村官不交賬進行教育,監督村務公開,引導村民加強對村官的監督。而且壹些被定罪的村官職務犯罪通常處罰較輕,難以形成威懾。因此,對村官違法犯罪的打擊力度有待加強。
第二,如何防止村官欠賬,建設廉潔村。
1.進壹步提高村官素質。要加大對村支書、村長、經社社長等村官的在職培訓力度,把法律知識和民主意識作為培訓的主要內容。同時,要做好經濟俱樂部會計、出納等人員的專業培訓,實現村級財務管理的規範化。立足長遠,要建立選拔優秀大學生擔任村官或村財務人員的制度,逐步提高村官的整體素質。
2.加強法制教育,開展送法下鄉活動,未雨綢繆。定期對會員和社幹部進行法制教育,宣講隱匿會計憑證、貪汙挪用集體資產等犯罪。,增強社會幹部和會員的守法維權意識。街道、區紀委等單位要與社委會建立預警預報制度和項目風險評估制度,築牢“防火墻”。基層黨組織要做好被辭退村組幹部的思想工作。壹般來說,凡是農村基層黨組織領導核心作用發揮得好的地方,被免職的村組幹部都能及時把賬本、公章等物品移交給繼任者。交接不順利的地方,大多是鄉村組織中的既得利益者,他們支持、阻礙他們。因此,在交接工作中,要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領導核心作用,弘揚正氣,抑制歪風。對於被辭退的村組幹部,基層黨組織要指出工作中的不足,看到自己的差距,接受事實,尊重民意;同時,也不要完全否定過去,而是要肯定他們過去的工作,鼓勵他們不要做村組幹部,也要做好村民,積極配合現在的村組幹部。同時,有必要向他們解釋政策。反正是要交的。早交總比晚交好。越不交,越說明有鬼,越難取得群眾的理解。
3.加強制度建設,完善村社財務管理。目前村委會組織法並沒有明確規定村幹部免職後的賬冊和公章的移交。但是,越來越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如山東、廣東、陜西、廣西、北京等,在本行政區域實施村委會組織法的辦法中作出了規定,這是壹個很好的經驗。例如,《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第八條規定:“新壹屆村民委員會產生後,上屆村民委員會應當在七日內將公章、辦公設施、財務賬目、經營資產、資料檔案等工作事項移交給新壹屆村民委員會。“山東省在《村委會組織法實施辦法》中進壹步規定:“村民逾期拒不交出的,新壹屆村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將依法處理。“《廣西實施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村民委員會發生變更或者成員離任的,應當在7日內將公章、辦公設施、財務賬目、經營資產、檔案及其他有關材料和物品移交給新壹屆村民委員會或者其繼任人。”“村民小組組長、副組長離任的,有關交接事宜參照前款規定辦理。“2001年7月22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民政部、公安部關於規範村民委員會印章發放、使用和管理的通知》,明確規定了包括村民委員會成員免職後公章移交等壹系列問題,各地正在落實。完善村務管理,要充分發揮基層司法所的作用。基層司法所要協助經濟社團制定完善章程並送區有關部門審核備案,明確社委會和幹部的權利義務及相關法律責任,健全完善議事決策機制、財務管理制度、社務公開和民主監督制度。
4 .加強對農村經濟合作社日常經營的監督管理,做好監管工作。在街道管理下,成立經濟社黨支部,街道參與社委會領導班子成員的考核,加強街道對經濟社的監督管理。要求經濟機構購買由財政局監制的標準賬簿和憑證,實行統壹票據,實行基本存款賬戶和專用賬戶管理制度。街道、區紀委和相關職能部門要定期對社務公開和經濟社財務狀況進行檢查、審計和考核,使考核結果與社務委員會成員報酬掛鉤。開展電算化財務管理網絡,搭建信息共享平臺,及時發現和遏制社會公職人員貪汙挪用集體資產等經濟犯罪苗頭,防止集體資產流失。
5.始終保持打擊村官違法犯罪的高壓態勢。檢察機關加強與街道、紀委、農業、財政、審計等部門的溝通協作,嚴肅查處涉農違法違規案件,通過查辦壹個案件,教育和有效震懾了違法犯罪分子。對拒不交賬的經濟社會幹部,除按隱匿會計憑證罪追究刑事責任外,在查賬過程中發現有收受賄賂、貪汙、挪用、占用集體資金行為的,要堅決依法查處,樹立法律權威,督促新任社會幹部主動交賬。此外,要探索農業職務犯罪的規律和特點,不斷調整預防思路,根據個案特點提出有針對性的檢察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