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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學”畢業論文

行政體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壹)改革開放以來中國行政體制改革的進程及其啟示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進行了五次行政體制改革:

1982改革是根據十壹屆三中全會精神進行的。同時大幅精簡機構,主要解決領導體制和領導幹部實際終身制問題。

1988改革是根據黨的十三大精神進行的。在精簡行政機構和人員的同時,提出了轉變政府職能的問題。

1993改革是根據黨的十四大精神進行的。建立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的行政管理體制,轉變了政府職能,黨政機關普遍實行“三定”,建立了公務員制度,實行了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

按照黨的十五大精神進行的1998改革,是建國以來規模最大的壹次行政體制改革,將政府職能明確為宏觀調控、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政企分開有了新的突破,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和直接管理的企業脫鉤;中央部門部分審批權限和具體日常工作下放到地方,國務院機構和人員大幅減少。

2003年的改革是根據中共十六大精神進行的。按照精簡、統壹、效能的原則和決策、執行、監督相協調的要求,進壹步轉變政府職能,調整政府機構設置,理順部門職能分工,減少行政審批,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努力形成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平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

此外,2004年,各級政府還以實施《行政許可法》為契機,落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綱要》,加大行政審批事項清理力度,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取得明顯進展。2005年4月頒布的公務員法也對規範行政主體、加強公務員隊伍建設產生了重要影響。

不斷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五項行政體制改革取得重大進展:壹是政府機構數量減少。就國務院機構(含職能部門、直屬機構、辦公廳、直屬機構、特設機構)而言,1982改革前機構數為100,1988改革後為86個,目前減少到66個;二是機構設置趨於合理。現有的政府部門大多是按市場經濟要求設置的,計劃經濟時期按產品行業設置的工業部門大多被取消或合並;政府職能發生轉變,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被明確為政府的主要職能;第三,行政管理模式也發生了變化。從過去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到現在主要依靠經濟和法律手段;四是依法行政和建設法治政府取得進展。《行政許可法》的實施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取得明顯成效。國務院分三批取消和調整1806項審批事項,占改革前行政審批事項總數的50.1%,行政效率明顯提高。近年來,各地開始進行鄉鎮機構改革,並在實踐中積累了相關經驗。

經過20多年的改革,政府職能轉變,政企分開不斷推進,機構和人員精簡,幹部結構優化。應該說,現行的行政管理體制基本適應了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也符合中國的國情。在改革的過程中,我們積累了許多成功的經驗,從中獲得了壹些啟示。

第壹,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必須從我國國情出發,有利於堅持黨的領導,提高行政效率,保證政府在改革、發展、穩定中充分發揮作用。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是各項改革的連接和交匯點,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必然會觸及深層次的問題和矛盾,觸及錯綜復雜的利益關系和利益格局的調整。歷次改革之所以順利推進並取得成效,關鍵在於堅持黨的領導。各項改革措施都是按照中央關於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決策和戰略部署實施的,註重提高行政效率,確保政府在改革、發展和穩定中發揮重要作用。因此,我們必須立足於我國的實際,了解發展的階段和面臨的現實問題和矛盾,了解我國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特點,借鑒國外有益的經驗和做法,強調是為我所用,不能照搬。

第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必須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縱觀我國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歷程,可以發現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任務往往是經濟社會發展到壹定程度提出的,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是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出發點和主要動力。比如,我國在計劃經濟時期,按行業設立了多個部委,僅機械工業部就設立了7個部委,導致出現了壹批中央直屬企業或下屬企業,形成了嚴重的“條塊分割”問題。為了適應經濟改革的需要,對有關經濟部門的管理部門進行了調整,以更好地解決政府與企業、政府與市場之間的矛盾。

第三,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是壹個系統工程,不可能壹蹴而就。行政管理體制關系到經濟和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起著重要作用。行政管理體制與政治、經濟、社會之間存在著復雜而密切的關系。因此,不僅要調整行政機關的內部職能,而且要協調公共部門和事業單位的改革,處理好政府與企業和政治事務的關系,更加註重政府職能的準確定位和切實轉變。

第四,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需要科學化、法治化。因為大部分改革都是由政府自己自上而下進行的,政府既是改革的執行者和推動者,又是改革的直接對象,角色沖突也在壹定意義上阻礙了改革的深化。特別是改革涉及權力和利益格局的重新調整,增加了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難度。另外,改革的政策性強,需要科學論證,提高法治化程度。

(二)當前中國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需要進壹步研究和解決。

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是壹個逐步深化的過程,不可能壹蹴而就,有些問題只能逐步解決;同時,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入,還會出現許多新的問題,需要通過進壹步的行政體制改革來解決。因此,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是壹個階段性和連續性統壹的過程,需要不斷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

壹是政府職能轉變不到位。經過歷次行政體制改革,政府職能發生了很大變化,但並沒有完全轉移到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上來。壹方面,經濟職能還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管了很多不該管的事,行政審批事項還太多。《行政許可法》實施後,雖然減少了很多行政審批事項,但由於壹些行政管理慣性和多年來形成的部門、行業利益,不必要的行政審批和變相行政審批仍然大量存在,應該退出的領域沒有完全退出。在壹些地方和部門,政府仍然在資源配置領域發揮主要作用。此外,要素市場不發達,難以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

另壹方面,政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需要進壹步加強。快速的經濟增長和深刻的社會變革導致了社會公共需求的快速增長。尤其是在社會結構發生重大變化、社會矛盾頻發的時候,政府的公共服務職能更顯重要。如果職能轉變不到位,經濟社會生活中的許多新問題就難以解決。因此,有效轉變職能是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關鍵。

二是行政組織不合理,層級過多,部門間職責不清,協調性差。1988之後的幾次行政體制改革,在精簡機構、簡政放權方面取得了壹定的成效,但在機構設置、事權劃分、運行方式等方面還存在壹些問題。

從機構設置來看,各級政府部門往往延續“上下配套”的習慣做法,職能部門在服從同級政府的同時,不得不接受上級部門的指導,造成各級政府部門重復設置,機構臃腫。基層行政管理體制非常典型。為了完成上級政府制定的“達標”任務,縣鄉政府不得不設立機構,增加人員。在人員編制不足的情況下,他們設置了很多臨時機構,安排了壹些臨時人員,造成機構和人員超編。在缺乏有效管理和約束的情況下,鄉鎮機構和人員數量不斷增加,維持運轉的成本和人員工資也不斷增加,導致鄉鎮財政支出不斷擴大,鄉鎮財政負債率不斷提高。

從層級關系來看,歷次機構改革都是從組織設置的橫向劃分入手,從規模上控制政府機構的膨脹和人員的增加,而很少涉及到縱向的分層。根據憲法第三十條規定,除較大的市、自治州外,地方行政級別壹般為省、縣、鄉三級。但隨著行政公署(地區)改為市的增多,壹些地方出現了縣市下轄市的情況,地方行政級別實際上變成了四級。層級過多容易導致機構臃腫、信息不暢、效率低下、行政成本高。

從機構職責來看,由於政府內部職能劃分不清,權責劃分規定缺乏法律效力,加上部門起草立法的影響,壹些行政事務發生沖突後難以協調,如多頭管理、重復交叉執法、權力與利益掛鉤,甚至不同部門權力交叉或重疊。或者互相推諉,造成“管理真空”,權力與責任脫鉤。

第三,中央和地方的關系需要進壹步理順。在壹些方面,存在中央權威和統壹性不夠,中央宏觀政策在壹些地方執行受阻,地方保護主義嚴重,以及向地方放權不夠,地方自主權和積極性發揮不夠等問題;各級政府的事權、財權和事權還不匹配;用法律手段調整中央與地方的關系還不夠,制度化、規範化水平低,難以保證必要的穩定性和可預見性。

第四,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與行政法制建設不相適應。長期以來,我們習慣於用行政手段管理經濟社會事務,導致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過程和結果缺乏法律保障。比如,缺乏法律規範和保障,是機構改革有減有增,陷入“簡化-擴張”怪圈的主要原因。從國際上解決組織結構膨脹的主要手段來看,壹個是財政手段,壹個是法律手段,但主要是法律手段,財政手段最終只能通過法律發揮硬約束作用。除憲法總則外,目前既沒有壹部統壹的行政組織和編制法上升為法律,也沒有壹部各部門的行政組織和編制法,更沒有壹部推進改革的相關法律。現有的國務院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單項法規和政策文件,對機構設置、職能、編制、權限、中央與地方的關系、經費保障機制等沒有明確規定,缺乏詳細的責任條款。過於靈活的規定以及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法規之間的不協調也增加了執行中的矛盾。

(三)進壹步改革行政管理體制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以胡錦濤同誌為總書記的新壹屆中央領導集體提出,要把科學發展觀統領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強調要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繼續完善行政管理體制,形成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平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這充分體現了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

改革行政管理體制,完善經濟法制,是堅持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客觀要求。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已經作為基本治國方略載入我國憲法。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就是要以法律手段推進改革進程,以法律形式固定改革成果,最終為建立現代行政管理制度提供法律保障。

改革行政管理體制,完善經濟法律制度,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需要。科學發展觀強調以人為本,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和人的全面發展。這就要求我們在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同時,更加註重重大利益的協調、社會再分配,努力解決社會公平。落實科學發展觀,需要完善相關保障機制,轉變政府職能,合理設置行政機構,理順中央與地方關系,建立壹套符合科學發展觀要求的政績考核標準和執法責任制,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改革行政管理體制,完善經濟法律體系,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政府嚴格依法管理,以公開、透明、公正的方式提供各類公共產品和服務,更能促進公平正義;人民依照憲法和法律,通過各種渠道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社會事務,更好地實現社會和諧,實現社會和人的自由全面發展。政府部門要嚴格依法行政,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缺位,更好地化解各類社會矛盾糾紛,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改革行政管理體制,完善經濟法律體系,是應對經濟全球化發展的需要。從某種意義上說,經濟全球化不僅是各國產業和生產力之間的競爭,也是各國政府在提供制度、環境、公共產品和服務等行政能力方面的競爭。哪個國家提供了更好的投資環境和制度安排,更穩定和可預期的法律環境,哪個國家就能更好地生存和發展。同時,經濟全球化趨勢的發展也對政府履行維護國家安全和參與國際事務的職能提出了新的任務。此外,迫切需要改革行政體制,完善經濟和法律制度,以減輕政府的財政壓力,適應行政社會化的發展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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