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大原則問題上與黨中央意見不壹致,有實際言行或造成不良後果的;通過互聯網、廣播、電視、報紙、傳單、書籍等。,或通過講座、論壇、報告、座談會等方式。,公開發表文章、講話、宣言、聲明等。即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和反對黨關於改革開放的決定。
2.組織紀律
在幹部選拔任用中,存在任人唯親、排斥異己、向官許願、說情、跑官要官、突擊提拔或調整幹部等違反幹部選拔任用條例的行為。弄虛作假,騙取職務、軍銜、職稱、待遇、資格、學歷、學位、榮譽或者其他利益。
3.誠信紀律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以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當事人財物的;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財物;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
4.群眾紀律
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扶貧、救災款物發放等事項上善待自己的親友,明顯有失公平;利用宗族或者黑惡勢力欺壓群眾,或者縱容涉黑涉惡活動,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的;生產生活等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能按照政策或有關規定解決,不能及時解決,懶政低效。
5.工作紀律
在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於管理,對上級決定和部署的貫徹、檢查和督促落實不力,致使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在檢查、視察上級工作或者向上級報告時,應當報告的事項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的。
6、生活紀律
生活奢侈,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以及利用職權、教養、從屬關系或其他類似關系與他人發生性關系;不註重家風建設,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去控制和教育;違反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行為不端。
有以下演員,退出了晚會:
1,重大原則問題與中央不壹致,情節嚴重的開除黨籍。
2.公開發表違反四項基本原則,違背和歪曲黨的改革開放決定,嚴重者開除黨籍。
3.審議黨中央的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壹,情節嚴重的開除黨籍。
4.對英雄模範進行誹謗、中傷,情節嚴重的,開除黨籍。
5.制造和傳播政治謠言,嚴重者開除黨籍。
6.泄露這些信息的人,情節嚴重的將被開除黨籍。
《條例》第壹百二十八條規定,泄露、散布、刺探或者竊取幹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黨組織巡視檢查等未公開事項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內容的。
7、拉幫結派導致本單位政治生態惡化或被開除黨籍的。
8、執行中央決策部署不靈活,情節嚴重者開除黨籍。
9.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做兩面派,嚴重的開除黨籍。
10,黨員,信仰宗教,經教育未改,建議退黨或除名。
1
1,任人唯親,排斥異己,官許願等。,嚴重者開除黨籍。
1
2.接受證券、股權等。可能影響執行公務,嚴重者開除黨籍。
1
3.借用管理或服務對象的車庫,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將受到處罰。
1
4.利用職權幫助親屬吸收存款,推銷金融產品牟利,將受到處罰。
1
5、更改公務行程借機旅遊,嚴重者開除黨籍。
1
6.在扶貧脫貧中做好朋友親人,情節嚴重的開除黨籍。
1
7.利用黑惡勢力欺壓群眾或充當“保護傘”,嚴重者開除黨籍。
1
8.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損害群眾利益,必將受到懲罰。
1
9.簡單地以會議跟進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就會受到懲罰。
法律依據:《中國市對生產方的紀律處分條例》。
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1)警告;
(2)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四十四條在重大原則問題上與黨中央保持壹致,並有實際言行或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條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壹)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的重大決定的;
(二)違反議事規則,由個人或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
(三)故意回避重大事項集體決策和決定、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的;
(四)以集體決策的名義。
第八十五條黨員幹部必須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清正廉潔,反對任何以權謀私的行為。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以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當事人財物,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壹百壹十三條幹涉生產經營自主權,造成人民財產重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壹百二十壹條工作不負責任或者疏於管理,對上級的決定和部署不執行、不檢查、不督促落實,致使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不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 * *的發展理念,對職責範圍內的問題疏於處理,造成重大損失或者重大損失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壹百三十四條生活奢侈,追求享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