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單位為員工投保商業保險的規定

單位為員工投保商業保險的規定

關於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若幹問題的通知

中共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有關人民團體、高級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工商聯、財政廳(局)、監察廳(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監察局:

根據中央紀委2004年第三次全會的部署,為進壹步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維護財經紀律的嚴肅性,財政部、監察部研究制定了《關於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若幹問題的規定》,現印發給妳們。請仔細遵循它們。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

附件:關於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若幹問題的規定

關於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若幹問題的規定

為規範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行為,維護財經紀律的嚴肅性,加強財政資金管理,進壹步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現就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1.本規定所稱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是指單位支付全部或部分保費購買商業保險公司為幹部職工提供的各類商業保險產品的行為。

二、本規定所稱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分為以下兩類:

(壹)黨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其中:黨政機關是指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CPPCC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是指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根據人事部和各地人事局的相關文件確定。

(二)非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

三、黨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幹部職工購買商業保險,應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保險範圍。僅限於以風險補償為目的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包括公務出行交通意外傷害保險、特殊崗位人員意外傷害保險、支援西藏、新疆等西部地區幹部職工購買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2)參保人員的範圍。壹般限於單位的幹部職工,但參加單位組織的集體活動、出國就醫的退休人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險。

(3)保費的財政撥款渠道。公務差旅的交通意外保險費用,應當計入本單位差旅費。特崗人員、援藏援疆支援西部地區幹部職工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用,應按規定首先在單位計提的職工福利費中列支;職工福利基金不足的,黨政機關在人事經費中支付,事業單位在職工福利基金中支付。

四、不按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幹部職工購買商業保險,應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保險範圍。限於本規定第三條第壹款規定的意外傷害保險,以及與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相關的險種。買補充醫療保險的只有不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或免費醫療的事業單位。

(2)參保人員的範圍。意外傷害保險的投保人員範圍,按照本規定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補充醫療保險的參保範圍包括在職幹部職工和退休人員。

(3)保費的財政撥款渠道。公務出行、特崗人員、援藏援疆等交通意外傷害保險。、支援西部地區幹部職工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用,按照本規定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辦理。補充醫療保險費用包含在社會保障費用中。

五、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為特殊崗位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特殊崗位人員的界定,具體意外傷害保險險種,以及保險資金數額等。,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省級政府和中央部門審批。其中,中央單位由部機關審批確定並報財政部備案;地方單位由省政府部門和直屬單位商省財政廳後報省政府審批,相關審批文件抄送省財政廳。

六、未按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建立幹部職工補充醫療保險,單位承擔的年度購買保險資金不得超過上壹年度工資總額的4%(工資總額按國家統計局口徑執行);超額購買保險資金由參保人員自行承擔,由單位在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其他相關事宜按照《國務院關於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國發[2000]42號)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規定執行。

七、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嚴禁下列行為:

(壹)購買規定範圍內,但具有投資分紅性質的商業保險;

(二)購買本條例規定的保險範圍以外的任何其他形式的商業保險;

(三)為參保人員範圍以外的其他人員購買任何形式的商業保險:

(四)違反財政支出渠道規定,擠占挪用其他資金購買商業保險,以及私設“小金庫”購買商業保險;

(五)利用行政隸屬關系或者行政職權,指使或者接受下屬單位在監管範圍內為本單位領導幹部或者職工購買商業保險;

(六)在購買商業保險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收取“回扣”等行為謀取私利。

八、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應嚴格按照上述條款的規定,認真清理本單位用公款為幹部職工購買商業保險的情況,有關政策規定如下:

(壹)償還範圍的界定。各單位用公款購買的商業保險,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商業保險險種、參保人員範圍,以及用私人“小金庫”或財政專項資金購買的商業保險,均應納入清退範圍。保險已到期或失效,個人已領取年金、獎金等待遇的,本規定發布前已經退保,個人已領取退保金的,也必須全額退保。

《規定》發布時,被保險人已經死亡或者正在領取重疾醫療保險的,可以不納入清退範圍。

(二)退保資金的財務處理。納入退保金清退範圍,屬於用私人“小金庫”或財政專項資金購買的商業保險,應上繳同級財政部門;用職工福利基金、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和其他資金購買的商業保險,由單位按原資金來源收回。對於未納入還貸範圍,但財政支出渠道與本規定不壹致的,可不再進行會計調整。

(三)保險費的償還方式。各保險公司向原參保單位支付退保金時,退保金應以單位繳納的全部保費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給單位辦理商業保險,不得直接向參保人員支付現金或銀行存款證明;單位和個人購買的商業保險,退保資金由單位和個人按繳費比例分配,退保損失也按比例分擔。保險公司給單位的退保金,通過銀行轉賬支付。

(四)允許個人自願買斷。在參保人自願用個人資金補償單位繳納的保費的前提下,允許個人續保。在個人自願買斷的情況下,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補足個人應補償單位的款項或為個人續約提供贊助。

(五)時限和監督檢查。各單位要由主要領導負責,高度重視清退工作,嚴格執行本規定的政策和要求,並將清退結果報同級紀檢、監察和財政部門備案。各級紀檢監察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各單位清退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及時跟蹤檢查各單位清退工作的進度和質量,對清退結果進行必要的抽查,切實保證各項清退政策的落實。各中央單位和省級財政部門要認真匯總《公款購買個人商業保險返還情況統計表》(附後),形成返還情況匯總報告,於2004年6月30日前報財政部。

九、各級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要嚴格按照現行財務規章制度和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自身內部財務管理,杜絕違規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

單位在規定的清退期限內拒不自查自糾,甚至弄虛作假、隱瞞不報,在本規定發布後仍違規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壹經查出,購買保險的資金予以沒收,上繳同級財政部門;對單位主要領導和其他相關責任人員,依照黨紀政紀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構成犯罪行為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省級政府和中央各部門可結合實際情況,根據本規定規定的政策和原則要求,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和清退方案,並報財政部和監察部備案。

十壹、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凡各級政府和部門制定發布的有關政策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想了解更多的保險知識,可以去> & gt“多養魚,談保險”免費咨詢!

  • 上一篇:翠亨發布21人才新政!建5000套公寓免租10年。...
  • 下一篇:電子商務人才培養工作計劃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