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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保證承擔什麽責任?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方式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保修分為壹般保修和連帶保修,視具體情況而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保證分為壹般保證和連帶保證。當事人對擔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承擔擔保責任。壹般保證人的訴前抗辯權是指壹般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過審理或者仲裁,債務人財產被依法強制執行之前,有權拒絕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本合同可以采用壹般擔保或連帶擔保。如果合同中沒有擔保或者擔保協議不明確,則需要按照壹般擔保承擔責任,即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壹般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擔保合同的內容:

1,債權擔保。債權擔保的內容是由擔保權利和擔保義務構成的權利義務關系。由於人身擔保和財產擔保的性質不同,債權人擔保權具有不同的屬性。在人的擔保中,擔保權是壹種債權,屬於債權的範圍;在物的擔保中,它是壹種優先受償權,所以也叫擔保權,兩者的效力有很大區別。相應地,保證人的義務實際上是人身保證中的壹種債務,但在物質保證中是壹種物權負擔;

2.保證合同內容。被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和金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擔保方式;擔保的範圍;保證期限;其他需要雙方約定的事項;擔保合同不完全符合前款規定的,可以補充;

3.抵押合同的內容。被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和金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坐落、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抵押擔保的範圍;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抵押合同不完全符合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充。

4.質押合同的內容。被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和金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質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和狀況;質押擔保的範圍;*質押轉讓的及時性;當事人認為質押合同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不完全符合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綜上所述,從擔保合同的性質來看,擔保合同是從合同。保證合同的目的和作用是保證主債務合同的實現。可見,如果沒有主債務合同,就不需要設立擔保合同。因此,保證合同必須建立在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基礎上,而且必須始終* *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其民事責任按照各方的過錯程序確定。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86條

擔保方式包括壹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方式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壹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687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壹般保證。

壹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過審理或仲裁、債務人財產被依法強制執行前,有權拒絕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債務人下落不明,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不能履行債務的;

(4)擔保人書面放棄本條款規定的權利。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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