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分配按以下程序進行:
在執行程序中,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參與分配。優先權人和擔保物權人可以直接參與分配,主張優先權。
被執行人是符合破產條件的企業,未申請破產或者法院不予受理破產案件的,按照財產保全、查封措施的順序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508條?被執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組織的,執行程序開始後,取得執行依據的被執行人的其他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全部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受償權和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
第五百壹十六條當事人不同意移送破產案件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應當以執行變價所得的財產,在扣除執行費用和優先清償債權後,按照財產保全和執行期間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順序清償普通債權。
擴展數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510條?在參與分配執行過程中,執行價款扣除執行費用並清償應優先受償的債權後,原則上普通債權按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總額比例受償。債務人償還後,應當繼續清償剩余債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第511條?多個債權人申請參與被執行財產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制作財產分配方案,送達全體債權人和被執行人。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第512條?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提出書面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通知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
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根據異議人的意見對分配方案進行審查修改並予以分配;如果提出反對,應通知反對者。異議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提出異議的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為被告,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異議人逾期未提起訴訟的,執行法院應當按照原分配方案進行分配。
訴訟期間進行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提存爭議債權對應的金額。
第513條?在執行過程中,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有《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壹款規定情形的,經申請執行人之壹或者被執行人同意,執行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被執行人的執行,並將執行案件的有關材料移送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第514條?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執行案件相關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將是否受理破產案件的裁定通知執行法院。不予受理的,應當將相關案件材料退回執行法院。
第515條?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應當解除對被執行人財產的保全措施。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執行人破產的,執行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對被執行人的執行。
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拒絕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應當恢復執行。
第516條?當事人不同意移送破產案件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拒絕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以執行變價取得的財產,在扣除執行費用和優先清償債權後,按照財產保全和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順序清償普通債權。
第517條?債權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繼續執行的,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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