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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眾侮辱他人如何定罪?

法律客觀性:

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公開貶低人格,損害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人格尊嚴權和名譽權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權利。本罪的客體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單位。侮辱法人和其他團體、組織不構成侮辱。在公共場所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汙、踐踏等方式侮辱中國人民國旗、國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和本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客觀上講,是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貶低人格、損害他人名譽的嚴重行為。本罪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人格尊嚴權和名譽權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權利。《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侮辱、誹謗和誣告公民。”所謂人格尊嚴,是指公民基於其所處的社會環境、地位、聲望、工作環境、家庭關系等客觀條件,對自己或他人的個人價值和社會價值的理解和尊重。所謂名聲,是指公民在社會生活中獲得的名望和聲譽,是社會對壹個公民在社會生活中的品德、才能和信譽的評價。所謂名譽權,是指以名譽的維護和安全為內容的人格權。本罪的客體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單位。侮辱法人和其他團體、組織不構成侮辱。在公共場所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汙、踐踏等方式侮辱中國人民國旗、國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和本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本罪客觀上表現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開貶低人格、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情節嚴重。侮辱他人的行為。主要的行為手段有:(1)暴力侮辱人身,這裏所說的暴力僅指侮辱的手段。比如向人扔糞便,用墨水塗抹人,強迫人剪頭發,強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動作等等。,而不是傷害他們健康的暴力。如果行為人具有傷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和行為,應以傷害罪論處。(2)言語侮辱,即用惡毒、刻薄的語言嘲諷、侮辱被害人,使其當眾出醜,令人無法忍受,如口頭散布被害人的隱私、身體缺陷等。(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報、小字報、圖片、漫畫、信件、書籍等公開文字的方式泄露他人隱私、誹謗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侮辱必須公開進行。所謂“公開”侮辱,是指在第三方甚至所有人面前,或者以能夠使不特定的人或者大多數人聽到、看到的方式侮辱他人。公開並不壹定要求受害者在場。如果只是侮辱被害人,沒有第三人在場,第三人也不可能知道,不構成侮辱罪。因為只有第三者的存在才能損害受害者的外部名譽。侮辱的對象必須是特定的人。特定人可以是壹個人,也可以是幾個人,但必須是特定的、可識別的。在公共場合沒有特定對象的辱罵不構成侮辱。死者在本罪中不能成為侮辱的對象,但如果行為人表面上侮辱了死者,但實際上侮辱了死者家屬,則應認定為侮辱。必須足夠嚴重才能構成本罪,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也必須足夠嚴重才能構成本罪。雖然存在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但不嚴重,只是壹般的民事侵權行為。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手段惡劣,後果嚴重,如在公共場合強迫被害人翻越自己的臺階;當眾撕毀被害人的衣服;給受害者臉上抹黑,掛破鞋,戴綠帽拖街示眾;脅迫被害人當眾吞咽或者向其身上噴灑糞便等汙物;脅迫被害人接吻、用身體自慰等淫穢行為時;公開侮辱他人,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自殺;多次侮辱他人,對其人格、名譽造成重大損害的;侮辱官員、婦女甚至外賓,造成惡劣影響的;等壹下。本罪主觀上是直接故意,具有貶低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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