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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日益嚴重的原因是什麽?

關於青少年犯罪司法社會化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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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青少年犯罪司法社會化的思考

杜先渺

【暨南大學法學院】

青少年犯罪原因和特點的特殊性決定了青少年司法制度應不同於普通刑事司法制度。少年司法制度的目的不僅在於保護社會利益,而且在於預防和矯正少年犯罪,保護少年健康成長,將保護社會與保護犯罪少年統壹起來,從而實現公正與功利的價值目標。最近有學者提出了社會化方案,即在刑事司法中貫徹社會化原則,提高刑罰預防犯罪和矯正罪犯的能力。在本文中,筆者擬對這壹問題進行探討。

關鍵詞:社會化原則,短期自由刑未成年犯社區矯正

青少年的壹般心理和生理特點不同於成年人,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和特點也比成年人更為特殊,這就決定了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特征,主要是對未成年犯的審判和處理,無論是審判機關、審判方式、審判對象還是懲罰方法,都與普通刑事司法制度有著原則上的不同。從根本上說,普通刑事司法制度的重點是打擊刑事犯罪,維護社會利益;少年司法制度的目的不僅在於保護社會利益,而且在於預防和矯正少年犯罪,保護少年健康成長,將保護社會與保護犯罪少年統壹起來,從而實現公正與功利的價值目標。

隨著我國社會的現代化,與犯罪人口的關系如下:(1)社會現代化進程中犯罪人口趨於年輕化;(2)青少年犯罪大幅增加。但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大多數犯罪對社會的危害性較小,且由於青少年可塑性強,在刑事司法中往往會被判處短期自由刑,以期通過短暫而嚴厲的處罰,吸取教訓,重新做人。但是實踐證明這種方法並不是很成功,青少年的再犯罪率還是比較高的。因此,我們應該反思現有的少年司法活動,探索新的途徑。最近有學者提出了社會化方案,即在刑事司法中貫徹社會化原則,提高刑罰預防犯罪和矯正罪犯的能力。

壹、社會化原則概述

社會化原則是指在刑事司法中,調動壹切積極因素,包括司法資源和法外資源,共同幫助和改造罪犯,以保證通過刑法教育改造罪犯目的的實現。總之,社會化原則應包括兩個方面:壹方面,要依靠社會力量預防犯罪;另壹方面,要讓服刑人員容易回歸社會或重新社會化。從某種意義上說,社會化原則是社會宏觀調控體系和微觀管理手段的結合,有助於利用社會力量預防和控制犯罪。從社會化原則來看,司法機關既是國家機關,也是社會事業的壹部分;預防和控制犯罪應當是全社會對犯罪的預防和控制。教育改造罪犯是全社會的事,要運用各種手段改造罪犯。

社會化原則的結構,根據它的確立,可以分為兩部分:

第壹,整個社會對犯罪分子的影響和制約。

整個社會對罪犯的影響和制約是壹個非常寬泛的概念。其核心之壹是社會需要參與罪犯的改造。不僅國家機關有改造罪犯的責任,社會各方面的積極因素也應加入改造罪犯的行列,以便為罪犯選擇適當的處理措施。因為從生物學的角度來看,認識壹個有機體,從社會學的角度來看,人是壹體的,人本質上是社會關系的總和。社會對罪犯的影響還表現在對罪犯和刑滿釋放人員的社會救助和教育上。實踐證明,國家司法機關的這種社會救助方式有助於提高罪犯與社會的融合程度。

第二,罪犯改造的社會化。

罪犯改造的社會化主要表現在行刑制度的社會化過程中,提高罪犯的社會適應能力,以保證和提高罪犯的改造效果。為此,西方國家實行了大量的行刑制度,如犯人分類制度、中級監獄制度、犯人自治制度、累進處遇制度、開放式處遇制度、監外工作等。在行刑社會化的實驗中,私有化制度和再社會化制度是最具特色的。

緩刑制度是法院將罪犯置於由法律和法官根據其情況決定的自由環境中,而不是在監獄中接受懲罰。主要用於經過甄別,認為自己更容易接受監外教訓的人。在遵循人性、尊重人格的前提下,對能夠適時悔過的犯罪分子,在暫緩審判、暫緩公告、暫緩處罰的緩刑考驗期內,應當由具有專門知識的人給予合理的引導和監督,目的是使犯罪分子回歸正常的社會生活,重新做人。再社會化體系,又稱再社會化體系,是復歸理論的延伸和深化。認為罪犯是可以重新社會化的,重新社會化是幫助罪犯改變原有的價值觀、生活方式和行為方式,克服不正常的品德和反社會的心理定勢的壹個義務教育過程。

根據短期自由刑本身的特點和適用短期自由刑的罪犯的特點,社會化原則比其他刑罰能產生更大的社會效應,更有利於這些未成年罪犯的再社會化。壹般來說,適用短期自由刑的罪犯,其犯罪行為並不十分嚴重,其反社會的性格和反社會的心理也不是十分頑固。利用社會積極因素,可以更好地矯正。比如,單純用懲罰的手段來防控“小錯”的輕微犯罪的累犯,效果並不明顯,發揮社會的積極因素來防控這類犯罪分子可能更好。

二、未成年人短期自由刑的適用

根據《聯合國少年刑事司法最低標準》(北京規則):“將少年投入監獄始終是最後手段,其持續時間應盡可能短。”據有關數據顯示,被判處監禁的未成年人出獄後的重新犯罪率,美國占50%,聯邦德國占60-80%。據上海市矯正機構統計,近年來被判處監禁的未成年犯刑滿釋放後的重新犯罪率為15%。目前,世界各國在認真履行《少年犯罪公約》的同時,都在積極尋求對少年犯的有效矯正措施。巴基斯坦的數據顯示,緩刑制度是巴基斯坦矯正少年犯最重要的措施,緩刑期少年犯的再犯率很弱。縱觀亞太地區國家,對未成年犯適用非監禁刑的社區矯正方案值得借鑒。社區矯正的方式主要有三種:工讀學校、緩刑家庭住宿和社區緩刑服務。

對未成年人盡可能采取非監禁化處理有很多好處:壹是有利於保護未成年人免受“監獄亞文化”的影響;二是有利於幫助未成年人樹立自信心,融入正常社會;三是有利於家庭和社會穩定;第四,有利於降低司法成本。

在我國壹些地區的司法實踐中,我們積極探索對未成年犯進行教育、矯治和改造的方法,取得了壹定的積極成效。基於這些經驗,筆者認為,對於情節輕微的未成年犯,可以采取以下非監禁措施:

1,免費社區服務

在現行的“青少年檢察基地”和“18周歲成年人覺悟教育”的基礎上,對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有明顯悔罪態度的犯罪青少年進行定罪,執行“社會公益服務令”。那些害過社會的少年,可以通過時間感受到社會的溫暖,體會到個人的價值。免費社區服務可以讓未成年犯在社區提供精神文化服務,也可以讓他們在企事業單位服務。

2.社會監督措施

利用社區資源,成立由各方人士組成的監管小組,對未成年人進行監管教育。未成年人有定期向監督小組匯報思想的義務,監督小組可以對其提出意見。

3.有些地方是限制的。

鑒於未成年人心智發育不成熟,壹些娛樂場所(如歌舞廳、遊戲廳、網吧等。)都容易給他們不良的刺激,而且從司法實踐來看,很多未成年人(和青少年)犯罪都發生在壹些娛樂場所。因此,有必要限制未成年人進入上述場所,以減少外部激勵。

4.擴大緩刑範圍。

實踐證明,緩刑給家庭和未成年犯帶來極大的信心,未成年犯悔過效果顯著。但是,目前只有少部分未成年犯適用緩刑,緩刑的獨特效果尚未在更多的未成年犯身上顯現。緩刑的適用對於未成年犯非監禁刑的社區矯正、預防和降低未成年犯再犯率具有重要價值,可以考慮擴大緩刑在未成年犯中的適用。

5.發揮工讀學校的作用。

可以借鑒亞太地區壹些國家的工讀學校和感化寄宿學校的做法,責令非服刑少年犯在工讀學校完成義務教育鑒於教育局現行規定普通學校犯罪後不能招生,部分初犯和偶犯因犯罪後被普通學校開除或勸退而被剝奪受教育權。因此,有必要責令這部分少年犯在工讀學校接受教育。法院判決少年犯去工讀學校接受教育具有法律約束力,既能強制少年犯接受文化教育,又能減少社會上的閑散少年,有利於防止他們繼續受到不良影響。對於被責令在工讀學校接受教育的未成年人,可以采取以下兩種方式:壹是對在自由環境中缺乏自控能力、家庭中沒有管教條件的未成年人予以收容;二是悔過自新,有較好認識,家庭管教條件較好的失足少年,可以采取走讀的方式。

第三,建立短期自由刑的社區矯正

刑罰權的完全獨立可以集中調動稀缺的法律資源,滿足快速處理犯罪的特殊需要,但也會表現出捉襟見肘的結構性弊端,社會動力機制和社會個體的微觀活力得不到有效利用。因此,在保持刑罰權核心獨立的情況下,其權力的邊緣地帶必須保持與社會生活的親和力。具體來說,將社會民間力量引入執行結構,就是利用社會動力機制和社會個體的力量來提升執行效率。在壹定條件下,執行權應當放棄管轄權的抗辯和集中統壹的設定。基於對罪犯社會化的關註,我們應該選擇淡化自己的權利人格。在現代社會,知識、技術與傳統法律權利的結合正在形成壹種新的執行權表現形式。以美國為例:據統計,美國50個州的懲教機構共有279名精神病醫生,1.446名心理醫生,2273名個案工作者,1.006名社會工作者,793名娛樂治療師,3090名咨詢師。

目前,我國也在積極探索行刑社會化,以克服短期自由刑在司法實踐中的弊端,並取得了壹定的積極成效。社會力量的參與不是要取代司法機關,也不是要將行刑權普遍化或分散化,而是要創造壹個有利於罪犯改造和社會化的環境。因此,行刑社會化包括監禁行刑的公開性和非監禁行刑的擴張性。

1,監禁刑執行的公開性

與無期徒刑、財產刑、資格刑不同,監禁刑的執行需要特定的場所,即監獄或刑事拘留中心,將罪犯與社會隔離開來。也正因為如此,它不可避免地與壹個開放的社會發生沖突,監禁與罪犯再社會化的矛盾似乎總是處於壹個不斷激化的過程中。“自由刑曾被譽為現代刑罰之花,備受青睞。在其成立之初,人們確實對自由刑寄予厚望。他們認為自由刑不會殺人,不會傷害身體,也不會損失金錢。它可以實施矯正計劃,使罪犯改過自新,並且是可分離的,可以滿足懲罰不同犯罪的需要。但隨著自由刑的廣泛運用,自由刑不僅未能有效震懾潛在罪犯,也未能實現罪犯回歸社會的理想。”為此,筆者認為應該:

首先,通過改造監獄環境,改善服刑人員生活條件,調整行刑關系,使罪犯在監獄中的生活更加貼近社會,盡可能減少長期共同生活帶來的交叉感染和深度感染。

其次,動員和鼓勵各種社會力量進入監獄為服刑人員提供服務,改變監獄與世隔絕的現狀,使服刑人員與外界及家屬保持不斷的信息和情感聯系。

最後,允許私人部門參與監獄執行,他們為監獄提供勞動機會和後勤支持,使罪犯改造後的生活更接近正常生活。

簡而言之,監獄行刑的公開化是以提高社會力量參與罪犯矯正改造為手段,以縮小封閉的監獄環境與開放的社會之間的差距為直接目標,以緩解罪犯監禁化與罪犯社會化之間的矛盾為歸宿。

2.非監禁執行的社會化

雖然監獄的開放可以在壹定程度上緩解監獄與開放社會的矛盾,但監獄是壹個以罪犯為主體的特殊小社會。因為這裏是亞文化最密集的地區,很多亞文化的積累、適應、傳承、融合、分化也在這裏進行。因此,這種與主流文化相悖的亞文化對罪犯的再社會化起著長期的阻礙作用。壹方面,非監禁執行可以使罪犯擺脫這種亞文化的影響,在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學習環境中實現再社會化;另壹方面,大量被判刑人接受社會矯正,不僅可以緩解監禁刑執行場所的人口壓力,還可以減輕國家的財政負擔和監禁刑的並發癥,從而大大提高執行效率。

非監禁執行方式的內容主要分為兩類:壹類是刑罰類型,如管制,主要適用於輕微犯罪;另壹類是刑罰的執行制度,如緩刑、假釋、保外就醫等。在我國現有的法律條件下,筆者認為對短期自由刑適用緩刑和假釋是我們應該更多運用社區矯正的方法,在社會力量的廣泛參與下,對罪犯進行矯正和改造。

“社區矯正”是目前國際上廣泛討論的壹種行刑方式。它是監禁矯正的反義詞。是指將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的罪犯置於社區,在相關社會團體、民間組織和社會誌願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者決定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習慣,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的壹種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社區矯正可以避免執行監禁刑罰帶來的壹些副作用;同時,社區矯正為罪犯改造創造了極其寬松的環境,有利於調動罪犯改造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此外,將罪犯放在社區矯正,有利於合理配置行刑資源,降低行刑成本。

當然,社會力量進入行刑領域有很多不確定因素,即教育工作者、社會活動家、心理學家等專業人士並不總是不偏不倚的。所以,專門的司法機關應該是骨幹。在沒有積累法律經驗的情況下,本文尚難以對制度理論和行刑社會化制度作出完整的規劃,只能發表自己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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