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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道德與法律的思考

法律和道德是重要的行為準則,都屬於社會的上層建築。法律與道德的關系壹直是法學理論關註的焦點。以下是我推薦的關於道德與法律思維的短文。希望妳喜歡!

道德與法律思考之壹

論法律與道德

摘要:法律與道德的關系是壹個永恒的話題,古今中外的哲學家和智者都在試圖給出答案。歷史和現實告訴我們,法律和道德是不可能劃清界限的。它們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發揮著不可相互替代的重要作用。只有將“法”與“德”結合起來,才能真正實現法治的目標。只有法德融合,相互滲透協調,法律適當道德化,道德適時法律化,“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才能創造和諧社會。

關鍵詞:法律;道德;道德法律化;極限;法律道德化

法律和道德是維持社會正常秩序的兩大手段。自從人類進入文明社會以來,法律和道德就壹直相伴而生,密不可分,就像汽車的兩個輪子,鳥的兩個翅膀。它們憑借獨特的優勢,規範著人們的言行,推動著社會的不斷進步。

人們習慣於借用壹句西方諺語“凱撒的屬於凱撒,上帝的屬於上帝”來定位道德與法律的關系,認為法律與道德調整各自的領域。我不反對這種觀點,但是除了沒有道德調整的法律調整領域和沒有法律調整的道德調整領域之外,還有法律和道德交叉調整的領域。正如博登海默所說:“道德和法律代表不同的規範秩序,它們的控制範圍有部分重疊。道德中的壹些領域超出了法律的管轄範圍,法律中的壹些部門幾乎不受道德判斷的影響。然而,有壹個實質性的法律規範體系,其目的是確保和加強對道德秩序的遵守,這些道德規範對於壹個社會的健全仍然是不可或缺的。”[1]法是在原始社會末期,隨著氏族社會的解體和私有制、階級的出現而產生的。換句話說,法律是與國家同步產生的,道德是在法律出現之前就存在的。早在原始社會,氏族成員就遵守氏族習俗和宗教禁忌。法律是國家制定並認可的規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通常是通過各種法律文件來表達的,而道德主要是人的壹種主觀意識。它是定向的,沒有強制力。它存在於人的頭腦中,不需要用文字表達。法律只調整人表現出來的外化的言行,而道德不僅調整人的言行,還調整人的動機和意識;法律強調權利與義務的平等,“沒有權利就沒有義務,沒有義務就沒有權利”,這也是法律的核心,而道德強調義務標準,要求我們積極追求真善美,不計較個人得失。可見,法律與道德在條件、表現形式、調整範圍、具體內容等方面都有明顯的區別,應該有各自的調整領域。他們的自律領域不能互相幹擾和侵蝕。比如國家機關的組織形式和規則,司法審判程序只能用法律來調整,而不能隨地吐痰和罵人只能用道德來規範。法律是道德的底線,社會生活中最基本的倫理道德上升為法律,國家用強制力約束人們遵守和履行。社會生活中最重要、最基本的社會關系是法律調整的對象,也是道德調整的對象。這種社會關系的破壞不僅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受到道德的譴責。我們經常可以在法律規範中看到道德的影子。例如,行政法中對行政人員的道德要求是以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為指導的。從某種角度來說,道德是法律的上位概念,道德的外延比法律更廣,法律調整的很大壹部分可以歸入道德範疇。龐德在《法律與道德》壹書中提到“刑法不應調整,應交給行政法和民商法;而那些不應該調整的法律,就交給當事人和他們的牧師良心去處理吧!”

有人說“文明越發達,法制越完善,其法律中體現的道德規範就越多。可以說,壹個國家的法律制度是否完善,主要取決於納入法律規則的道德規範的數量。從某種意義上說,在法制健全的國家,法律幾乎成了道德規範的匯編。”[2]由此可以看出道德法律化的傾向。所謂道德法律化,主要著眼於立法過程,是指立法者借助立法過程和國家意識的形式,表達壹定的道德觀念和道德規範或規則,並使之規範化、制度化。[3]中西道德法律化的例子很多,比較典型的就是中國古代的立法過程。周公的禮制度是對夏商時期的禮進行整理和補充,使禮的規範進壹步系統化,使禮的原則趨於法律化。“敬”和“親”是《周禮》的基本原則,這壹道德要求成為法律中最重要的內容。禮和刑在性質上是壹樣的,在應用上是互補的。違禮就是違法,違法就是違禮。到了漢代,道德的法律化又向前邁進了壹步,深受“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漢族儒家董仲舒的影響。漢代法律中的所有原則都以法律的形式表現出來。唐代是禮法結合的鼎盛時期,宗法倫理關系的禮儀基本合法化。“壹刀切”是對唐律的壹種評價,它不僅指導制定法律,而且直接進入法律。因為我國長期處於儒家的統治之下,所以壹直重視道德在社會中的作用,壹直有道德法律化的趨勢。

道德法律化是必要的。在現實社會中,我們總會看到壹些人,他們知道道德的要求,但他們的行為卻與道德相悖。壹個喪失了良知,不要臉的人,是不會考慮自己行為的道德後果的。這就需要道德的法律化,使人們的“知”與“行”相壹致。法律是權力和義務的統壹,而道德比義務更重要。道德法律化可以保證履行道德義務的人獲得相應的權力。當然,權力是可以放棄的,演員可以做出自願放棄權利的選擇。這樣可以激勵更多的人去履行道德義務。“以遵守法律為道德義務”[4]有利於法律的實施。“道德所能調節的社會關系,主要是非對抗性矛盾和對抗性矛盾中的非對抗性行為。”[5]對抗性強、利益沖突激烈的人與人之間的矛盾,必須用法律來調整。道德在某些情況下是無能為力的。“道德社會的維護,不僅需要很多人有道德感,而且需要所有人無條件地有道德感。而做到這壹點是非常困難的。只要有壹個人或者極少數人不道德,就可以破壞整個社會的道德資源配置體系。”[5]道德只譴責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而不懲罰,這顯然是不夠的,犯罪等行為需要嚴厲的制裁。正因為道德本身並不完美,我們才應該“道德法律化”。

道德法律化要保持在合理的限度內,而不是盲目地把所有的道德規範都納入法律範疇。法律應該是“有所為”和“無所不為”的合理兼容。事實上,法律並不是在所有情況下都適用,也不是所有的社會問題都能轉化為法律問題。法律有其自身的缺點和局限性,是無法克服和避免的,也正因為如此,人們不斷完善法律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才被激發出來。梁啟超先生曾在《先秦政治思想》壹書中指出法律的弊端:“法權之源在國家。過度迷信法治,就會迷信國家權力,結果自由就會被國家吞噬。法治永遠是機械的,壹切都是壹個模子裏定制的,阻礙了個性的發展。強迫人在法律範圍內耍花招,就成了儒家所說的?人自由了還不要臉?,這是第三個。”將道德納入法律,不符合人類創造法律的終極目標。隨著社會的發展,壹些道德逐漸凸顯,被認為對社會非常重要,有被頻繁違反的風險,因此可能被吸收到法律的範圍。相反,壹些過去被認為不道德,因而需要法律禁止的行為,可能會退出法律領域,轉向道德調整。道德法律化就是賦予某種道德法律效力,哪種道德需要納入法律,取決於人們對行為的認可。道德法律化的這個“度”,可以看作是普通社會成員的道德觀念被接受和需要的程度,法律對社會成員提出了最基本的要求。整個社會成員的道德水平和個人素養參差不齊。對於道德素質高的人來說,法律標準太低,而對於道德素質低的人來說,法律標準又太高,所以法律要采取壹種“妥協值”。壹個人可以無視道德,但不能違法。中國現行婚姻法準確地反映了道德的法律化及其限度。中國封建社會實行“壹夫壹妻多妾”的婚姻制度,重婚具有普遍性、道德性和合法性。在我們現代社會,男女平等和壹夫壹妻制是道德要求。現行婚姻法堅持壹夫壹妻制原則,明確規定“禁止重婚和與他人同居”,並將重婚作為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規定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可見,現行婚姻法在很大程度上吸收了現代社會的道德因素,加大了對重婚的懲罰力度,但現行婚姻法並沒有將所有的婚外情都納入調整範圍。歸根結底,婚姻家庭屬於私人領域,還是要維系感情和親情。法律不應該太嚴厲。又如,有學者提出,自毀應當作為殺人不作為犯罪納入刑法。勇於為他人放棄自己是壹種美德,也是我們壹直倡導的主流價值觀。每個人都能做到這壹點就很好了。但是,我們必須給壹個人選擇的權利。如果“拯救他人”需要我們自己的生命,那麽我們至少應該有權利決定是否放棄自己的生命。如果法律強制規定“拯救他人”,就是強制用壹個生命換取另壹個生命,造成兩個生命權的實質不平等。所以,要不要“救別人”的問題,還是留給道德來規範,呼籲人們通過輿論和社會道德做出積極的回應。過於強調道德的法律化,容易導致道德的弱化,“國家的財力無法支撐道德法律化後的實施成本。”[7]法律不能也不可能完全取代道德。

在道德道德化的同時,也要道德化法律。法律的道德化並不意味著法律調整的對象被吸收到道德範圍,而是法律規範中的倡導性規定和禁止性規定可以內化為人們自覺遵守的對象,而不是被國家的強制力和法律約束力所強制。道德是法律的升華。法律規範必須以倫理為基礎,沒有倫理,法律規範必然成為立法者的任意意誌。解決法律中的壹些尷尬問題,需要在法律中註入道德的血液,靈活運用法律,吸收儒家倫理法的合理內核。換句話說,道德化的法律應該依賴於道德功能。更何況,人的思想、信仰、私生活都是法律無法調整的領域。加強這些地區的道德建設,有助於形成良好的社會風氣和社會環境。法律的道德化不僅有助於公民道德的提高,也有助於法治目標的實現。法律和道德屬於上層建築,也是社會意識的重要組成部分,對社會發展有巨大的推動作用。“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都是當今法治社會的亮點,它們從不同的角度迎合了法治的需要。

法律與道德的關系是壹個永恒的話題,古今中外的哲學家和智者都在試圖給出答案。歷史和現實告訴我們,法律和道德是不可能劃清界限的。它們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發揮著不可相互替代的重要作用。只有將“法”與“德”結合起來,才能真正實現法治的目標。只有法德融合,相互滲透協調,法律適當道德化,道德適時法律化,“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才能創造和諧社會。

參考資料:

[1]作者博登海默。由和季翻譯。法理學:法律哲學及其方法。華夏出版社,1987,P386。

[2]王壹多。道德建設的基本途徑。哲學研究,1997。

[3]範金雪。論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法律評論,1998。

[4]劉雲林。論公民守法道德的培養。中州學刊,2003。

[5]羅·。道德課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6,P72。

[6]王建國。人性假設與市場經濟。《經濟學茶館》,山東人民出版社,2000年,P75。

[7]郝鐵川。道德法律化。檢察日報,1999-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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