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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微量物證的檢驗

道路交通事故痕跡物證檢驗

本標準為GA41-92的修訂版,與GA41-92相關章節的區別如下:第三章:交通事故痕跡、物證、附著物、散落物、地面痕跡、摩擦痕等術語的定義。已添加。

第四章:明確檢查原則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執行。攝影測量的方法可用於微量物證測量,並提出了相應的測量誤差。增加了在勘驗中首次使用照相方法固定微量物證。

第五章:增加了微量物證勘查、檢驗準備、微量物證發現、保存、固定、提取、測定的設備要求。增加了對裝有防抱死制動裝置的車輛地面輪胎痕跡的檢查要求。增加了對交通事故引發火災事故的檢查要求;並增加檢查內容。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取代GA41-92。

本標準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並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

本標準起草單位:浙江省公安廳交通巡警總隊、安徽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龔彪、崔小平、石長林、丁、陳、、。道路交通事故痕跡物證檢驗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簡稱交通事故)痕跡、物證檢驗、固定、提取和記錄的主要內容、原則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現場相關痕跡、物證的檢驗。

2規範性參考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引用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註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的所有修改(不包括勘誤表)或修訂均不適用於本標準。但是,鼓勵根據該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註日期的參考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7258-2004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要求

GB/T 19056-2003《汽車行駛記錄儀》

GB 19522-2004《汽車駕駛員血液和呼氣酒精含量的閾值和檢測》

GA 49-93《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繪制》

GA 50-93“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第72號令)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道路交通事故的痕跡物證

留在交通事故現場或者從交通事故現場帶走的證明交通事故真實情況的物品、物質和痕跡。交通事故痕跡物證主要包括車輛、人體、路面、固定物、附著物、散落物及各種痕跡。

3.2

附件附件

在交通事故中形成的,附著在車輛、人體、路面等能夠證明交通事故真實情況的物體上的物質。如:油漆、油脂、塑料、橡膠、毛發、纖維、血漬、人體組織、木屑、植物枝葉和灰塵。

3.3

分散註意力

遺留在交通事故現場的能夠證明交通事故真實情況的物品或者物質。例如損壞和脫落的車輛部件、玻璃碎片、油漆碎片、橡膠碎片、車輛負載、結構土壤和沙子碎片、人體扔在地面上的穿戴物品和攜帶物品、人體分離的器官和組織、樹皮、折斷的樹枝、從其他物體撞擊和掉落在地面上的水泥和石頭碎片等。

3.4

地面追蹤路上的痕跡

在交通事故過程中,事故車輛的輪胎及零部件、人體和與事故有關的物體與地面接觸,在交通事故現場留下痕跡,如輪胎印、人腳印等。

3.5

地上的輪胎印道路上的輪胎印

當車輛輪胎相對於地面滾動和滑動時,在地面上留下的痕跡。

3.6

輥印印記

當車輛輪胎相對於地面做純滾動運動時,在地面上留下的痕跡。其特點是清晰地反映輪胎的胎面花紋、花紋組合、胎面磨損和機械損傷。

3.7

壓印磨損痕跡

車輛輪胎受到動力作用,沿行駛方向相對於地面作滾動和滑動的復合運動時,在地面上留下的痕跡。其特征在於,胎面花紋標記在車輛行駛方向上延長。

3.8

拖動並打印剎車痕跡

車輛輪胎受到動力作用,沿行駛方向相對地面滑動時,在地面上留下的痕跡。其特點是帶狀,不顯示胎面花紋,寬度與胎面寬度基本相同。

3.9

側滑印刷標誌

車輛輪胎受到動力、碰撞沖擊力或轉向離心力,偏離原行駛方向,相對於地面作橫向滑動運動時,在地面上留下的痕跡。其特征在於,足跡寬度壹般大於或小於輪胎胎面寬度,壹般不顯示胎面花紋。

3.10]

擦洗和打印道路疤痕。

車輛傾斜或翻滾後在地面上形成的劃痕。

3.11

車輛的痕跡

交通事故中車輛與其他車輛、人體、物體接觸,因車輛變形、損壞而在車身上留下的痕跡,以及車身上缺少灰塵或其他附著物而留下的痕跡。

3.12

屍體的痕跡

交通事故中與車輛、道路和物體接觸的人在人體衣物和體表留下的痕跡。

3.13

其他痕跡

在樹木、護欄、道路交通設施等表面留下的痕跡。交通事故中車輛或人體與路邊樹木、護欄、道路交通設施發生碰撞或刮擦時。

4檢驗原則和壹般要求

4.1檢驗原則]

4.1.1檢查應及時、全面、客觀、科學、細致。

4.1.2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進行檢驗。

4.1.3檢驗應使用科學的手段和方法,采用先進的技術。

4.2檢驗的壹般要求

4.2.1勘驗應當由取得交通事故處理資格證書的交通警察或者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承擔。

4.2.2檢驗工作中應采用必要的防護用品,並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檢驗人員的安全。

4.2.3檢查應配備相應的勘探車輛、勘探提取工具和勘探設備。

4.2.4適用簡易處理程序的交通事故現場微量物證,無需檢驗。按規定做好必要記錄後,應迅速撤離現場,恢復交通。

4.2.5檢驗人員應根據各種交通事故的特點,仔細觀察交通事故痕跡和物證的形狀和特征,重點檢查交通事故的現場痕跡和物證。

a)調查交通事故涉及的車輛、人員、路面和相關物體及其狀態和痕跡位置。b)調查涉及交通事故的車輛和人員的路線痕跡和物證。

c)檢查車輛、人員、路面、相關物體的接觸部位、受力方向和相關地面遺跡;尋找事故接觸區域內及周圍的可疑物體,重點是第壹次接觸的痕跡和物證及其相對位置。

4.2.6如果在檢查中發現痕跡為承載對象,則應檢查並確定相應的造型對象。探索並確定建模體和接收器之間的接觸部分。對於連續的多次接觸,建模對象的特定部分和第壹次接觸時的接收器應該被準確地識別。

4.2.7勘驗時,應測量車輛、人體、現場路面及相關物體的相對位置,測量各種痕跡的位置、形狀和大小。測量應以道路邊緣、標誌線或車輛壹側為基準。可以用卷尺(或激光測距儀)或攝影測量法進行測量。最小的計量單位是厘米。測量誤差:如果距離小於50厘米,最大允許誤差為0.5厘米;距離為50cm至10m,最大誤差不超過1%;如果距離超過10米,最大誤差不得超過10厘米。對於攝影測量,綜合測量誤差不得超過65438±0%。

4.2.8檢驗過程中,應采用照相的方法固定和提取有價值的微量物證;應在被照物體旁放置壹個長10厘米、帶毫米刻度的標尺,標尺應放在微量物證旁1厘米範圍內,與微量物證在同壹平面內,標尺壹面向微量物證,不得遮擋或妨礙觀察;提取時盡量不要損壞提取物,並註明姓名、提取人、提取時間、地點、地點、天氣、提取方法等。痕跡物證要妥善保管,及時送檢。

4.2.9痕跡和物證的檢驗和提取,應當制作勘查和提取記錄;記錄物體的痕跡、位置、形狀、尺寸、檢查過程和摘錄。

4.2.10檢驗攝影應按照GA50的相關規定進行。

4.2.11檢驗圖按GA49的有關規定進行。

5.檢驗的具體要求

5.1勘探設備要求

5.1.1交通事故調查車

a)交通事故調查車的外觀應符合公安部警車外觀標準塗裝規範。

b)交通事故調查車輛應配備反光標誌、反光柵欄、反光背心、手持照明燈或車載照明設備等防護設備。

5.1.2測量儀器

a)提供卷尺、卷尺或激光(超聲波)測距儀、坡度測量儀等設備。

b)攝影測量法可應用於現場測距、微量物證定位和車輛變形。

5.1.3現場攝影和攝像設備

a)現場檢查照片應配備彩色膠片相機或數碼相機。數碼相機的技術要求:分辨率應大於500萬像素;

b)膠片相機應在指定地點沖洗和打印照片。數碼相機應由專人保管,在指定的電腦和打印機上下載打印。

c)現場檢查攝像機應配備攝像機或數碼相機。

5.1.4提取工具和設備

現場勘驗應當配備靜電吸引器、塵跡固定劑、長波紫外線燈、手術手柄、手術刀片、鑷子、紗布、指紋提取工具(壹體化指紋刷、磁性筆和吸耳球、指紋膠帶和襯紙)、物證通用標簽、物證收集瓶、硫酸紙物證袋、塑料袋、載玻片、提取板盒等現場勘驗提取工具和設備。

5.1.5其他設備

現場檢查應配備梯度儀、粘合劑、刻度尺、放大鏡、鉛筆、玉筆、卡尺、鋼絲鉗、指南針、印泥、記錄設備、繪圖用照明、脫脂棉、酒精、醫用膠帶、手套、口罩、毛巾、肥皂等現場檢查常用設備。

5.2檢查準備

現場勘查和檢驗應當按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進行。發生有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應先搶救傷者,再檢驗現場微量物證。在搶救傷亡人員的過程中,需要移動車輛、人體或者相關物體的,應當作出相應的標記或者采用照相的方式固定。

5.3微量物證的發現、保存、固定、提取和測量

5.3.1微量物證發現

a)根據交通事故的類型和特點,通過觀察事故發生時物體和接觸部位的異常現象,確定檢查的重點部位。

b)仔細觀察交通事故現場,在交通事故現場地面、車輛接觸部位、人員傷亡和其他相關物體上尋找和發現可疑物體;註意車輛行駛的路面上、傷者或死者身上、衣服褲子上、被車輛碾壓的物體上留下的輪跡;註意路面上的其他痕跡和車內外的痕跡。c)運用先進的科學手段和方法尋找微量物證。

5.3.2微量物證的保存

a)如果由於某種原因不能及時提取微量物證,必須采取保護措施,防止微量物證的損壞和丟失。b)在移動車輛之前,必須首先提取方向盤上留有指紋或輪胎上留有事故證據的車輛。c)在勘查、測量和拍照後,必須立即提取路面上的交通事故痕跡和物證。d)事故涉及的車輛和物證應存放在室內。如果儲存在室外,必須用適當的方法保護交通事故的痕跡和物證。防止人們觸摸或因天氣變化造成痕跡和物證的損壞或丟失。

e)不便於立即檢驗的揮發性樣品必須用幹凈的玻璃瓶、塑料瓶或塑料袋密封,低溫保存。

5.3.3微量物證被固定

固定的方式是拍照,畫現場圖,記錄現場檢查。對交通事故現場的方向、概況、中心、細節進行拍照或錄像,重點是交通事故的痕跡和物證。固定並記錄交通事故痕跡和物證的位置、形狀、大小和特征。

5.3.4微量物證提取

壹般要求

a)應提取確認或懷疑的交通事故痕跡和物證。

b)在勘查和取證過程中,必須防止物證被汙染。在提取證明之前,不要在物證中或物證附近用粉筆、圓珠筆或蠟筆勾畫。各種工具、包裝、容器等。用於提取的證書必須是幹凈的。使用同壹工具從不同部位提取物證時,每次都必須將工具擦拭幹凈。提取各種物證。尤其是在提取油脂、血液、人體組織等時。,不要重復使用同壹工具,不要用手直接接觸物證。c)提取前,對發現的所有相關痕跡和各種物品分別按形狀、數量、顏色和位置進行編號和記錄。記錄方式包括錄像、攝影、繪圖和錄音。發現的物品可以直接收集,但壹定要分開包裝,特別是壹些需要檢測的物質(如血液、汽油),防止汙染或相互混合。對於壹些分離或脫落,包裝時要註意它的邊緣。交通事故傷亡人員衣服上的輪紋痕跡應隨衣服壹起提取;地面上的平面或立體輪跡要仔細提取。

5.3.4.2直接萃取

能反映交通事故痕跡及與交通事故形成有關的小件物品和易分解的車輛零部件,所有物品及相關零部件應直接提取。

5.3.4.3間接萃取

不能直接提取的交通事故痕跡,應當通過攝影或者錄像、靜電吸附、石膏灌註、矽橡膠提取、硬塑料提取、復制等相應技術手段提取。

a)拍攝的痕跡圖像應完整、清晰、無失真,並能反映痕跡適當部位的特征,並附有毫米級刻度。

b)留在光滑路面上的胎面花紋痕跡可以通過靜電吸附提取。

c)在路面上留下的立體痕跡,如土路面上的腳印、輪胎胎面痕跡等,可用石膏澆註法提取。

d)對於物體表面有彈性、不易折斷和斷裂的痕跡,可用矽橡膠和壹定量的過氧化物進行固化和提取。

e)硬塑料可用於提取車輛或物體表面的大面積痕跡。

f)對於光滑表面的指紋,如方向盤、門把手、車輛表面的可疑指紋,可用金屬粉末提取。

5.3.4.4零散目標的提取

a)散落在現場地板上的固體物質,如玻璃碎片、油漆碎片、塑料碎片、車輛零件和負載,可以用鑷子夾住。

b)較大的沾有事故證據的物品以及散落在事故車輛內的鞋子、紐扣、手套、人體組織等可用手提取。不要用手直接觸摸交通事故痕跡和附著物。

在5.3.4.5提取附件

a)對於附著在小件物品和易分解車輛零件上的物質,應提取所有相關物品和零件。b)附著在車身或其他大型物體表面的固體物質,可根據其性質采用刀片刮、鑷子夾等方法提取,如油漆、塑料、反光膜、幹血漬、人體組織等。必要時,為了防止物證的流失,可以通過切割、挖掘、鋸割等方式,將物證與壹些載體壹起提取出來。

c)血液、油脂等液體物質可用濾紙、紗布或脫脂棉擦拭。

5.3.4.6提取對照樣本。

a)當肇事逃逸車輛本身的物質或負載遺留在現場時,調查人員應仔細提取現場殘留物並妥善保管。發現可疑車輛後,從可疑車輛相關部位提取與現場遺跡外觀相似的物質作為對照樣本進行比對檢驗。

b)在對可疑車輛進行調查時,如果發現可疑附件,應從現場被撞車輛、傷員或其他物體的表面提取對照樣本進行比對和檢驗。

5.3.5微量物證測量

a)應對已鑒定的交通事故痕跡和物證的位置、長度、寬度、高度和方向進行測量和記錄。事故物證壹般存在於交通事故痕跡中,只需測量並記錄其位置即可。b)測量並記錄車輛碰撞損傷的變形形狀和變形量(長度、寬度、高度或深度)。

c)測量並記錄交通事故現場的道路坡度、轉彎半徑和附著系數。

5.4接地痕跡檢查

5.4.1地面輪胎痕跡

a)調查地面輪胎痕跡的類型、形狀、方向、長度、寬度、附著力,以及輪胎的規格和圖案。

b)在逃逸交通事故現場,應檢查肇事逃逸車輛兩側輪胎印之間的距離和前後輪胎印之間的距離,以確定肇事逃逸車輛的類型和方向。在有電子監控設備的路段,應及時查詢監控設備記錄的車輛信息。

c)檢查滾印、壓印、拖印、滑印、擦印的分段點相對於道路邊緣的垂直距離,痕跡與道路中心線的夾角,痕跡的滑動、旋轉方向和旋轉程度。

d)滾動印刷、沖壓、拖動印刷、滑動印刷、摩擦印刷和痕跡突變點應分別檢查;弧痕應分段檢查;輪胎跳動引起的不連續痕跡應作為連續痕跡進行檢查,並根據需要記錄不連續痕跡之間的距離。

5.4.2調查車輛、鞋底或其他物體在地面上留下的劃痕和溝槽的長度、寬度和深度,以及標記的中心或起點與道路邊緣的距離;確定跟蹤的建模對象。

5.4.3勘驗與交通事故有關的地面散落物、血跡、人體組織的種類、形狀、顏色和分布位置;確定主要散落物的第壹落點位置和落點方向。

5.4.4當水泥、瀝青、石料路面上的痕跡被灰塵和散落物覆蓋時,在不妨礙其他項目檢查的前提下,可拍照後揭去覆蓋物再進行檢查。

5.4.5按要求制作痕跡模型,提取地面上的膠粉、輪胎的膠皮和輪胎胎面上的附著物進行檢驗和鑒定。

5.4.6檢查裝有防抱死制動裝置(ABS)車輛的地面輪胎痕跡。註意剎車痕跡多為壓印,偶爾有輕微拖拽,較輕,不易發現,容易消失。

5.5身體痕跡的檢查

5.5.1調查車身各種痕跡產生的原因。調查車輛與其他車輛、人員、物體第壹次接觸的位置和方向,確定對方相應的接觸位置。

5.5.2檢查標記的長度、寬度、凹陷深度、標記上下邊緣離地面的高度以及標記與車身相關側的距離。

5.5.3檢查車輛部件的損壞、斷裂和變形。

5.5.4與車輛照明系統有關的交通事故,應提取車輛的燈泡、燈絲及其碎片。

5.5.5發生人車交通事故時,應特別註意勘驗,提取車身上的纖維、毛發、血液、類人組織、漆片等附著物。

5.5.6如果需要確定車輛駕駛員,應提取方向盤、變速桿、駕駛室門和踏板處的手腳痕跡和附著物。

5.6人體痕跡檢驗

5.6.1壹般要求

檢驗人體痕跡前,應拍照或進行現場勘查、走訪,記錄被害人在現場的原始位置。人體痕跡的檢驗應由表及裏進行,衣服應先穿在體表。

5.6.2服裝標誌的檢查

a)檢查衣服是否有掛鉤、撕裂、開縫和脫扣、油漆、油漬和其他附著物等跡象,檢查鞋底是否有劃痕。

b)調查衣服上的痕跡和附著物的位置、形狀和特征,造成痕跡的力的方向,以及從痕跡中心到腳後跟的距離。

c)按要求檢查服裝的名稱、產地、顏色、年代等特征及穿著順序;提取必要的衣物物證。

5.6.3檢查車身表面痕跡。

a)交通事故受害人體表的痕跡應由檢驗人員或法醫檢驗;傷者的體表痕跡壹般由醫院進行診斷和檢查,根據需要可由法醫或檢驗人員在醫護人員的協助下進行檢查。

b)對交通事故受害者的體表損傷、屍斑和屍僵的形成進行勘驗,確定死亡原因和時間。c)檢查性別、體長、體型等體表特征。

d)調查身體表面損傷的位置、類型、形狀和大小以及導致損傷的力的方向;受傷部位到腳跟的距離和受傷部位的附著。

e)檢查主要骨骼是否斷裂,四肢是否斷開,內部組織是否溢出。

f)根據需要提取傷者和死者的衣物、血液和組織液;毛發、體表附著物等。,以供檢查和鑒定。

5.7其他痕跡和物證的檢驗

5.7.1檢查行道樹、防護樁、橋梁圍欄、隔離設施和其他固定物上痕跡的長度、寬度、深度和離地面的高度,確定造型對象。

5.7.2提取相關分離物或零件碎片,註意保護斷口形貌,作為整體分離的物證。

5.7.3逃離交通事故現場應提取現場留下的與交通事故有關的壹切痕跡和物證。

5.7.4沙子、油脂、裝載物品等。從車輛上掉下來可以反映車輛的使用情況,尤其是輪胎上掉下來的泥,可以反映車輛的行駛狀態和輪胎的局部花紋。這些物證應當提取、妥善包裝和保存,以備檢驗和鑒定。

5.7.5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車輛火災,應調查火源。

5.8檢查

交通事故痕跡、物證的勘查、測量和記錄不能滿足事故處理的需要。應提取有價值的痕跡、物證,送專業技術人員或有資質的檢驗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提取的微量痕跡和物證要妥善保管,及時送檢。

a)事故車輛行駛速度的技術鑒定:對於裝有符合GB/T19056標準的汽車行駛記錄儀的事故車輛,可直接從汽車行駛記錄儀中提取相關數據;可以從事故車輛的氣囊記錄模塊中提取數據,該事故車輛的氣囊在碰撞事故後打開。

b)對酒後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的嫌疑人,采取血液進行酒精濃度檢測,檢測按照GB19522標準進行。

c)對事故車輛安全性能的技術鑒定應按照GB7258標準的有關規定進行。

d)對於無名屍體,應提取個人鑒定樣本,采集DNA信息進行檢驗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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