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當地政府承諾的退稅可靠嗎?

當地政府承諾的退稅可靠嗎?

企業的發展壯大離不開地方政府的支持和照顧,地方政府的稅收和就業也依賴於企業的蓬勃發展。在招商引資過程中,地方政府往往會給企業稅收優惠或退稅。這種行為符合法律規定嗎?

我們知道稅收法定原則是稅法的基本原則之壹。《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條規定,稅收的征收、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因此,稅收減免等稅收優惠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定。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超越職權,擅自制定與上述法律相抵觸的稅收征收、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等稅收優惠政策。

但是,中國國情就是這麽復雜。下面筆者將地方政府現行有效的稅收優惠政策法規總結如下:

1.2010年5月15日前當地政府承諾的稅收優惠繼續有效,既往不咎。

國發[2065 438+05]25號《國務院關於稅收等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2。各地區、各部門已出臺的優惠政策,要在規定期限內落實;沒有規定時限,確需調整的,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把握節奏、確保穩定的原則設立過渡期,過渡期內繼續實施。

三、各地、各企業已簽訂的優惠政策合同,繼續有效;對於兌現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四、各地區、各部門今後制定新的優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以外,涉及中央批準的稅收或非稅收入,應報國務院批準後執行;其他經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批準後實施,安排的支出壹般不得與企業繳納的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鉤。

二。納稅人申請減免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65438年8月1日實施的《減免稅管理辦法》有效。

《減免稅管理辦法》第五條:享受經批準減免稅的納稅人,應當提交批準材料,提出申請,經有審批權的稅務機關按本辦法規定審批確認後實施。納稅人未按規定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經有審批權的稅務機關批準確認的,不得享受減免稅。

享受減免稅備案的納稅人,應當具備相應的減免稅資格,並按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特別提醒,國發[2015]25號文於05年5月15日發布後,新的減免稅優惠,應按照《減免稅管理辦法》執行。

三。2016年9月3日,法院經審理認為,行政相對人(納稅人)與行政機關未簽訂退稅合同,故不適用國發(2015)25號文的規定。

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終字第56號行政判決書第11行“上訴人四川廣信矽科技有限公司訴被上訴人樂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稅務行政允諾案二審行政判決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條規定,稅收的征收、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2000年6月65438+10月16日,國務院發布《關於糾正地方自行制定先征後退政策的通知》,其中第壹條規定:各部門不得以先征後返或其他減免稅方式招商引資,不得以任何方式改變稅收法律和政策,損害稅收的權威性;第二條規定,地方人民政府不得超越稅收法律法規明確授予的管理權限,擅自改變、調整或變通國家稅收政策。作為壹種減免稅形式,審批權限屬於國務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不得自行制定稅收政策。49號文件於2000年4月16日制定。第三條規定,產能1000噸/年多晶矽項目投產後,增值稅前三年地方所得返還企業還本付息,所得稅前五年由同級財政返還,後五年按規定由財政返還50%。企業有困難的,可以全額返還。

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樂山市人民政府在作出上述先收稅後返還的行政承諾之前,是報國務院批準的。因此,49號文件(樂山市人民政府2000年4月16號)中關於先征稅後減征或免征企業稅的行政承諾,明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國發[2000]2號文的規定相沖突。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當按照49號文兌現承諾,依法不應予以支持。上訴人主張49號文是樂山市人民政府與上訴人簽訂的合同,根據國務院國發[2015]25號《關於稅收等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三條的規定,被上訴人應繼續履行合同內容並繳納全部退稅款。

我們認為,根據上述分析,49號文件是樂山市人民政府單方面作出的承諾,不是雙方的約定。本案證據不能證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了涉及退稅金額和期限的書面協議或合同。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稅收征管法雖然規定了稅收法定主義,但實際操作中以15年5月國發[2015]25號文件為界,前後法律效力差異較大。

  • 上一篇:1000字大學生對創新創業的體會和理解(共7篇)
  • 下一篇: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有哪些建議?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