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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制度法律體系的建立?

中國的資格制度是1993年提出的。到目前為止,中國已經建立了30多個資格體系,包括註冊安全工程師。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自2002年9月在我國啟動以來,已經成功實施了三年多。目前全國已有11000多人通過認可或考試取得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超過86,000人報名參加2005年國家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可以預見,未來幾年,將有數萬人獲得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然而,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在我國才剛剛起步。如何推進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制度,如何確立註冊安全工程師的法律地位,還需要壹系列的政策。本文只討論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制度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1前言

職業資格是專業技術人員在具體專業技術工作中所具備的知識、技術、能力和職業道德的必備標準。資格制度是市場經濟國家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的普遍做法。在市場經濟相對發達的國家或地區,對涉及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的職業實行執業資格制度已有150多年,形成了完整的法律體系和管理體系。如美國、英國、加拿大、日本等國都建立了註冊建築師、註冊工程師等職業資格制度,形成了嚴格的考試、註冊、執業等管理制度。

我國的職業資格制度是由黨的十四屆五中全會於1993年提出的。1994年,人事部和勞動部* * *聯合發布了關於實行資格制度的分工意見,並經國務院批準,將專業技術資格制度管理作為人事部的壹項職能任務。國家將專業技術人員的職業資格分為職業資格和職業資格兩類。目前,中國已經建立了30多個資格制度,包括註冊安全工程師。

自2002年9月3日人事部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布《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以來,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在我國已成功實施三年多。目前全國已有65,438+065,438+0,000多人通過認可或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超過86,000人報名參加2005年國家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可以預見,未來幾年,將有數萬人獲得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

然而,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在我國才剛剛起步。如何完善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制度,如何提高註冊安全工程師的法律地位,充分發揮其作用,需要壹系列相關政策。本文只討論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制度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2法律體系框架

我國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制度的法律制度框架如圖。

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制度的法律體系框架

3項國家法律

3.1起草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安全工程師法》。

國外的執業資格制度,對社會具有普遍性,涉及公共利益和生命財產安全,對社會經濟發展影響較大,大多數國家都是通過立法進行管理,壹般包括執業醫師、執業藥師、註冊建築師、註冊會計師、律師等專業。此外,壹些國家,如加拿大和澳大利亞,已經頒布了工程師法。中國頒布了《會計法》、《教師法》、《律師法》和《醫師法》等有關個人執業資格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於2000年6月30日經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同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3號公布,公布日期為1994 65438+10 65444。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已經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同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5號公布,公布日期為1994 15。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於2006年5月1996日經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此後根據2006年2月29日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決定》進行了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於2008年6月26日經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並於同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號公布,自2009年5月26日起施行。

近年來,我國安全生產形勢十分嚴峻,重特大事故接連發生。每年因各種事故死亡超過654.38+0.3萬人,致殘近百萬人。而在各類傷亡事故中,70%的事故發生在非公有制中小企業。據專家估計,近年來,我國因工傷事故和職業病造成的經濟損失達2500多億元,約占GDP的2.5%。造成上述情況的壹個重要原因是,很多企業特別是中小非公企業沒有壹支優秀的企業安全管理專業技術人員隊伍,普遍存在安全工作無人管、不會管的問題[1,2]。

因此,如果能盡快起草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安全工程師法》,以法律形式確定註冊安全工程師的法律地位、權利、責任和義務,將對改善我國嚴峻的安全生產形勢起到積極作用。

3.2修改或修訂安全生產法

目前,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在我國剛剛起步,起草並實施壹部關於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的單獨法律尚不成熟。然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已經頒布實施三年多了。在這三年中,安全生產法的有效實施對穩定和改善中國的安全生產形勢起到了決定性作用。因此,在修訂或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時,明確提出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是可行的[3]。

下壹步修改或修訂安全生產法時,可以考慮以下內容:

第壹章明確提出在我國實行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制度。

在第十九條中增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工作等崗位,必須配備壹定數量的註冊安全工程師,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的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在第二十條中增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有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修改為:

“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安全評價、認證、咨詢、培訓、檢測、檢驗等中介機構,必須配備壹定數量的註冊安全工程師,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並對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結果負責。”

4國務院行政法規

4.1其他與職業資格相關的行政法規

由於全國人大立法程序復雜,我國許多職業資格制度的建立都是從國務院行政法規的頒布實施開始的。比如註冊會計師資格制度建立之初,1986年7月3日,國務院以1986號文件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條例》。

1995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建築師條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184號令頒布實施,確立了註冊建築師的法律地位,明確了註冊建築師的教育、註冊、考試、資格和執業標準。也就是說,註冊建築師資格制度從建立之日起,就被納入了法制化、規範化的軌道。1996年7月,建設部制定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建築師條例實施細則》,對註冊建築師的資格條件、考試方式、執業和管理辦法等進行了具體規定。

1995 12月12、《教師資格條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188號令頒布實施。

確定了教師資格的分類和申請、資格條件、資格審查和資格認定。2000年9月23日,教育部10號令發布了《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對教師資格考試、資格申請、資格認定作出了具體規定。

4.2起草並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安全工程師條例》。

原始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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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在我國還是壹個新生事物,起草和實施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的單獨法律尚不成熟。因此,目前在修訂或修改《安全生產法》的同時,可以借鑒註冊會計師和註冊建築師的資格制度,在人事部和原國家安監總局聯合發布的《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基礎上,起草並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安全, 以及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註冊安全工程師註冊管理辦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安全工程師條例》中,明確了註冊安全工程師的資格條件、註冊和繼續教育要求,特別是註冊安全工程師的執業範圍和標準,以及註冊安全工程師在中央企業和高危行業安全生產管理崗位的強制調配。時機成熟時,將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安全工程師法》,將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制度納入法制化、規範化軌道[4]。

5部規章

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制度主要涉及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註冊安全工程師註冊、註冊安全工程師繼續教育、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和註冊安全工程師中介機構管理等。為促進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的規範化管理,上述各項工作都需要制定和頒布相應的部門規章或規範性文件。

5.1《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在第壹次全國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舉行之前,2003年8月,人事部和原國家安監總局聯合發布了規範性文件《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確定了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的具體考試科目和考試方式。今後,隨著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的進展,應定期對相關內容進行補充或修訂。

5.2註冊安全工程師註冊管理辦法

根據《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要求,具有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的人員必須經過註冊,才能以註冊安全工程師的名義執業。因此,在第壹批具有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的人員註冊之前,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於2004年5月以局令12的形式頒布了《註冊安全工程師註冊管理辦法》,主要規定了註冊安全工程師初始註冊、續展註冊、變更註冊的註冊管理,以及註冊安全工程師的權利和義務。根據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的長遠規劃,在修訂時,應補充註冊安全工程師再註冊和分專業註冊的相關內容[5]。

5.3註冊安全工程師繼續教育管理辦法

根據《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要求,註冊安全工程師的管理是動態的,取得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不是終身的。隨著安全工程科學技術的發展,註冊安全工程師不得不參加繼續教育,不斷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水平,並定期接受續展註冊。因此,2005年4月,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下發了《關於做好註冊安全工程師繼續教育工作的通知》(安監辦發[2005]15號),對註冊安全工程師繼續教育作出了補充規定。但這份文件是工作文件,法律效力較低。為鼓勵安全工程技術人員的不懈努力,促進安全生產管理和安全工程技術隊伍整體素質的提高,今後可以考慮以總局令或規範性文件的形式出臺《註冊安全工程師繼續教育管理辦法》。

5.4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管理辦法

絕大多數註冊安全工程師都是在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等崗位,或者在相關中介機構,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因此,實施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的重點應該是註冊安全工程師的執業管理。但目前註冊安全工程師的執業管理只在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布的《註冊安全工程師註冊管理辦法》中有所提及,並沒有出臺專門的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管理辦法。因此,如果《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安全工程師條例》不能在短期內頒布實施,國家安監總局可以考慮盡快以部門規章的形式頒布實施《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管理辦法》。

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管理辦法主要包括以下內容[6]:

(1)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範圍

除人事部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布的《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註冊安全工程師註冊管理辦法》中提到的執業範圍外,還應當包括安全防護裝置檢驗、工程設計安全審核、安全技術人員培訓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

(2)強制分配註冊安全工程師

要求未來三年內,配合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或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辦理延期手續時,首先,中央企業和礦山、建築、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必須配備註冊安全工程師,或者上述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

未來五年,其他行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上的生產經營單位全部實行安全工程師強制註冊制度,要求這些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從業人員不足300人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配備具有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註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進行安全生產管理。

(3)註冊安全工程師的權利

在要求中央企業和礦山、建築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逐步配備註冊安全工程師的同時,要求各生產經營單位做到:

A.安全生產事項必須報註冊安全工程師進行安全可靠性分析。

b .年度安全生產報告、項目審計、安全基金和生產安全事故處理審計必須由註冊安全工程師審核簽字。

c .安全生產許可證年度審核報告必須由註冊安全工程師簽署。

5.5註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

註冊安全工程師註冊後,相當壹部分註冊安全工程師通過在相關中介機構工作,為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特別是《安全生產法》規定,從業人員300人以下的非高危工業企業,可以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這裏所說的“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是註冊安全工程師。註冊安全工程師不能以個人名義執業。因此,有必要盡快頒布實施《註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以規範註冊安全工程師中介機構的管理。

《註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註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的設立條件、變更和終止、執業、監督管理等。

註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指派其註冊安全工程師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或者技術服務。註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的業務範圍除安全咨詢外,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監測檢驗、安全認證等資質。也就是說,註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可以是集安全咨詢、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監測檢驗、安全認證為壹體的服務機構。

6結論

鑒於我國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制度的發展現狀,建議盡快頒布實施《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管理辦法》和《註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兩部部門規章。同時,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安全工程師條例》列入國務院行政法規立法計劃,及時起草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安全工程師條例》。條件成熟時,將頒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安全工程師法》。

總之,為了壯大和穩定註冊安全工程師隊伍,使他們能夠完成法律賦予他們的安全生產任務,使他們真正成為壹個有吸引力、受尊重、有前途的職業,國家有關部門應盡快建立和完善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的法律制度,提高註冊安全工程師的地位和待遇,確保我國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平穩健康發展。

參考

1.孫華山。實施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制度意義重大。中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2004,(4)4-5 2。範,王宇航人。我國企業安全培訓存在的問題及對策。中國安全科學技術2005,(4): 66-69 3。粉絲景光。完善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制度的相關法律法規。勞動保護2005,(7): 52-53 4。黃。關於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的思考。勞動保護2004,(8): 5。陳勇,王,。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制度實施過程中的喜與憂。當代礦工2004,(12): 12-13 6。粉絲景光。淺談註冊安全工程師的定位和作用。中國安全科學學報2005,15 (6): 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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