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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羅彩霞事件的評論

從“羅彩霞事件”看* * *事件中的網絡商人

中國青年網

湖南女孩羅彩霞被同學王佳俊冒名頂替上大學,引起了公眾的廣泛關註。最近,壹些論壇的討論基調逐漸從同情羅彩霞轉向同情王佳俊和譴責羅彩霞。對此,有網友猜測,這些“挺王”的聲音可能來自網絡槍手公司。

Cybergunner公司的網上交易員也是按勞取酬。就算他們為明星刷票,為利益集團代言,職業本身也不需要我們去批判。原因很簡單:第壹,他們沒有違反公序良俗,沒有突破社會的底線。就算他們偶爾打擦邊球,也只能證明有些規則需要打補丁;在這兩種情況下,我們和他們之間的話語權是平等公平的。即使他們系統、專業地“批量發言”,社會話語平臺也不會傾斜。換句話說,只要公眾* * *事件的管轄權不在槍手手中,偽裝或篡改民意就不會損害公眾利益;從某種意義上說,它有助於公眾識別遊戲中的真實民意,獲得公眾參與的智慧。

具體到羅彩霞事件,事實已經澄清,處罰有其法律法規可循。網上大量疑似槍手的帖子,比如“我看過羅彩霞的博客,比較同情王佳俊的小姐姐”“前期很同情羅彩霞,現在覺得她太高調了,甚至有點虛偽”,不會影響“正義”,最多是誤導“人心”——只要不敗壞這個社會的道德判斷標準。

站在權利和自由的立場上,我們應該理解和接受這種行為,即使這些在線交易者真的是受冒名頂替者的啟發。從形而上講,言論自由應該涵蓋兩個層面:壹是從正義的制高點進行批判,二是避免錯誤或掩蓋罪惡。因為今天我們不是冒名頂替者,明天我們可能會犯大小不同的錯誤。捍衛他們的言論自由,其實就是保護我們不被封號的權利。

只要不涉及公權,公共事務中的網上操盤手,就如同街頭爭吵中的“有償幫手”,是參差不齊、多態的社會生活中的壹道風景。當然,這並不意味著我們不需要對此保持警惕——我們應該警惕的恰恰是公眾* * *事件中編造網絡含義、虛構民眾對政府職能部門感受的操盤手:壹方面,這種行為浪費了納稅人的財政供給,為公眾* * *決策提供了虛假信息;另壹方面,這種凈意往往是為壹些不好的政策吹響號角,為壹些不公平的決策埋下伏筆,甚至試探民意反彈的底線,帶有惡意。

公共事務再復雜再糾結,只要公權不偏不倚,我們總會接近真相,走向公平正義。政府要想保持客觀公正的立場,不僅要有選擇地邀請網商發聲,更要重視真實民意的聲音——在羞澀地容忍私人網商的同時,也要防止他們用物質能量來封殺普通公民的話語權。(三水的作者是媒體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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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燦·蔡霞的受教育權堅持到底了嗎?

中國青年網

雖然羅彩霞案現在有陷入網絡輿論陷阱的危險,但既然羅彩霞已經以姓名權、受教育權受到侵害為由,正式起訴王佳俊、王崢嶸等人“冒名頂替”壹案,我們不妨暫時拋開“天翻地覆”的網絡偽輿論,回歸真正的法律問題。

法院已經立案,但羅彩霞的訴訟看起來不太順利。本案中,羅彩霞有兩項權利被侵犯,壹是姓名權,民法通則有規定,問題不大;另壹個是受教育權,但保障這壹權利存在諸多法律障礙。

應該說,受教育權是我國憲法和其他法律明確規定的,無疑是公民的壹項基本權利。針對受教育權的國內訴訟也有很多先例。比如董飛起訴鄭州大學侵犯受教育權,法院撤銷了鄭州大學的不當處分。

但問題是,教育法規定的受教育權只是公法上公民的壹項權利,也就是說,人們可以對侵犯公民受教育權的國家機關和學校提起行政訴訟;但是,受教育權是否是私法上的權利,民法通則和很多民法都沒有規定。也就是說,如果壹個公民的受教育權受到其他公民、法人的侵犯,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當然,每個公民都可以主張受教育權是憲法規定的,法院應該維護這壹權利。問題是我們的憲法不是“可訴的”,也就是說,憲法不能作為法院判決案件的直接依據。

2001我們曾經在山東齊玉玲案中看到了壹絲曙光,和羅彩霞被冒名上大學案基本壹致。今年,最高法院給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復函稱:“經研究,我們認為,陳曉琪等人以侵犯齊玉玲姓名權的方式,侵犯了齊玉玲依憲法享有的受教育權,並造成了特定的損害後果,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這份《批復》給予孤獨無助的齊玉苓權利救濟的同時,也在憲法的司法上開了壹個小口子。然而好景不長。2008年6月65438+2月18日,最高法院發布公告稱,該批復因“不再適用”而廢止。

我無法尋求民法,也無法求助於憲法。我真的很擔心羅彩霞的訴訟。憲法雖然明確規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權”,但還沒有落地生根,法院根本不敢做出判決。如何保護羅彩霞乃至千千成千上萬公民的受教育權?

壹個可行的辦法是,受理法院在審判中創造性地運用民法中的“壹般人格權”原則來保障羅彩霞的受教育權。

在民法理論中,人格權包括具體人格權和壹般人格權。具體的人格權在民法中有明確的規定,如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等,而壹般的人格權不是法律規定的而是公民應當享有的,包括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權。

比如我們熟悉的“貞操權”,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但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壹份判決書中認為,貞操權是男女雙方享有的獨立人格權,男方以欺騙方式侵犯女方的貞操權屬於人身侵害。

而且《民法通則》明確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公民在私法領域的受教育權,雖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法官可以將其視為壹般人格權,做出公正的判決,幫助羅彩霞得到正義。

當然,公民受教育權在私法上的空白問題的最終解決有賴於法律的進壹步細化,至少要使憲法規定的受教育權司法化。

畢竟,無論如何,公民的受教育權都應該是貼在地上,為公民所用,而不是懸在半空中。(楊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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