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過去實行壹種法定的證據制度,叫做“實事求是”。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壹切工作都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實事求是原則體現了馬克思主義的調查研究方法,要求司法人員密切聯系群眾,依靠群眾,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從實際出發,根據查證屬實的證據,準確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還要求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必須充分,符合以下四個標準:(1)定案所依據的證據經過查證屬實;(二)有必要的證據證明案件事實;(3)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得到合理消除;(4)結論是唯壹的,排除其他可能性。只有同時滿足這四個標準,才能確認事實清楚,才能作為法官判斷的依據。這種證明要求從認識論的角度在理論上被稱為“客觀真理論”。
但是,把實事求是作為中國的證據,對於發展中國的證據理論,完善證據制度,似乎沒有多大的積極作用。相反,它的負面作用是明顯的。首先,以客觀真實作為訴訟證明的要求脫離了訴訟實際,為民事訴訟中的超職權主義提供了理論依據,導致法官司法權的濫用;其次,用哲學的話語和原理闡述嚴肅而現實的法律問題,而不是分析訴訟證明的實際問題。立足國情,依法建立法官獨立評價證據制度,確立以“法律真實”為證明要求的法官評價證據自由。
客觀真實和法律真實的證明要求
1,客觀真實證明要求
長期以來,我國實事求是證據制度堅持客觀真實的證明要求,認為符合馬克思主義哲學存在第壹、意識第二的認識論。同時,由於長期以來“司法隊伍是壹支忠於人民利益、法律和客觀真實的隊伍。”在該思想的影響下,法律界普遍認為最終判決的所有證據都是準確的、不容置疑的;所有的最終證據並不相互矛盾,如果有矛盾,也能得到合理的解釋和排除;而且所有的證據都應該是客觀的,真實的,不容置疑的。在這種理念的指導下,為了保證證據所證明的案件事實與案件真實事實相壹致,無論案件事實是否可能,無論需要多少時間、人力、物力,法官都要不惜壹切代價調查取證。導致審判效率低下,浪費了有限的審判資源。因此,“客觀真理論”雖然看似符合唯物辯證法,但實際上帶有形而上學的印記,不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片面強調認識論的反映論和可知論,而忽視了認識論的辯證法,曲解了絕對真理和相對真理的辯證統壹。具體到訴訟案件,法官作為個體的專業素質和道德操守是壹定的,法官對案件事實的了解只能達到壹個“相對真實”的程度。要求“絕對真實”不符合訴訟實踐和認識規律。
2.法律真實的證明要求
客觀真實的確是最高的真實,也是真實的極限。但將其視為訴訟證明的要求是不合理的。什麽是客觀真實?客觀真實是存在的真實,但案件不是存在的,而是已經過去的現實。要求對過往案件事實的調查和證明像現有的真相壹樣真實,顯然是不現實的,也是不可企及的。由於有爭議的案件事實無法在法庭上重現,法官只能依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而提供的證據有時並不完全真實,甚至與事實相反。因此,法官在案件事實難以區分的情況下,對案件事實作出判斷和認定,不得不滿足於法律上的相對真實。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判案從追求客觀真實到滿足法律真實。
最高法院2002年頒布的《證據規定》第63條規定了民事訴訟法對證明事實真相的要求;“人民法院應當運用證據
調查取證
根據已查明的案件事實,依法作出判決。“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中國的司法體系已經有了很大的改善。但與此同時,我國的司法資源非常有限,法官審查判斷證據的能力也有限,這與國家法律化對法官的要求相差甚遠。如果仍然堅持客觀真實的證明要求,要求人們在訴訟中尋找案件的客觀真實作為法官判決的依據,不僅會給國家帶來難以承受的司法負擔,還容易導致法官辦案效率低下,本質上是不公正的。俗話說“草壹綠,馬已餓死。”“遲來的正義是壹種非正義”,實際上犧牲了司法正義這壹正義的終極目標。因此,確立“法律真實”的證明要求符合我國國情,符合證據發展規律,具有重大的實踐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