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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外物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外援助物資項目(以下簡稱援外物資項目)的管理,保證援外物資項目的質量,提高對外援助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援外物資項目,是指中國政府利用中國政府提供的無償援助、無息或低息貸款及其他專項援助資金,實施企業采購壹般生產生活物資、技術產品或單項設備,並在必要時承擔相應的安裝、調試、操作指導、培訓等配套技術服務任務,主要由中國政府選擇的援助項目。第三條商務部依照本辦法對援外物資項目進行管理。第四條援外物資項目實施企業作為商務部選定的項目實施主體,應當依照本辦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我國政府與受援國政府簽訂的援外物資項目政府間協議,享有相應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和法律責任。第二章供應清單的確定第五條商務部根據政府間援外物資項目協議確定援外物資供應清單。

供貨清單應包括供應商名稱、技術標準、供貨數量、質量標準和技術服務等基本內容。第六條確定供貨清單應遵循以下原則:

(壹)在援助限額內,根據經濟合理性原則滿足受援人的基本要求;

(二)不以任何形式排除、限制競爭;

(三)在同等適用情況下,優先考慮原產於中國關境的產品;

(四)除非受方有特殊要求,選擇能批量生產、質量可靠的產品。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和環境保護的強制性標準的,應當符合標準。第七條商務部根據第六條規定的原則和相關政策,制定並公布援外物資供應指導目錄,由受援方提出物資供應需求,商務部確定供應清單。

商務部對援外物資供應指導目錄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審核調整壹次。第八條在特殊情況下,需要確定援外物資供應指導目錄以外的供應清單的,商務部可以委托具有專業資質和能力的中介機構或企業作為援外物資項目配置的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承辦單位),為確定供應清單內容和參考價格提供經濟技術咨詢服務。

商務部不委托兩年內因違法經營活動或違反國家有關援外管理規定受到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或在承擔援外項目任務中出現重大失誤的中介機構或企業。第九條供貨清單組織者應嚴格按照第六條規定的原則對供貨清單提出建議,並對供貨清單內容的準確性和適用性負責。

分配清單的主辦單位應及時將擬定的供應清單上報商務部審核確定。商務部應在收到供貨清單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審核結果書面通知承包商。第十條分配清單的組織者不得與參與援外物資項目投標的企業串通,提出不利於其他有效投標企業的供貨清單,或者將供貨清單的內容提前透露給相關投標、談判企業,或者與供應商串通謀取不正當利益。第十壹條商務部應將確定的援外物資供應清單提交受援方確認。

援外物資項目實施期間,未經商務部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供貨清單內容。確需調整供應清單的,須報商務部批準,商務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需要接受方同意的,商務部應當自接受方正式確認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第三章援外物資項目的實施和管理第十二條商務部根據《援外物資項目實施企業資質認定辦法(試行)》(商務部令2004年第10號),在具備援外物資項目實施資質的企業範圍內,通過招標或議標方式選擇援外物資項目實施企業。具體方式由商務部根據援外物資項目的規模、性質、專業和特點確定。

企業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擔援外物資項目。第十三條兩年內因違法經營活動或違反國家有關援外管理規定受到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的企業,或在援外物資項目實施中出現重大失誤並對外造成不良影響的企業,商務部不予邀請。第十四條已選定的援外項目實施企業擅自改變投標或談判承諾的,商務部可在其他投標企業中重新選定該援外項目實施企業或重新組織投標或談判。第十五條商務部向入選的援外物資項目實施企業下達援外物資項目任務通知書。

任務告知書是援外物資項目實施企業辦理援外物資采購、倉儲、檢驗、通關、運輸和出入境手續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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