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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兒童福利。

(壹)兒童福利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規定了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司法保護等措施,對兒童的福利做出了各種規定。中國兒童福利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兒童保健設施和服務

衛生部門實行兒童預防接種制度,積極防治兒童常見病、多發病,加強對傳染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對托幼機構的衛生保健工作進行專業指導。此外,國家還專門為兒童醫療設立兒童醫院,或在綜合醫院設立兒科,同時開展兒童保健工作,定期進行兒童健康檢查和預防接種,使兒童健康成長。

2.兒童活動的場所和條件

國家和社會負責建立和普及托兒所和幼兒園,為嬰幼兒提供良好的活動、生活條件和照料服務;建立兒童活動中心、少年宮、青少年活動站、兒童公園、兒童遊樂場等供兒童活動和學習的場所。此外,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文化館、影劇院、體育館、動物園、公園等場所對中小學生實行優惠。此外,國家鼓勵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設立哺乳室、托兒所、幼兒園,提倡和支持建立家庭托兒所,開展有利於兒童健康成長的各種形式的社會活動。

3.普及義務教育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中,對兒童的教育福利作了如下規定:①國家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所有年滿6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或種族,都應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具備條件的地區可以推遲到7周歲。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設置小學和初級中學,使兒童、少年就近入學。同時,為盲、聾啞和弱智兒童舉辦特殊教育學校(班)。國家免除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的學費。設立助學金,幫助貧困學生上學。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籌集和保障義務教育所需的事業經費和基本建設投資。(4)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創造各種條件,使適齡兒童能夠學習接受義務教育。適齡兒童不上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對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進行批評教育,並采取有效措施,責令其送子女或者被監護人學習。對招用適齡兒童就業的組織和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招用。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罰款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的受教育權,不得隨意開除學生。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其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學校不得允許未成年學生在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內從事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活動。

4.兒童日常生活保障

兒童的生命權和健康權應該得到保護。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對兒童履行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兒童;不歧視女孩或殘疾兒童;禁止溺嬰、棄嬰。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還應當用健康的思想、行為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兒童,引導他們開展有益於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兒童吸煙、飲酒、流浪、賭博、吸毒。

5.兒童福利院

兒童福利院是指我國民政部門在我市舉辦的以收養孤兒為主的社會福利機構。其主要任務是收養無家可歸、無生活來源、無法定撫養義務的孤兒,收養家庭無力撫養的兒童。兒童福利院配有醫生、護士、保育員和文化教師,專門負責兒童、棄嬰和殘疾兒童的生活照料、康復訓練和文化教育。這些孩子的生活壹般維持在相當於當地居民的中等水平。

6.SOS兒童村

SOS兒童村是壹個面向孤兒的國際社會福利設施,由奧地利人赫爾曼·格邁納創建。二戰後,格邁納發起了SOS兒童村運動,目的是讓世界上所有孤獨的孩子都有家。壹個兒童村的模擬家庭單元壹般由15到20個“家庭”組成。每個家庭招聘壹名“家庭主婦”撫養12名不同年齡的孤兒,他們作為家庭的兄弟姐妹生活在壹起,直到他們能夠獨立生活,生活自理。兒童村招收孤兒的條件是:父母雙亡,無法定贍養人或法定扶養人;8歲以下,身心健康,發育正常,無遺傳性疾病家族史。兒童村由村長領導,管理人員包括村長助理、母親、母親助理、教師、後勤人員。兒童村的孤兒在附近學校就讀,進入青春期後搬到SOS青年村,直到完全獨立。目前,天津、煙臺、齊齊哈爾、成都、南昌、開封等地都建立了SOS兒童村。

7.殘疾兒童康復服務

國家設立殘疾兒童康復服務中心,為殘疾兒童提供門診和家庭咨詢,開展各種功能訓練、醫療、教育和職業培訓,以減少殘疾,幫助他們恢復生活自理和勞動能力,為他們進入社會創造條件。各地根據兒童身心障礙的具體情況,有針對性地設立了聾啞兒童矯治中心等康復機構,集中力量對殘疾兒童進行綜合醫療救治,使他們盡快克服或減輕疾病或殘疾帶來的痛苦,健康快樂地成長。

(2)有關兒童福利的法律、法規和綱領性文件

1.關於兒童福利的法律法規

中國立足國情,參考世界各國保護兒童權益的法律和國際文件,制定了壹系列有關兒童生存和發展的法律法規,形成了較為完整的兒童福利法律體系。

1986 4月12日,六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9月1989,11,國家教委發布《幼兒園管理條例》。

1991 4月15日,國務院發布《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1991 9月4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壹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1992 2月29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

1994 7月21日,國家教委發布《開展殘疾兒童隨班就讀工作試行辦法》。

10月27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1994 165438+10月15、新聞出版署發布《關於出版少兒圖書的若幹規定》。

1994 65438+2月9日,勞動部發布《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

65438-0994衛生部、國家教委發布《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

1995 3月18日,八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1996年8月27日,衛生部發布《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監督辦法》。

1998 3月2日,國家教委、公安部發布《流動兒童少年就學暫行辦法》。

6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002年6月65438+10月1日,國務院發布《禁止使用童工規定》。1991年4月5日發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同日廢止。

2.關於兒童福利的綱領性文件

1990年8月29日,我國政府簽署了《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19911 2月29日,NPC常務委員會決定批準中國加入《兒童權利公約》,該公約於4月2日生效,1992。為了兌現承諾,中國制定了兩個關於兒童福利的綱領性文件,分別是65438年和2001年的《90年代中國兒童發展規劃綱要》和《2001-2010年中國兒童發展綱要》,90年代和21世紀上半葉分別制定了65438。

兒童福利的發展和挑戰

1.兒童福利的發展

兒童福利起源於西方的兒童救助事業,其初級階段主要是對特殊兒童的救助和收養,屬於消極救助型兒童福利。20世紀以來,兒童福利逐漸發展成為壹項促進所有兒童全面發展的積極的社會事業。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國的兒童福利也經歷了這樣壹個發展過程。在政府兒童福利政策的指導下,中國所有兒童的普遍兒童福利取得了很大進展:

(1)育兒。建國初期,政府在部分地區發放嬰兒食品;20世紀60、70年代推廣科學飲食體系;80年代輔助食品的發展;20世紀90年代,推廣母乳餵養,優化飲食結構。通過這些措施,兒童的營養狀況得到了很大改善。

(2)子女教育。政府壹直把兒童教育放在整個教育發展的優先位置,不斷加大教育投入,取得了很大進步。近年來,在政府和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下,我國基本實現了九年義務教育,多項指標優先於其他發展中國家,有的接近發達國家水平。

(3)兒童健康。我國政府和社會各界高度重視兒童健康和保健工作:50年代,在全國推廣兒童免疫活動;1978,全國普及兒童計劃免疫;80年代兒童免疫程序統壹,實行兒童預防接種證制度,進壹步發展了計劃免疫。目前,中國已建立了符合國情的婦幼保健服務體系,初步建立了遍布城鄉的三級醫療預防保健網,為兒童提供保健和計劃免疫服務。

(4)兒童娛樂。為了給孩子們的娛樂和遊戲創造良好的條件,各地建立了少年宮、兒童公園、兒童遊樂園、兒童圖書館等許多設施,為孩子們的快樂生活提供了良好的環境和便利條件。

此外,特殊兒童福利事業也取得了巨大成就。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國建立了壹大批特殊學校,保證了大多數聾啞弱智兒童接受教育和生活照顧。建立了兒童福利院,照顧孤兒、殘疾兒童和棄嬰的生活、教育和康復。國家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使孤殘兒童進入正常家庭,培養正常的家庭感情,掌握進入社會的技能。利用國際力量,建立了SOS兒童村,讓孤兒重新獲得了母愛和家庭溫暖;在民政部、衛生部等部門和社會全體成員的協助下,開展了矯正小兒麻痹癥、白內障等疾病的手術,大大提高了兒童的健康水平,促進了殘疾兒童的康復。

2.兒童福利面臨的挑戰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我國兒童福利制度建設出現了壹系列新問題,使兒童福利面臨新的挑戰。

(1)特殊困難兒童問題。隨著時間的推移,兒童福利院以撫養孤殘兒童為主,也暴露出壹些缺陷:壹是經費供應緊張。第二,集中撫養的孩子長大後,由於長期與社會隔絕,很難適應社會,很難真正融入社會生活。

從國際經驗來看,家庭寄養的新模式可以使孤殘兒童更好地融入家庭和社會,幫助孤殘兒童回歸家庭和社會。所以家庭寄養應該成為時代潮流。但是,家庭寄養模式也存在壹些問題:壹是寄養家庭的責任問題。在壹些家庭,尤其是農村家庭,父母為了增加收入而接受寄養兒童,對寄養兒童的心理需求和教育需求了解和投入不足。第二,寄養兒童成年後的出路是寄養制度中最難解決的問題。從寄養轉為收養是壹種有效的解決方式,但由於孩子殘疾等因素,給收養家庭帶來壹定的經濟支出和就業風險。因此,寄養真正轉化為收養的比例較低。第三,寄養資金問題。由於我國財政撥款有限,寄養經費支出緊張。第四,缺乏相關法律。寄養各方面的法規政策還不完善。

(2)對街頭兒童的福利援助。65438-0982年,中國制定了《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建立了中國流浪兒童收容遣送制度。2003年,收容遣送制度正式告別歷史,同年8月1日,新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開始實施。該辦法強調“自願救助”,規定只有流浪乞討人員提出請求並表示願意接受救助,救助站才能實施救助,體現了人性化管理。但是,對於拒絕政府救助的流浪乞討人員,法律規定缺乏。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了救助的必要性,《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讓16以下的未成年人無人監護單獨生活。這些立法相互矛盾,制約了救援工作的有效開展。而且新的管理辦法規定流浪兒童的拘留期限是10天,但實際工作中,10天並不能完全解決壹個流浪兒童的問題。

此外,還有壹個令人費解的問題。中國簽署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承認兒童作為獨立的個體存在,有自己做決定的權利,需要被尊重。《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也強調了對兒童的“自願救助”。這種情況導致壹些非法組織利用未成年人在大中城市繁華地段乞討、從事非法活動,嚴重危害了城市的社會治安秩序,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後果。

(3)提高兒童福利水平。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的物質和精神需求在不斷提高,因此兒童福利水平也面臨著越來越高的要求。福利院的孤殘兒童也希望像普通兒童壹樣接受正規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能夠廣泛參與社會生活,獲得社會認可,實現自身價值。殘疾兒童需要專業的專家和機構為他們提供有針對性的康復指導、專業信息和咨詢服務。

(D)兒童福利問題和解決辦法

我國兒童福利涉及教育、健康、特殊保護等多個方面,但相關規定過於籠統,導致實際操作中的實際效果並不理想。

1.兒童福利方面的問題

(1)政府投入的人多,社會參與的少。對於兒童的保護,社會力量的參與在籌集資金和運營機構方面是不夠的。

(2)農村衛生服務網絡建設滯後。無法保證農村的孩子享受到基本的醫療衛生保健服務,貧困家庭的孩子因為家庭條件無法得到良好的醫療服務。

(3)子女教育不平等依然存在。性別歧視的觀念影響女孩的教育機會,阻礙平等權利在教育中的真正落實;孩子的教育,城鄉還是有巨大差異的;殘疾兒童、孤兒和流動人口在受教育權方面仍然面臨壹些障礙。

(4)缺乏對兒童的法律保護責任。監護人和學校侵犯孩子合法權益,家長傷害孩子健康甚至生命的情況時有發生,但法律缺乏相應措施;商業機構受利益驅動,利用孩子牟取暴利的現象依然普遍。然而,令人遺憾的是,中國尚未制定兒童福利法。

2.兒童福利問題的解決方案

(1)堅持“兒童優先”的基本原則。國家在制定相關政策時,應體現“兒童優先”的原則,保障兒童的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和參與權,提高兒童的整體素質,促進其身心健康發展。

(2)保障兒童的基本生活和醫療。完善醫療保障體系,確保兒童享受基本醫療衛生保健服務;多渠道建立貧困家庭疾病救助基金,幫助貧困家庭兒童獲得必要的醫療救助;城市流動人口兒童保健等。

(3)大力發展兒童教育,保障兒童受教育權。合理配置教育資源,縮小地區和城鄉差距,保障兒童平等受教育權利;對貧困家庭的兒童實施教育援助;完善流動人口子女就學制度;消除阻礙女孩上學的障礙,保障她們受教育的權利;落實殘疾兒童和孤兒入學的相關優惠政策,切實保障他們受教育的權利。

(4)加強立法,建立和完善兒童福利法律法規。加強兒童基本權利保護,認真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規,嚴格執行《CJL兒童權利公約》;依法打擊侵犯兒童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設立兒童法律援助機構,為兒童提供多種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務。制定兒童福利法,加快兒童福利的法制化和社會化。

(5)建立官民結合的兒童福利發展機制。國家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各種兒童福利設施,舉辦民間兒童福利活動,增加民間力量的參與,倡導全社會關心和幫助兒童健康成長,促進兒童福利事業的進步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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