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合法所有權和控制權

合法所有權和控制權

法律主觀性:

壹、什麽是所有權?

所有權權能是指中國大陸民法中所有權內容的總稱。理論上包括所有權、積極權力和消極權力。所有權的積極權能是指所有權人依法占有、使用、處分和收益的法律可能性,也稱所有權支配權。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對這種權力有不同的概括。有壹種理論認為,所有權是壹種傘權,其(積極的)權能只是對物主對物的壹般控制的概括描述,並沒有窮盡物主對物的控制的其他可能性;也有理論認為,民法典對所有權權力的概括體現了大陸法演繹適用的基本要求,即應當兼顧各種權力的概括性以及各種權力與傳統民法中其他制度(如占有制度)的兼容性。所有權的消極權能是指所有權人為了支配財產的意誌而依法排除他人幹涉的法律可能性,也稱所有權的請求權,包括返還財產的權利、排除妨害請求權和防止妨害請求權。有壹種理論認為,所有權請求權不應被視為壹種獨立的權力,而應被視為壹種受所有權支配的職能或作用。

第二,所有權的權力包括兩個方面。

(壹)所有權的積極力量

所有權的積極權能是指所有權人為了實現其所有權,可以對其所有物實施的各種行為。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所有權的積極權利是: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

1.擁有

所謂占有,就是民事主體對標的物的實際占有和控制。占有首先是壹種事實狀態。物主可以擁有標的物,也可以交給他人占有。

使用

所謂使用,是指根據物的性質和用途使用物,不損壞物的性質或改變物的性質。使用權壹般可以由所有權人本人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權人行使。

3.收入

所謂收益,是指因收藏標的物而產生的收益,具體來說就是收藏該財物的孳息。孳息分為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前者是指根據法律關系取得的利益,如銀行利息、租金等。後者是指根據事物的自然規律和性質所收集的果實、動物產品和其他利益。用益物權壹般由所有權人行使,但在天然孳息範疇,如果同時存在所有權人和用益物權人,則用益物權人取得天然孳息。

懲罰

所謂處分,就是決定財產事實上和法律上的命運的權力,即依法處置壹切事物的行為。懲罰分為事實懲罰和法定懲罰。前者是改變或消滅生產或生活中事物的物質形態;後者是指改變標的物的法律命運,即改變標的物的所有權地位。法律制裁包括:轉移標的物所有權,設定用益物權(包括地上權、典權等。)為他人設定標的物,為他人設定標的物的擔保權(包括抵押、質押)。沒有處罰權的對標的物的法定處分稱為無權處分,後果是效果待定。

(二)所有權的消極力量

所有權的消極權力是指所有權的障礙排除權,即排除他人幹涉的權力。它只有在別人有幹擾時才表現出來,所以被稱為“消極力量”。消極權能包括請求返還財產的權利、排除妨礙的權利、恢復原狀的權利和消除危險的權利。

三。所有權

所有權是所有權人依法對其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它是對生產勞動的目的、對象、手段、方法和結果的支配力量。它是壹種財產權,所以也叫財產所有權。所有權是物權中最重要、最完整的權利,具有絕對性、排他性和可持續性三個特征。具體內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利。產權和所有權的區別在於,產權是壹個大概念,產權包括所有權。不動產所有權只是不動產物權的主要類型之壹。綜上所述,所有權的權力是所有權的壹般概括,既包括積極權力,也包括消極權力。

法律客觀性:

所有權壹直有兩種不同的定義。壹種是“抽象概括”,即通過規定所有權的抽象功能而不是列舉所有權的基本功能來確定所有權的概念;另壹種是“具體列舉主義”,即通過列舉所有權的具體功能或效力來確定所有權的概念。我國《物權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可見,我國《物權法》對所有權的定義采用了具體列舉主義。我國海商法第七條規定:“船舶所有權,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對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可見,海商法遵循的是物權法的“具體列舉主義”。而且只是把物權法規定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改成了“船舶”。事實上,我國海商法完全沒有必要對船舶所有權的界定作出上述規定。與其做出這樣壹個既無新意又無必要的定義,不如做出壹個適用的規定,比如:船舶所有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物權法的規定。根據前述,船舶所有權是作為民法特別法的海商法所規定的作為客體的船舶的所有權,因此船舶所有權必然具有自身的特征。總結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點:第壹,船舶所有權的特征。壹般情況下,船舶所有人並不直接占有自己的船舶,而是指定船長和船員對船舶實施實際控制,即需要他人的協助才能實現占有。特別是在光船租賃的情況下,光船承租人可以占有船舶,因為船員是由承租人指定的,完全服從承租人。第二,船舶使用權的特征。現實中,船舶所有人往往用自己的船舶運載他人的貨物或旅客,即船舶的使用權往往與船舶所有人分離。在班輪運輸或者航次運輸中,船舶的使用權也屬於船舶所有人或者航次承租人;在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賃的情況下,船舶的使用權不在船東手中。因此,享有使用權的人不壹定是實際使用者。第三,船舶收益權的特點。這是船舶所有權中最重要的權力。因為利用船舶的性能或用途獲得經濟利益,這是船東投資成為船東的動機或根本目的。船舶收益功能的實現是建立在使用權出讓的基礎上的。其特點是收益權可以由船舶所有人直接享有,也可以由非所有人共同享有。第四,船舶處分權的特征。船東合法處置或事實上處置船舶有許多限制。實際處置,如修理、改裝、拆卸、改變用途甚至廢棄,必須經法定部門批準;合法處置,如我國《海商法》規定:“未經承租人事先書面同意,出租人不得在光船租賃期間對船舶設定抵押權。”可見,在光船租賃期間,出租人對自己船舶的處置受到承租人的限制。

  • 上一篇:動物和人類的關系是什麽?
  • 下一篇:法律為什麽規定正當防衛?防身的作用是什麽?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