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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如何運用法律推理

第壹步。當案件擺在法官面前時,法官可以通過直覺推理和搜索發現本案沒有直接適用的法律條文,但不能拒絕審理和判決。這個時候,他就應該適用相應的法律原則來處理這個案件。

第二步。在尋找法律原則時,法官可能首先認為被告的行為違反了民法中的公平正義原則(原告起訴稱被告違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這顯然是不正確的)。《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公平原則是道德規範的法律化,要求民事主體以公平的理念從事民事活動,正當行使權利,履行義務;追求正義是法的壹個概念,公平、正義、公正、平等等正義的價值內涵是政治社會所有價值體系追求的最高目標。公平正義是壹個非常復雜的問題,主要表現在經濟、政治和社會方面。從經濟角度看,公平正義要求壹個社會的經濟結構必須為每壹個公民提供公平平等的機會;社會成員的交易活動應遵循公認的行為準則;其實現經濟目標的手段要公正合理,要充分考慮社會利益,自覺接受社會義務的約束。本案中,被告根據不同的消費者身份確定不同的消費價格,明顯給了不同公民不平等的消費條件和機會;關鍵是它把公務員和非公務員這兩個容易導致人們社會地位評價和聯想的敏感因素作為劃分不同消費身份的標準,不可能得到社會的認可和普遍接受(其實用年齡和性別來劃分弱者已經被認可和普遍接受,因為同情弱者被認為是壹種美德)。當這壹標準不能獲得社會成員的普遍價值認同,不能被大多數社會成員認可和接受,不能滿足人們的需要和願望,不能被社會實踐證明是合理的、正當的,我們就完全有理由認為它是不公平、不公正、不正當的。

其次,法官會很容易推斷出原告的行為違反了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符合自願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在民法領域占據著非常重要的地位,以至於被公認為“帝王條款”。其基本要求是:主觀上善意、真誠的心理,客觀上守信不欺的行為,公平合理的利益結果。本案中,被告的燈箱廣告以非常顯眼的方式(巨大且突出)播放在非常顯眼的位置(類似於大門上方的招牌)。原告是在明知廣告內容的情況下進去消費的,後來起訴歧視。由此不難推斷,原告在該店消費並非善意真誠的主觀心態和信守承諾的客觀行為。實際上是基於消費行為來獲得起訴對方的前提條件,其行為具有壹定的不真誠性和欺騙性,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另壹方面,雖然被告的行為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但從合同行為的角度來看,這是壹種要約,原告主動進去消費,實際上是對這種要約的承諾,表明其自願接受這種處理。從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則來說,只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就不應該幹涉,當事人自己事後也不應該反悔。事實上,被告的行為並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第三步。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本案可以適用公平正義原則,也可以適用誠實信用和自願原則,適用不同的原則會出現不同的沖突和矛盾的結論。即如果適用公平正義原則,應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而如果適用誠實信用、自願原則,被告不應敗訴。從邏輯上講,法官必須在兩者之間做出選擇。選擇的主要標準是價值取向和利益衡量,要求法官善於發現法律原則的目的,確定正確合理的價值取向,通過創造性的合理解釋平衡相互沖突的利益,從而在法律原則的適用上做出正確的選擇。本案中,壹二審法官實際上選擇了後者,所以原告敗訴。我覺得這有壹定的道理。自願、公平、誠實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但如果不公平、不正義沒有達到社會完全不能容忍、絕對不能接受的程度,違反了法律的硬性規定,不排除被告自由選擇的權利和機會,在與誠實信用、自願原則相沖突時,就應該讓位於後者。這有利於鼓勵交易,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願,也是合同意思自治原則的應有之義。

第四步。需要進壹步分析的是,上述辯證推理實際上只應適用於原告的索賠事由,因為雙方關於消費的交易糾紛只涉及相互沖突的法律原則。本案案由中,公平正義讓位於誠實信用、自願,故不支持原告的賠償請求。但本案其實還有另壹個案由,即原告要求被告拆除歧視性廣告。雖然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則來處理這種案由,但在法律原則的適用上並不矛盾,公平正義無疑應該是唯壹可以也應該適用於這種案由的原則。而且原告作為個人和社會公眾的壹員,應當有權要求被告刪除不公平、不公正、不正當的廣告,法院應當支持這壹請求,原告應當勝訴。

因此,運用辯證推理的方法解釋法理,結論是本案原告的訴訟請求應部分勝訴。二審結果大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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