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如何詳細處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案件?0?三

如何詳細處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案件?0?三

1涉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案件應作為確認婚姻無效案件處理還是作為離婚案件處理?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壹款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效。有人認為,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在復雜的婚姻家庭的形成和維系中,沒有獨立的判斷能力,缺乏認知能力,這關系到社會和家庭的穩定,關系到公民的幸福,關系到子女的養育和教育。因此,涉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案件,應當作為確認婚姻無效的案件處理,而不是作為離婚案件處理。但《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了婚姻無效的四種情形,其中第三項是“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婚前患病,婚後未治愈的”。這裏的“疾病”只是指嚴重的傳染病和不能有性生活的疾病,並沒有明確精神病是“不應該結婚的疾病”。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如何審理離婚案件的若幹具體意見》第三條“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後長期治療未愈,或者婚前明知對方患有精神病,或者夫妻壹方在夫妻生活期間患有精神病,長期治療未愈”的規定,認定為夫妻感情破裂,壹方堅持離婚。調解不成,可依法準予離婚。從法律位階來看,雖然民法通則是婚姻法的上位法,但婚姻法作為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特別法,應當優先適用婚姻法。從婚姻法明確規定的無效婚姻範圍和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婚姻關系破裂範圍可以看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婚姻登記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他們因婚姻關系不和諧向法院起訴解除婚姻關系的,應當作為離婚案件處理,不能作為確認無效婚姻的案件處理。夫妻壹方無民事行為能力如何解除婚姻關系?1.夫妻壹方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只能提起離婚訴訟。婚姻法規定的離婚,需要夫妻雙方自願離婚。壹方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不是自願的。由此可以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配偶不能協議離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配偶的其他親屬不能在離婚協議中代表他。本案中,夫妻壹方無民事行為能力,向婚姻登記部門提出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部門不予受理,應當告知其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二、在訴訟中,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的親屬必須首先確定法定代理人代表他們。法定代表人範圍:父母、成年子女、有撫養關系的成年兄弟姐妹。在上述範圍內沒有法定代理人的,可以按照民法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方法確定法定代理人。三、這類離婚訴訟,可以協議結案。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壹方法定代理人可以與另壹方就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協議。如果不能達成協議,法院可以直接結案。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本文闡述了此類離婚案件在訴訟程序和實體處理上存在的問題。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主體資格的確認應當通過法定程序申報。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需要法定的申報程序,因為未成年人的年齡是確定的,容易識別,而且大部分都在父母的監護之下。同時,走法定申報程序也不現實。如何確定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我國現有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必須由人民法院宣告。但筆者認為,在涉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訴訟中,為了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相對人的交易安全,促進監護人監護職責的履行,離婚訴訟應當首先經過宣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特別程序。在審判實踐中,那種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直接起訴或應訴,實質上是放棄了有無民事行為能力成年人的司法確認權,於法無據。因為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不是自然無民事行為能力,對他的確認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並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申報,才能產生無民事行為人的法律效力。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父母或者其他近親屬能否提起民事訴訟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離婚訴訟中有兩種法律地位,即作為案件的原告或被告。問題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否具有訴訟主體的天然資格?筆者認為,以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名義提起訴訟的往往是他們的近親屬,但不能是他們的配偶,否則配偶既成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又成為被告。其次,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擔任監護人的順序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四)其他近親屬。可以看出,監護權的行使是按照法律中所列的順序確定的。配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第壹法定代理人時,上述人員(二)、(三)、(四)無監護關系,無權提起訴訟。如果提起訴訟,應當依法駁回,即使受理,也應當駁回。2)具有人身屬性的意思表示在我國不能表示,婚姻關系因其特有的人身屬性,在法律上不被認定為合同關系。而且《民法通則》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約定,應當由自己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結婚或者離婚都是法律行為,因為涉及到主體自身人身權的處分,所以這就意味著不允許他人代理。也就是說,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備表示離婚意思的能力,由他人代替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表示離婚意思不具有法律效力。嚴格來說,這種行為本質上是對當事人婚姻自由的幹涉。從以上兩點來看,壹般情況下,近親屬不能以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名義提起離婚訴訟。三、在特殊情況下,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因為配偶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第壹法定代理人,如果他遺棄、虐待、傷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不給予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法律救濟,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就會受到侵害,得不到有效保護。因此,在上述三種特殊情況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近親屬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剝奪其配偶的撫養權,依法將自己變更為監護人。然後作為監護人以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和財產為目的,依法提起解除婚姻關系的訴訟。第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否在離婚訴訟中作為被告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當壹方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生活不能自理時,另壹方提出離婚,在人們看來是不合理的。但是,這種想法是從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角度出發的。站在對方的角度,我們會發現,維持壹段沒有意義的婚姻,犧牲追求幸福的權利,其實是不人道的。另外,夫妻之間相互扶養義務的前提是雙方存在配偶關系,且在婚姻存續期間,只要壹方配偶沒有虐待、遺棄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壹方,就不能說其沒有盡到扶養義務;離婚關系解除後,贍養義務自然喪失。法律上夫妻有互相贍養的義務,但也有離婚的自由。因此,配偶壹方提出離婚,是在行使自己的權利,不構成不履行贍養義務。其次,訴訟離婚和協議離婚性質不同,訴訟離婚不需要雙方同意。人民法院判決離婚不是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是基於夫妻關系是否確實已經破裂。當然,如前所述,針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訴訟,首先要經過法定申報程序。由於被告作為配偶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第壹法定代理人,其請求解除婚姻關系的內容包括分離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權,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從後壹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選擇法定代理人參加訴訟。五、處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離婚案件應註意的幾個問題1)是否準予離婚:當然,是否準予離婚應以是否存在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事實為依據,依照法律規定,只要上訴理由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就應當準予。不能以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生活能力,需要有人照顧為由,否定對方離婚,從而剝奪或限制壹方的離婚權利。其次,雖然法律保障離婚自由,但法律也反對輕率離婚。鑒於本案及雙方婚前基礎、婚姻感情、離婚原因,以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恢復行為能力的可能性,人民法院應當做好雙方當事人的調解工作,並征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代理人的意見,在妥善安排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撫養和生活的情況下,可以判決離婚。2)子女撫養:離婚未成年子女原則上不應判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撫養。顯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自理,不能參加其他民事活動,所以無法撫養子女。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代理人能夠並願意共同撫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未成年子女且對方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將未成年子女帶到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處代位撫養。或者對方確有特殊情況不適宜撫養未成年子女的,可以將未成年子女交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代位撫養,但應當征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的意見。3)財產分割:在雙方的財產分割中,除了是否有過錯、是否有利於生產生活、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婦女權益的原則外,還應采取在居住、生活用品等方面優先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贍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原則。而且,既然無民事行為能力的離婚人需要大量費用來養活自己,可以視為生活困難,要求對方在其個人財產上給予適當幫助,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在處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訴訟時,應當先宣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這符合法律規定和案件審理的需要,否則會造成訴訟當事人的混亂,不利於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提出離婚時,應先進行申報程序,人民法院應依法給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監護人,避免出現配偶為第壹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不符合訴訟主體規定的情況。在離婚及其相關問題上,人民法院既不能像封建社會立法規定的那樣禁止當事人離婚或變相剝奪其婚姻自由權,也不能不考慮實際情況就判決離婚。人民法院應本著婚姻立法的精神和原則,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妥善處理。
  • 上一篇:店面承包的合同範本很簡單。
  • 下一篇:法官如何運用法律推理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