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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關法律法規

法律法規沖突的原因是什麽?

隨著立法進程的加快和立法數量的增加,“打架”式的立法沖突已經成為立法過程中不可避免的問題。“強制婚檢”遭遇了法律法規的“打擊”。據《中國青年報》報道,黑龍江強制婚檢爭議再現法律沖突,黑龍江衛生廳向全省各市縣衛生行政部門下發新的《母嬰保健條例》。據悉,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修訂了本省的《母嬰保健條例》,保留了強制婚檢的內容,但黑龍江省民政廳認為,新修訂的《黑龍江省母嬰保健條例》與《婚姻登記條例》相沖突。

顯然,《黑龍江省母嬰保健條例》作為地方性法規,將提交婚前醫學檢查證明作為結婚登記的必要條件,是不妥當的,屬於越權立法。國務院頒布的《婚姻登記條例》的法律效力高於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因此《黑龍江省母嬰保健條例》不違反國務院行政法規。根據立法法的規定,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現《黑龍江省母嬰保健條例》中關於強制婚前檢查的規定與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相抵觸時,應當予以修改或者廢止。此外,《母嬰保健法》規定必須進行婚前檢查,並規定了婚前檢查的具體項目和內容,而新的《婚姻登記條例》並未提及婚前檢查的要求。從法律層面來說,母嬰保健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頒布的法律,而婚姻登記條例只是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其法律層級和層次低於母嬰保健法。可以說,黑龍江的強制婚檢風波反映了法律沖突的尷尬局面。

上位法和下位法的沖突直接導致法律體系的混亂和法律適用的混亂。筆者認為,上位法與下位法的沖突實際上是立法領域經常發生的違法現象,必須從預防和遏制立法違法的高度來看待上位法與下位法的沖突。根據不同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位階,上位法與下位法的沖突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與憲法相抵觸。憲法是效力最高的上位法,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2.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規範性文件與法律的沖突;

3.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規範性文件與行政規章的沖突;

4.規章、行政規範性文件與地方性法規的沖突。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法規主要著眼於本部門在全國的整體利益,而地方性法規主要著眼於本地區的利益,非常容易發生沖突;

5。行政規範性文件與規章的沖突;

6.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基本法》以外的法律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基本法》的沖突;

7.下級人民政府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章或者行政規範性文件與上級人民政府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章或者行政規範性文件相抵觸;等壹下。

上述沖突都屬於下位法與上位法沖突的範疇。立法法根據法律生效的時間、法律適用的對象和制定法律的主體,規定了上位法和下位法發生沖突時法律適用的原則——下位法服從上位法的原則,即不同等級的主體制定的法律發生沖突時,等級高的主體制定的法律比等級低的主體制定的法律更有效。比如憲法的效力高於法律,法律高於行政法規,行政法規高於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高於地方政府規章,等等。當然,要充分理解下位法服從上位法的原則。所謂“下位法服從上位法”,是指下位法的規定與上位法的規定相沖突時的適用原則,而不是上位法沒有規定就不能規定下位法。需要指出的是,下位法必須服從上位法的原則,這並不意味著以制定下位法為重點的地方立法無所作為,也不意味著地方立法可以完全照搬上位法。地方立法照搬上位法的現象,實際上是壹種立法不作為的官僚作風,必然導致立法隨意性過大,下位法冗長繁雜,缺乏地方特色,影響立法質量。地方立法應避免照搬上位法。

在法律適用上,根據法律統壹原則,立法法規定上位法優於下位法,這意味著當下位法的規定不符合上位法時,法院原則上應當適用上位法。此外,當沖突規範所涉及的事項比較重要,有關機關對是否存在沖突有不同意見,對應當優先適用的法律規範的合法性、有效性有異議,或者不能根據法律適用規則確定如何適用時,原則上應當按照立法法規定的相關程序逐級向有關機關報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的實施規定修改後未明確廢止的,法院在適用時應當區分下列情形:實施規定與修改後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不適用;因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修改,相應的實施規定失去依據,不能單獨實施的,不適用;實施規定與修改後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不抵觸的,可以適用。

上位法和下位法的沖突如何解決?首先,要註意從立法技術上避免上位法與下位法的沖突。壹方面,上位法的制定原則上不能太寬泛、太靈活,立法語言要避免歧義。另壹方面,制定下位法要以服從上位法為前提,同時要突出壹定的地方特色和立法創新,不能完全照搬上位法。其次,要完善相關備案審查制度,法律法規備案時要審查是否存在上位法與下位法的沖突。筆者認為,不應過於狹隘地理解立案制度。備案不僅僅是登記備案的正式備份,更是對內容的審核。因此,備案和審查應當緊密聯系,審查時應當附帶是否存在上位法與下位法的沖突,否則備案制很容易流於形式,沒有任何實際意義。下位法備案實際上是防止上位法與下位法沖突的有效機制。根據憲法、立法法和地方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地方性法規和自治條例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地方政府規章須報國務院備案。受理備案的機關在必要時可以對下級立法機關報送的規範性法律文件進行審查,監督上位法與下位法的沖突。此外,要重視法院對地方性法規、規章等下位法的司法審查,充分發揮司法審查在解決上位法與下位法沖突中的積極作用。司法是維護社會公正的最後壹道防線,也是維護立法公正的重要防線。司法判決的權威性、中立性和專業性決定了法院是審查、判斷、選擇和解決法律規範之間沖突的理想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擁有法律解釋權。雖然最高人民法院對法律的解釋效力不如全國人大常委會,但主要從事立法工作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很少行使法律解釋權,所以實際上最高人民法院已經成為最頻繁、最權威的法律解釋機關。當下位法與上位法發生沖突時,最高人民法院有權進行合法性審查,並通過對該法的司法解釋宣布該下位法無效。筆者認為,除最高人民法院外,還應賦予地方各級法院壹定的對下級法律的司法審查權,地方各級法院有權審查決定本級政府及其所屬職能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等行政規範性文件是否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上級規章相抵觸。

為了維護法制的統壹,法院在審查政府部門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時,首先要判斷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發現下位法與上位法相抵觸的,應當依據上位法確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和諧”是立法體系的關鍵詞。希望黑龍江“強制婚檢”引發的法律法規“打架”現象能夠敲響違法與立法和諧的警鐘,希望有關部門能夠從維護法制統壹與立法和諧的高度,解決上位法與下位法的立法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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