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法家的法治思想是適應百家爭鳴的社會大變革的產物,在百家爭鳴中獨樹壹幟。春秋時期,法家尚未成為獨立的學派,法治思想尚處於萌芽階段。當時管仲、子產都有重視法治的思想,是法家思想的先驅。戰國時期,法家正式形成,商鞅是法家的創始人,韓非是法家的集大成者。從管仲提出“依法治國”,到商鞅強調“法”治國,再到韓非結合“魔勢”構建法治理論,先秦法家法治思想經歷了壹個從萌芽到發展,再到成熟的演變過程。本文試圖通過對《管子》、《尚軍疏》和《韓非子》中法治思想的分析,揭示這壹演變過程。壹、《管子》中“依法治國”思想的提出——法治思想的萌芽管仲是春秋時期傑出的思想家、政治家。他雖然不是先秦法家的代表人物,但在中國歷史上第壹次提出了“依法治國”的概念,這也是先秦時期法治思想的初步萌芽。《依法治國》的語言首先發表了《管子·法明》:“權無二誤,法無二法,法治不過壹招。”這意味著壹個統治者在治理壹個國家時不需要在更多的基礎上建立他的權威。只要他在法治下治理壹個國家,他就會像人壹樣輕而易舉地治理壹個國家。1.《管子》釋法《管子·形勢解》說:“儀為萬物之綱。法規是所有人民的工具。”《管子七法》也說:“之所以叫‘法’,是因為它充滿了寸、繩、墨、規、衡石、鬥、迎。”《管子》中的這兩段話準確地解釋了“法”的概念,指出“法”是衡量人們言行、功過、功過的客觀標準,是全世界人民都應遵守的行為準則,是確保國家穩定順利發展的根本保證。這是《管子》對中國古代法治思想的巨大貢獻。2.“依法治國”的理念是基於對法律的理解。《管子·論法》中說:“故法為天下至尊之道,聖人之行也”,“法非無常,法非法,民之父母也”。《管子》強調法是最高之道,是治國之本。沒有這個,人民就沒有安全感,國家就沒有秩序,人民就不願意,國家就不是壹個國家。可見《管子》已經把“依法治國”上升為壹種治國理念。而且《管子》在不同的章節裏反復提到,反復告誡妳要以“法”為主治國。《管子·任法》說:“有本事的人可以制定規則,但不能廢除規則,糾正方圓;聖人雖能立法,卻不能廢法建國。所以雖有明智高尚之舉,卻是浪費規矩,是正確的方圓。”《法明》還用前國王的例子教導現在的統治者:“前國王統治國家,沒有法律之外的淫蕩,也沒有從法律中獲益。”甚至,為了“依法治國”,《管子·論法》還要求統治者以身作則,帶頭守法:“法律不執行,修改命令者不判;不做,則賞罰從輕;不做就有獎有罰。如果妳相信而不去做,妳就沒有以身作則。所以日本:禁勝於體。”但是,在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土壤中,註定不可能產生兩千多年前亞裏士多德所說的“法治”,而是中國特色的“法治”,只有作為統治者的“人民”才能工具性地“治國”。這壹認識奠定了24年後法家對“依法治國”的認識基礎。同時,管仲在提倡“依法治國”的同時,也非常重視道德和禮義。管仲把禮義廉恥稱為壹個國家的“四維”,認為“四維不開,則國亡”(管子牧民)。管仲從不否認禮的作用。在某些場合,他仍然把禮當作頭等大事來維護,但在宣揚法律的功能時,他無疑不自覺地降低了禮的功能。3.“法出於君,法為道”,這是《管子》立法所體現的理念。雖然管仲認為“君臣皆從於法”(《管子·仁法》),但他也主張法來源於君,只有君才有立法權,百姓只是法的對象,有貴賤之分。以及“憲法法律制度必須合法?這是人民的經典(《管子·法法》)。君主雖有立法權,但不能隨意立法,而應以道為法。這就要求:必須“紮根於天地之靈,寒熱之和,水土之性,人鳥獸草之生物”(《關法》),即必須註意順應“自然之法”,即必須從人民的好惡出發,必須“衡量人民的力量”,不能強迫人民做力所不能及的事,不能對人民提出過多的要求欲望。所以他們說,“使人量力而行,則必行,使人量力而行,則必成”(《管子·情境解》),反之,“使人量力而行,則必廢,使人量力而行,則必衰”(同上)。立法必須是統壹的、嚴肅的、相對穩定的。如果“君定其儀而異,則必有許多人以倍法設私”(《管子·法班》)。雖然法律法規必須符合時代要求。“隨時變,因俗而動”(《管子政事》),但不是壹朝壹夕就能變的。4.“命令必須明確,獎懲必須保密。”這是《管子》實踐中貫徹的思想。《管子》從人性論出發,認為關鍵是要善於運用賞罰:為了使法規成為賞罰的標準,法規的內容必須明確並公之於眾,使人有所遵循,即所謂“令必明”。法頒布後,人若有賞必有罰,要求“見必然之政,立勝之刑”(《管子·七巨七主》),做到“人知必行,人知必去”(同上)。反對君主及其臣民,尤其是君主的“私釋律”(《關·》)。管仲認為,阻礙法規實施的惡是執法者搞私事,私事能否杜絕,取決於君主。要求君主本人必須以身作則,“立法為自治,立儀為自正”(《管子·法法》)。提倡“重典”和“尊君”,但《管子》並沒有將賞罰尤其是懲罰的作用絕對化。大臣之下的《管子》說:“君之所以為君,賞罰當君。獎勵就是懲罰,懲罰就是虐待。財被濫用,故失其人。”還說“無故殺人,多註意征收,耗盡民財,急令,耗盡民力”,必然導致“懲前毖後,越來越亂”的結局。所以《管子》認為“任何治國之道,必先富民。民富則易治,民貧則難治”(《管子·治國》)。這壹思想源於管仲的“糧倉知禮儀,衣食知榮辱”(管子牧民),明顯受到儒家“富民”和道家“無為”思想的影響。《管子》在系統認識法律的基礎上首次提出了“依法治國”的思想,並將其上升為壹種治國理念。他認為國王在治理國家時應該“依法治國,法紀並重”,充分體現了他禮法兼顧的思想。在立法和執法方面,《管子》提出了通過明確法令內容、富民和君主以身作則來保證法令普及的思想,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但“依法治國”的觀念是在除明君臣之外的君主國問題上提出的,所以《管子》中的“依法治國”觀念是君主專制的產物。第二,尚軍《法治的發展》壹書中“法治”理念的貫徹。作為先秦法家的主要代表,商鞅的法治思想在《商君書》中得到了充分的體現。商鞅重視法律,是法家法治思想的創始人。《尚軍》在《管子》提出的系統的“依法治國”思想的基礎上,強調了法律的重要性和應用性。1.《尚軍》中對法律的理解:《管子》對法律的理解主要體現在法律的特征和功能上,而《尚軍》對法律的起源論述得更為詳細。商鞅認為,法律不是壹直存在的,而是人類歷史發展到壹定階段的產物。他在《開塞》壹文中說:在古代,“人知其母而不知其父”。這個時候,既沒有國家,也沒有法律。“法治而不刑”。後來人口越來越多,百姓爭論,鬥爭混亂。為了避免競爭和混亂,就要“分”、“禁”、“立官”、“立王”,於是國家和法律就出現了。所謂“分”,是指“土地、財貨、男女之分”,主要是指以土地私有制為基礎的財產所有權。也就是說,法律是為了確定和保護財產所有權而產生的,這被稱為“定點止爭”的法律淵源理論。2.《尚軍》中的治國理念——依法治國與管仲的“以德治國、以禮治國”是不同的。商鞅主張“以法治國”,從根本上否定道德教育的作用。商鞅認為“愛善恨害”是人的天性:“人饑則逃,苦則索樂,辱則榮,此民之情也。”(《尚軍疏錯法》)正是“人天生有好惡,故民可治乎?”我老婆愛貴族,恨刑罰,君子立他們為民服務,為所欲為。“所以,我們不能用所謂的仁、德、教化來治國,只能實行法治。同時,商鞅又從獎勵農耕、富庶強兵以及人的“愛利害人”的本性等角度論證了實行法治的必要性。商鞅認為,要富強兵,最重要的是妳主要重視、開展和獎勵農戰。”國因農戰而興”,“國等農戰而安,主等農戰而絆”(《尚軍·蜀農戰》)。要達到這個目的,最有效的辦法就是以獎懲為主要內容的法治,對農戰有功者進行獎勵。3.商鞅“刑無輕重”的思想是其法律思想中最精彩的部分。商鞅反對儒家“刑不上大夫”的論調,首次正式提出“刑無等級”的觀點。他認為法律必須被遵守,普通人遵守法律是不夠的。他說:“所謂‘壹罰’,沒有等級之分。從香清、將軍到醫生和庶人,都有人違抗國王的命令,違反國家的禁令,犯下不可饒恕的罪行。前者有功德,後者有敗績,不為失刑;好在前面,來不及也不虧。忠臣孝子有過,必被其數破。守法守職者,不能行王法者,死罪,刑為三族。”(《尚軍·蜀賞刑》)即誰觸犯了法律,誰犯了罪,都要依法懲處,針對的是舊貴族。這是對商周以來“刑不上大夫,責無庶人”思想的直接否定。正如司馬遷所概括的:“不要親昵,不要極端高尚,脫離法律。“親吻和尊重真好。(《史記·太史公列傳》)4。”嚴懲法,以刑制刑”商鞅不僅重視法治,而且認為君主用來治理人民的法律必須是嚴格的。他在上面引用的《開塞》壹文中說:“利天下之民者多於治,莫康之治在於立君。立君之道,未廣至勝法而勝法,不可急奸;去強奸的根源比嚴懲更深。“也就是說,要使天下安定,人民受益,歸根到底,最有效的辦法就是建立壹個君主,用嚴刑峻法來控制人民。《尚軍》壹書視法為治國之本,重視“改革”的導向,視法為推動社會變革的基本手段,導致法與禮的尖銳對立。而且,為了實現使強兵成為富國的目標,商鞅認為必須以法律的實施為基礎,但他把法律不能實施的原因歸結為“輕刑”,因而提出了“重刑”的思想。商鞅認為。重刑是力量的源泉,是禁奸止惡的基礎,可以導致“不刑”。他主張通過重刑“無刑”,這是他法治的最高理想。第三,《韓非子》法治思想體系的構建——法治思想的成熟。韓非到達秦時,距秦孝公商鞅變法約123年。韓非在保留商鞅“法治”重要理論的同時,系統分析了治國之道,更註重如何保證“法治”1。韓非對法的認識韓非在管仲、商鞅、申不害等法家成果的基礎上,研究了法是什麽,世界上為什麽會有問題。”達摩所編圖冊,設在官府,而布於百姓?故法如其顯”;(《韓非子·南三》)“法,政之憲令,賞罰必在人心,賞存靠慎法,刑加於奸令。”(《韓非子·定法》)這是韓非對法律的簡要定義,也指出了法律的壹些基本特征:第壹,法律應當是公之於眾的成文法律;第二,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第三,法律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和我們現在對法律基本特征的理解基本壹致。他和商鞅壹樣,也認為法是人類歷史發展到壹定階段的產物,擺脫了天命神權的束縛,試圖從社會內部,在與物質生活條件的密切聯系中去探索法的起源。2.以君為主,魔勢結合韓非繼承了商鞅的壹些法治思想,如片面誇大法律的作用,只以法律治國,不以仁義道德和重刑治國。但作為先秦時期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韓非“集三家之長,以君為體,以法為體,重參黃老之無為,創出最完備的法家思想體系壹壹”,[6500.000000000605]韓非對前法家思想進行了批判和吸收,指出商鞅、沈不海、沈導雖然從不同角度提出了“法”、“術”、“勢”的思想,但是商鞅治理秦國只講“法”,不講“術”。雖國富民強,“然無術知奸臣,則只恃其財強而為臣”(同上),故“若勝則尊臣,若益則封地,主無術知奸臣”(同上)。因為不擅長政治,君主得不到好處,權力受到排擠,未能實現皇帝的統治;申不害的治韓是“學法無術”,“不擅法,不遵其憲令,則更奸詐”(同上)。術雖用於世,法不勤於官,故韓國不能獨霸。在韓非看來,只有堅持法的原則,做到“持法”、“處勢”、“行事”的有機統壹,才能知道治國之道。”“法”和“術”是人們治理臣民最重要的26種工具,而“勢”是使用它們的前提,缺壹不可。那就是:“人的大事是違法的,但藝術也是違法的”;當權的人會贏得很多人的資本”(八經諸事韓非子);他還說:“沒本事就害上層,沒本事就亂。這是缺壹不可的,所有的皇帝都有自己的工具”(南三,韓非子)。同時,韓非也認為,要進行魔術,就要占據有力的位置。”千騎之主,千騎之王,以權治天下,征諸侯”(韓非子,人之主),沒有這些,法治就無法進行。法治與權力的關系是“執法而治,反法而治”(《韓非子·困局》)。韓非明確提出“法”、“術”、“勢”相結合,形成完整的法治理論,構建了“以君為主,法、術、勢相輔相成”的法治思想體系。”符咒是帝王的工具,三者都是實現君主目標的法治手段。韓非的法治思想從壹開始就是與君權並行的。他的法治觀不僅沒有限制專制,反而加強、鞏固和服務於專制。韓非的法治思想體系表現出極強的權力統治特征。”由此可見,韓非的思想體系在綜合前人法家思想的基礎上,已經超越了對法治重要性的論證。在充分肯定這壹前提的條件下,他將法家思想的發展更進了壹步,圍繞如何保證法律的實施,形成了完整的法治理論,使法家法治思想走向成熟。從管仲提出“以法治國”,到商鞅重視“法”並努力“以法治國”以達到富民強兵的目的,再到韓非構建“法勢合壹”的法治體系,“法治”成為法家的口號,進而成為其法治思想的核心。在對法的認識方面,更加全面和準確,包括法的定義、功能和作用、特點、淵源和本質。在治國方略上,從最初強調法律的功能和作用,但不拋棄道德之禮,到完全否定道德之禮的作用,只提倡“依法治國”,這說明商鞅、韓非等法家對治國方略的認識發生了質的變化,片面強調法律的作用,提倡法律萬能,這對於樹立法律權威、推進法治建設無疑具有重要意義。在立法方面,《管子》承認君主的立法權和制定法律時應遵循的壹些原則。商鞅進壹步提出了“刑無等級”的思想。雖然理論上有積極意義,但現實中卻成了壹張幾乎無法兌現的空頭支票。在執法方面,《管子》提出了通過明確法律內容、富民和君主以身作則來保證法律深入人心的思想,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後來以商鞅、韓非為代表的法家,否定了道德教育的作用。再加上性惡論的影響,他們主張重刑,使得管仲的富民、君主以身作則等德治努力化為烏有,把重刑作為保證法規實施的至高法寶,這無疑是法治發展史上的倒退。但是,韓非在集中前代法家思想的基礎上,獨樹壹幟,創造了壹個魔性與勢性相結合的思想體系,將法家的法治研究推向了高潮,意味著法家的法治思想已經走向成熟。法家的法治思想確實在秦統壹中國的歷史進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法家的“依法治國”無論如何也遠非真正的法治精神,始終沒有走出君主專制下“依法治國”的窠臼。本文以《管子》、《尚軍疏》和《韓非子》為代表,闡述了其中所體現的法家法治思想,展示了先秦時期法家法治思想的演變過程。事實上,在眾多先秦法家中,李悝、申不害、沈導等前後法家都對“法治”問題作過許多論述,提出了豐富的法治思想,對後世也產生了深遠的影響。限於篇幅,這裏就不討論了。【參考資料】【1】蕭公傳。中國政治思想史[M]。石家莊:河北教育出版社,1999.438+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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