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是指民法通則規定的適用於壹般民事法律關系的時效期間。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可以分為以下三類:
1.壹般時效期限。《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即民法通則或其他民事法律規範沒有特別規定的,壹般適用2年的訴訟時效期間。
2.短期時效期限。根據《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請求人身損害賠償”、“未申報銷售不合格商品”、“遲延支付或者拒絕支付租金”、“保管財產滅失或者毀損”四種情形,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然而,這四種短期訴訟時效的情況中有壹些已經被後來公布的單獨法律所修正。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應當適用新法的規定。《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環境汙染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即身體傷害是環境汙染造成的,適用特別規定的特別時效期間;《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因產品缺陷請求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即特別法規定的兩年特別時效,適用於因產品責任引起的賠償請求。
3.最長時效期限。《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權利被侵害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最長時效期間不同於壹般和短時效期間,從權利被侵害時起算,即適用於“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特殊主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的,只能適用壹般時效。
特殊訴訟
特別訴訟時效是指特別法規定的訴訟時效。與民法通則的規定相比,特別法規定的訴訟時效可以分為兩類:
(1)不同的賬齡。有的期限比較長,比如合同法第129條規定涉外合同的期限為4年;也符合《民法通則》規定的壹般訴訟時效。比如涉外合同以外的合同糾紛訴訟時效為2年;不足2年的,根據《海商法》第257條規定,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時效期間為1年,被視為責任人在時效期間內或者時效期間屆滿後向第三人提出索賠的,時效期間為90日。
(2)時效期限不同。如《海商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第1項規定,旅客人身損害賠償請求,自旅客離船或者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
特殊老化
第壹,短期處方。
短期時效是指不滿兩年的訴訟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訴訟時效期間為壹年:1。如果身體受傷要求賠償;2、銷售不合格商品未申報的;3.拖延或拒絕支付租金;4.寄存的財產滅失或者毀損的。”
第二,長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是指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因環境汙染損害提起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汙染損害時起計算。”以及《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條“有關船舶油汙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限都不得超過自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將訴訟時效定為3年;《合同法》第129條“第壹百二十九條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糾紛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其他合同糾紛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訴訟時效為4年。
第三,最長的訴訟時效。最長的訴訟時效是20年。我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自侵害之日起,人民法院對權利的保護不超過二十年”。根據這壹規定,最長訴訟時效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最長時效為20年。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時效是強制性的,任何時效都是法律法規強制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時效的延長、縮短和放棄的任何約定都是無效的。
刑法中的訴訟時效
1.關於追訴時效,刑法規定超過下列期限的犯罪不予追訴:①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不滿10年的,經過10年;(三)法定最高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上的,經過15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我國刑法還規定,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侵權人向有關機關提起訴訟,本應受理而未受理的,不受追溯時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