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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飲食服務業油煙汙染防治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餐飲服務油煙汙染防治,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餐飲服務油煙汙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第三條餐飲服務油煙汙染防治應當堅持規劃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責任自負的原則。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含葛店開發區管委會、空港經濟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將餐飲服務油煙汙染防治納入大氣汙染防治重點,完善油煙汙染防治機制,加大財政投入,將餐飲服務油煙汙染防治納入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第五條餐飲服務業經營者對餐飲服務業的油煙汙染防治負有責任,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第六條餐飲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充分發揮自律、引導和服務作用,積極宣傳和推廣餐飲服務行業油煙汙染防治的先進技術和方法,規範餐飲服務行業油煙排放行為。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對餐飲服務中油煙汙染防治的宣傳,普及相關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提高公民的大氣環境保護意識。第二章監督管理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生態環境、城市管理執法、市場監督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等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並及時協調解決餐飲服務油煙汙染防治中的重大問題。第九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餐飲服務業油煙汙染防治的統壹監督管理,組織餐飲服務業油煙排放檢查,協調督促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對餐飲服務經營者油煙凈化設施的安裝、使用和維護情況進行檢查,並依法行使相關行政處罰權。

市場監督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餐飲服務油煙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第十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與城管執法部門建立信息交換和協調聯動機制,及時移送案件線索,對案件進行認定和技術核定。第十壹條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定期公布違反餐飲服務業油煙汙染防治規定的餐飲服務經營者名單,情節嚴重的,依法錄入社會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實施失信聯合懲戒。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或投訴餐飲服務業的油煙汙染行為。

接到舉報、投訴的部門應當依法處理,並及時向舉報人、投訴人反饋。舉報、投訴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投訴人給予表彰和獎勵。表彰和獎勵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三章汙染防治措施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餐飲服務業發展規劃,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和大氣汙染防治規劃的要求,科學設置餐飲服務業經營區域,並與周圍自然和人文環境相協調。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開展餐飲服務油煙汙染專項整治。現有不符合餐飲服務業發展規劃的餐飲服務場所不得改建、擴建,並逐步退出。第十四條禁止在下列場所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惡臭和廢氣的飲食服務項目:

(壹)居住建築;

(二)商住綜合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

(3)商住綜合體中與住宅層相鄰的商業層;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第十五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受理餐飲服務經營者工商登記註冊申請時,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環境影響評價和安裝油煙凈化設施的要求,並將工商登記註冊信息分別抄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城管執法部門。第十六條新建、改建、擴建餐飲服務業,應當依法實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涉及環境敏感區和自建配套汙水處理設施的項目,應當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其他項目應當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餐飲服務項目,應當安裝與其經營規模、烹飪工藝相匹配的油煙凈化設施,或者采取其他凈化油煙的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油煙凈化設施應與廚房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餐飲服務場所的聚集經營區應當配備油煙集中收集和凈化設施。第十八條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維護油煙凈化設施,保持油煙凈化設施正常使用,並建立清洗維護臺賬,不得閑置或者擅自拆除油煙凈化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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