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第四章就業
第四章就業
第三十條國家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殘疾人就業,為殘疾人創造就業條件。
第三十壹條殘疾人就業應當遵循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原則,采取優惠政策和扶持保護措施,多渠道、多層次、多形式地使殘疾人就業逐步普及、穩定、合理。
第三十二條政府和社會舉辦殘疾人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和其他福利單位,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三十三條國家實行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制度。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並為殘疾人選擇適當的工種和崗位。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保障殘疾人就業的義務。國家鼓勵用人單位安排超過規定比例的殘疾人就業。
殘疾人就業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三十四條國家鼓勵和支持殘疾人自主擇業、自主創業。
第三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農村基層組織應當組織和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手工業和其他形式的生產勞動。
第三十六條國家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到或者超過規定比例或者依法集中安排殘疾人和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給予稅收優惠,並在生產、管理、技術、資金、物資、場地等方面給予扶持。國家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確定適合殘疾人生產經營的產品和項目,優先安排殘疾人福利單位生產或者經營,並根據殘疾人福利單位的生產特點,確定部分產品由其獨家生產。
政府采購,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購買殘疾人福利單位的產品或者服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
有關部門應當優先向申請自謀職業的殘疾人發放營業執照。
對從事各種生產勞動的農村殘疾人,有關部門應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農資供應、農副產品購銷和信貸等方面給予幫助。
第三十七條政府有關部門設立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殘疾人提供就業服務。
殘疾人聯合會舉辦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組織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為殘疾人就業和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提供服務和幫助。
第三十八條國家保護殘疾人福利單位的財產所有權和經營自主權,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在招工、就業、晉級、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不得歧視殘疾人。
殘疾職工所在單位應當根據殘疾職工的特點提供適當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並根據實際需要改造工作場所、勞動設備和生活設施。
國家采取措施保護盲人保健和醫療按摩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九條殘疾職工所在單位應當對殘疾職工進行在職技術培訓,提高其勞動技能和技術水平。
第四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殘疾人勞動。
(國務院令第448號)《殘疾人就業條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促進殘疾人就業,保障殘疾人勞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家對殘疾人就業實行集中就業和分散就業相結合的方針,促進殘疾人就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就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優惠政策和具體扶持保護措施,為殘疾人就業創造條件。
第三條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本條例和其他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扶持殘疾人就業的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多種渠道和形式幫助和支持殘疾人就業,鼓勵殘疾人通過求職等多種形式實現就業。禁止在就業中歧視殘疾人。
殘疾人要提高自身素質,增強就業能力。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就業的統籌規劃和綜合協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殘疾人工作的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