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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193條內容

法律分析:

山東省生育保險新規定2021;

第壹條為維護企業職工合法權益,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有雇工的企業、社會團體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參加生育保險。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生育保險工作,其所屬的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負責辦理生育保險。

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稅務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生育保險工作。

第四條工會和婦女聯合會依法監督本規定的實施,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生育保險費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和使用,繳費基數根據醫療保險費的繳費基數核定。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根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情況,確定和調整用人單位的繳費比例。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繳費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七條用人單位因破產或者解散而終止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清償欠繳的生育保險費。

第八條稅務機關按照規定統壹征收生育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

征收的生育保險費納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存入財政專戶,依法管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九條用人單位依法參加生育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符合計劃生育政策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按照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條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和生育津貼。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生育醫療費用、計劃生育醫療費用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

第十壹條生育醫療費用包括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治療費和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

第十二條計劃生育醫療費用包括職工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流產、引產、絕育、復通等發生的醫療費用。

第十三條女職工在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期間享受的生育保險待遇,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中,生育津貼按照用人單位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發放。

第十四條參加生育保險的男職工失業配偶,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不享受生育醫療待遇的,按照女職工生育醫療待遇標準的50%享受生育醫療待遇。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改進生育醫療費用支付方式,推進住院分娩等生育醫療費用按病種付費和產前檢查費按人頭付費。

第十六條生育保險納入醫療保險定點協議管理範圍。除急診外,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應當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服務協議的內容為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提供生育醫療服務;提供生育保險支付範圍以外的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應當征得職工或者其家屬的同意。

第十七條生育醫療費用的網絡結算實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

職工申請生育保險待遇並按照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要求提供相關資料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辦理。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職工和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如實提供生育保險相關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醫療保障等部門應當依法對生育保險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參加生育保險或者未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按照法律、法規和省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壹條職工有權向用人單位或者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查詢其享受的生育保險待遇。

職工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其繳納生育保險費,要求用人單位承擔生育保險待遇發生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及其醫療保障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2021年3月起施行。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93號2007年4月1日發布的《山東省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同時廢止。

法律依據:

山東省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

第壹條為維護企業職工合法權益,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有雇工的企業、社會團體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參加生育保險。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生育保險工作,其所屬的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負責辦理生育保險。

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稅務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生育保險工作。

第四條工會和婦女聯合會依法監督本規定的實施,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生育保險費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和使用,繳費基數根據醫療保險費的繳費基數核定。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根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情況,確定和調整用人單位的繳費比例。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繳費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七條用人單位因破產或者解散而終止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清償欠繳的生育保險費。

第八條稅務機關按照規定統壹征收生育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

征收的生育保險費納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存入財政專戶,依法管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九條用人單位依法參加生育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符合計劃生育政策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按照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條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和生育津貼。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生育醫療費用、計劃生育醫療費用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

第十壹條生育醫療費用包括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治療費和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

第十二條計劃生育醫療費用包括職工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流產、引產、絕育、復通等發生的醫療費用。

第十三條女職工在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期間享受的生育保險待遇,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中,生育津貼按照用人單位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發放。

第十四條參加生育保險的男職工失業配偶,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不享受生育醫療待遇的,按照女職工生育醫療待遇標準的50%享受生育醫療待遇。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改進生育醫療費用支付方式,推進住院分娩等生育醫療費用按病種付費和產前檢查費按人頭付費。

第十六條生育保險納入醫療保險定點協議管理範圍。除急診外,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應當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服務協議的內容為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提供生育醫療服務;提供生育保險支付範圍以外的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應當征得職工或者其家屬的同意。

第十七條生育醫療費用的網絡結算實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

職工申請生育保險待遇並按照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要求提供相關資料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辦理。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職工和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如實提供生育保險相關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醫療保障等部門應當依法對生育保險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參加生育保險或者未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按照法律、法規和省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壹條職工有權向用人單位或者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查詢其享受的生育保險待遇。

職工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其繳納生育保險費,要求用人單位承擔生育保險待遇發生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及其醫療保障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2021年3月起施行。法令號。山東省人民政府2007年4月1日發布的《山東省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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