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負責制定加強本地區企業規範用工監管和服務的意見和措施,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2、負責勞動保障監察和行政執法管理;
3、負責審理勞動保障監察案件;
4.負責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行政處理和處罰案件;
5、負責企業工資保障金的受理和審核;
6.負責勞動保障監督員和協管員的業務培訓;
7.負責本地區外國人就業監管工作;
8.率先推進企業信用體系建設;
9.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勞動監察與勞動仲裁的區別
勞動監察與勞動仲裁的區別主要有六點。
1,執法主體是勞動行政部門,其執法機關的執法活動是代表勞動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執法;勞動仲裁的執法主體是依據國家勞動立法設立的特定機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工會和用人單位的代表組成。
2.不同法律行為勞動監察屬於行政執法,是勞動行政部門發揮勞動監察作用的具體行政行為;但勞動仲裁是壹種準司法活動,作出的裁決屬於國家授權的仲裁機構,對勞動關系雙方都有約束力。
3.不同崗位職責勞動監察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勞動仲裁。監督檢查是依照法定管理權限主動進行的,不需要相關人提出要求;但勞動仲裁機構是受理勞動關系當事人申訴的勞動爭議案件。要先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才能受理。否則仲裁部門不會主動介入。
4.法律地位不同在勞動監察過程中,勞動行政部門與接受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之間存在行政關系;在勞動仲裁的所有程序中,仲裁機構是“中間人”,處於“第三方”的地位,而不是當事人。
5.不同的法律後果在勞動監察過程中,勞動監察機關壹經作出決定,即發生法律效力,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執行。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申請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影響決定的執行。但是,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並不立即發生法律效力,而是處於效力未定的狀態。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定期限屆滿,雙方不起訴,仲裁裁決才生效。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不代表被告向仲裁機構提起行政訴訟,而是代表被告向勞動爭議的另壹方當事人提起普通民事訴訟。
6.不同的執法勞動監察手段既包括事後糾正,也包括事前預防;勞動仲裁是壹種事後糾正。勞動監察和勞動仲裁的目的是保障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的實施,保障勞動關系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它們不僅不排斥,而且可以通過相互合作實現互補。
三、勞動監察大隊的管轄範圍
1,違反勞動保障法律行為發生在2年內;
2、有明確的用人單位,且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侵害;
3、在勞動保障監察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範圍內受理投訴;
4.拖欠農民工工資投訴實行“歸口管理、屬地管轄、分級負責”的原則,建築、交通、水利等行業由各自行業主管部門管轄。
勞動監察大隊的定義是:勞動監察大隊是隸屬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事業單位,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委托的指導勞動保障監察工作開展的行政職能,負責勞動保障監察辦案工作。